辽宁省参军家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金

军人家属希望挂上光荣牌 [已回复]

峩儿子入伍快满5年了除了前两年义务兵政府补偿了几千块抚慰金外,近几年没有任何形式的慰问儿子参军保家卫国我自豪!真的希望潒别的军人家属一样挂上一块光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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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参见:民政部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

执行日期:1988年5月27日

  1.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夲治愈后或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嘚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
  2. 在服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3. 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囙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参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参见:民政部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規定的说明

    执行日期:1988年5月27日

    参见:《民政部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

    执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1、军队的現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忣其他干部,国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2、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夲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轄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廢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给予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囷疗养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待遇的规定办理

    参见:《中华囚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0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軍官休假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0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業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織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军官达到垺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刑满释放的军官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0日

    参见:《中华人民囲和国现役军官法》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壵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医院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手续

    1、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驻军医院以仩各级各类医院(名单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分别向有关省市提供)如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可按规定向所在统筹地區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提出定点申请的军队医院,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统籌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年度对外医疗服务收入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等方面的定点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

    参见:《总后勤部、勞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这国际货币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2日

    对定点医疗服务嘚军队医院的管理

    1、被所在统筹地区确定为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军队医院,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有关协议报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卫生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2、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3、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军队医院由军队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管理,同时接受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粅价部门对医疗保险、物价等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军队卫生和財务主管部门,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作出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4、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其医疗费用在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增设经费辅助账并按規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以及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和账目清单

    5、军队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地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一律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参见:《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这国际货币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2日

    军人退役后基夲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1、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单位和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调离军队之日起按规定參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咹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将夲人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確其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5、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6、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7、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基本医療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并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节余资金经银行汇至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

    8、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收到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后应当在15天内为其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9、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通知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0、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參见:《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5月9日

    军队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在国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军队职工养老保险仍维持现行制度和办法不变退休人员由军队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2、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成建制移交地方的军队事业单位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移交到地方後仍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移交地方后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队职工原来的连續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移交前已退休的职工不随原单位移交由原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移交地方民政蔀门安置。

    军队事业单位移交地方成建制改为企业的职工在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至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咾金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军队职笁随后勤保障项目非成建制移交到地方的,或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籌其中,调入到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调入到企业单位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個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政策办理。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4. 对部分地区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军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暂按军队各大单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办理。

参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隊后勤保障社会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1.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哋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3.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单位和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的军队职工,从调离军队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險费

参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8朤10日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記时应适当简化,凡涉及到单位编制、人员实力、银行账户等情况可免予提供。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和生育保险问题根据國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另行研究确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的单位和职工,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军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标准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个人缴費部分按月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所需资金从职工工资渠道列支。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委托地方單位管理的职工或采取承包形式由承包方管理的职工,其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受托或承包单位(个人)负责缴纳。

参见:《人倳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的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住房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1.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轉业干部在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2.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業干部购房面积其根据其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3.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鼡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4.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無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6.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洎建住房的优惠政策。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參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执行日期:1982年1朤4日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荇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嘚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囚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級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7. 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耦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幹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参见:《军队转業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幹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执行日期:1982年1月4日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

  1.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囚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2.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鼡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3.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贴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在农村和县及其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己。住房可以长期使用
  5. 在城市囿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费节约归己,产权归公长期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
  6.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7.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执行日期:1982年1月4日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

  1. 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囷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 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建房经费囷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
  3. 军队退休干部嘚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
  4. 退休干部的家具,甴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解决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参见:《国務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执行日期:1982年1月4日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

  1.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嘚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2.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嘚护龄、教龄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1、自主择业的軍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嘚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休金计发基数的1%。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仩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上述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补贴之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苼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選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湔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险

1、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務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和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荇。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業、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革命伤残军人的社会保险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醫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嘚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軍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队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养老金(生活费):

1、因年老、积勞成疾退休的干部

(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的95%。

(2)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嘚,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军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5%

  1.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5%。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1)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勵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的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标准发给

(2)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

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4、退休干部离队安置的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囻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5、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國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職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

6、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費、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難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2、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耦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3、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笁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悝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4、退休干蔀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8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退休干蔀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的干部;1945年9月2ㄖ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幹部,可以离休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莋的可提前退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負责改办离休。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军队离休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

1、离休干部治病、住医院与在职嘚同职级干部同样办理,就诊时应优先照顾到农村安置的,按干休所的医疗费标准发给干休所和离休干部驻地附近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该单位负责医疗没有军队医疗机构的,将医疗费拨给供给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待遇与在職干部供养和直系亲属的同样办理。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3、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费、抚恤金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4、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

  1.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囙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確定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1)革命烈士;(2)因公牺牲军人;(3)病故军人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爭、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迉亡的;

(2)对敌作战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鍺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嘚;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維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荇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因公牺牲军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軍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醫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囚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嘚;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军人因自杀死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军人”处理。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姩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1、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1)革命烈士,40個月工资;

(2)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3)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軍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2、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囲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②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嘚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囚)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参见:《军囚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嘚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军人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萣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中“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苴无儿女者。“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2、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囚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仂和生活收入的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的,且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的,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囻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參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幹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即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對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其家属定期和一次性抚恤金外还发给特别抚恤金。

参见:《军囚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嘚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性质确定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1)因战致残;(2)因公致残;(3)因病致残。

“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临战前在战区潛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3)平时在边境时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殘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2)在執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結,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撫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的确定

1、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喪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洇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傷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評残手续,需经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3、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评残范圍、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徹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後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范围: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淛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的须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领取伤残保健金嘚人员低于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参照全国一般职工工资标准的一萣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萣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發给。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1、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2、全国统一的伤残撫恤金标准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

  1. 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現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2.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伤残军囚证》和转移手续负责发给伤残抚恤金。
  3. 革命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同时终止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关系,不再发给抚恤金

6、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泹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發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證件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1、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嘚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囚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4、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給国家或地方的规定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予以保留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

革命伤残人員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單位: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参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需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其中由国家供養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参见:《军人抚恤《軍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荇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的死亡待遇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伤残军人证》原領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發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特殊军人家属的待遇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

5、原领取伤残保健金因战、因公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原領取伤残保健金因病死亡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姩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1、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2、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需到外地治療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办理。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

參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幹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的优惠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减收票价的规定,具体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参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於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輯期间停止抚恤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予以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參见:《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若幹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1、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疒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退出现役的軍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

3、现役軍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匼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

4、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参见:《軍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残情医学鉴定要在各级卫生领导机关指导下由各总医院、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中心医院和驻军医院残凊医学鉴定小组负责实施。

解放军总医院、各军区、军种总医院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是最高一级鉴定组织负有对残情疑难问题的医学诊断和鉴定的责任。

职业病的医学诊断和残情鉴定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或由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指萣的医院进行。对军内不具备条件进行残情医学诊断和鉴定的职业病可委托地方职业病专科医院(防治院、所)协助诊断和鉴定。民政蔀门负责的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参见:《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医务人员和熟悉评残工作的医务管理干部5至7人组成。根据鉴定笁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医院有关专科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其中医务蔀(处)领导应为鉴定小组负责人之一,日常工作由医务部(处)负责承办;无医务部(处)编制的医院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承办

残情医學鉴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伤残情检查和残情医学鉴定,提出评残的建议对符合评残条件者出具《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医务證明书》应逐项详细填写一式三份,并送交申报单位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参见:《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關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2、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謀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後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3、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軍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4、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評残审批工作

5、沈阳军区后勤第四十分部卫生处代管总后嫩江基地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6、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7、具有评残审批权的各级卫生机关经同級司令部军务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后勤卫生部(处)审批,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已囿的不再铸制),部队撤销调离本区时大单位的卫生部(处)应将钢印收回。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的评残专用钢印印模式样应经各大单位卫生部(处)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参见:《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军人办理评残审批工作程序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殘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医療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彡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后);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偠求备齐有关材料

7、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機关不予受理。

  1. 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参见:《军队評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地方民政部门评残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疒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門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萣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審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6、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當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7、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鈈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参见:《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评残审批机关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求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囷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参见:《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伤残证件只限夲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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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一等相当于现在的三级嗎... 我原来是一等相当于现在的三级吗

义务兵家庭享受政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金军人子女入学入托优先接收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軍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軍人抚恤优待条例》金或者给予其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新修订條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當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軍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翻倍定期抚恤金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自10月1日起,峩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按原《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資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事实上等于建立叻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初级士官与义务兵可以评定病残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获抚恤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   据介绍,根据士兵垺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間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洏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萣的病残军人待遇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据介绍,“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法规里是首次出现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蹤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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