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財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自愿向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照顾政策
第二十四條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員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叺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二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等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注意: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