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签劳动合同实发工资1800元(有银行卡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资条为证),而去年所签的劳動合同工资为600元,但实发数总额没变(银行存款记录为1100+现金付700元).
现因去年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后,工资给她降为1300元,因不满意这样的工资.我姐提出辞职,并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同意支付,但这些都以工资600元为基准算嘚,请问工厂做法合法吗?他们所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以什么法律条款为依据为自己维权呢?
回答解决实际问题的,将以最高分值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