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农村户口1989年父亲报生产队批下有块宅基地建屋两间居住使用,后因欠银行债没法尝还经过村中部份村民、村长签字把那块宅基地断卖给外村人才把钱还上。外村的那户人家依据契约也走相关法律于1992年上报土地管理局登记且签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改到他名下那两间房屋于2001年左右没有管理就因自然因素倒掉,之后那户人想改过翻新就在当时紧挨着后面的两户同村村民(他们于2000年左右才建的房)不同意而产生纠纷没有建成其中一户就在宅居地上面擺档口做生意到至今,现在外村那户人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相关的契约还给我们让我们与同村人处理好到时补偿他部份损夨即可。我想问下那份1992年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经过土地管理局改回我父亲的名下还是要重新申请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鼡证》才能起诉那两户侵权村民维护权益。或是怎么走司法程序望各位懂的律师不惜分析与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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