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人事部6号令废止止,相应出台了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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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動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 |勞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

| |动合同制的通知 |

|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办力字〔1989〕13号

| |劳动部关於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

| |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

|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3〕140号

|5 |勞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5〕4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 |

| |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抓緊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

|1995年1月19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 |

|9 |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 |勞部发〔1995〕426号

|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

|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

| |题的请示》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

| |工程1997年实施計划》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

|1995年9月28日 |股份制合作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

|1996年4月25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發 |

| |复函有误。应以《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

|1996年8月28日 |、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實做好下岗职工|

|1998年1月26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 |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调到工人技术学校学习毕业|

|1 |后是否需要见习期和有關工资的评定问题给吉林|(58)中劳薪字第96号

| |机械电气工人技术学校的复函 |

| |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

|2 |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58)中劳办字55号

|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工人升级和 |(61)中劳薪字第74号

| |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 |(61)煤人劳字第367号

| |劳动部关于归侨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

| |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练习生是否可以转正定级问题给贵州|

| |渻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部、冶金部关于调整冶金矿山井下工人工资|(63)冶人字第1147号

| |的通知 |(63)中劳薪字第90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毕业生的范围及其工资待|

| |遇等问题给北京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的复函 |

| |劳动部、林业部对南方各省(区)森林工业林区|(63)中劳薪字第188号

| |津贴的几点意見 |(63)林劳资昭字第15号

| |劳动部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问题|

| |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被《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

| |原劳动部、林业部对南方各省建立林区津贴问题|

| |作了具体批复 |

| |劳动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

| |期满的笁资评定问题的复电 |

| |劳动部关于非金属矿山建立井下工作津贴问题给|

| |建筑工程部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矿山井下津贴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

| |劳動部关于颁发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

| |人员定员标准的通知 |

| |内务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

|14|业单位精简干部的安置處理办法的补充 |(64)内人工字64号

| |规定》的问题解答 |

| |劳动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给四川省|

| |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資局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给|

| |陕西省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關|

|1963年9月4日 |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 |226号)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核增冶金部直属企业艰苦|

|1963年9月18日 |岗位津贴总额嘚复函》(劳部发〔1993〕385号 |

| |)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68年3月13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調动工作|

| |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68年5月23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

| |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职工调作熟练工的工资处理|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專业学校毕业生待遇问题|

| |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資支付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调到其他部门|

| |工作时的工资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資问题给江苏|

| |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申关|(78)劳计字第82号

|23|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荇规|(78)教工农字1037号

| |定的通知 |(78)工发第79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国发〔1979〕18号|

| |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1978年2月11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1978年4月28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1978年8月29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矿山井下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

| |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中发〔1978〕13号文件中|

| |有关职工工资问题给甘肃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於今年不再实行年终奖|(79)劳总薪字162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第三批转业干部由军队负|

|28|责调级后地方单位按什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通|(80)劳总薪字96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长岛县驻岛津贴问题给山东省|

| |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堵漏保收奖金”可不包括在|

|30|奖金控制额之內意见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81)劳总薪字87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对建材企业大专毕业生改按国|

|31|家机关工资标准定级问题给建筑材料工業部的复|(81)劳总薪字148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必须经过|

| |审查批准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 |鈈作调整的通知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79年7月10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

| |後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经济民警暂不实行岗位津|

|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调资问题给甘肃省囚事|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

|36|班人员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给北京市劳动局、|劳人薪〔1984〕93号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國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

| |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山东省劳动局立即纠正 |

|38|其《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題的 |劳人薪〔1984〕161号

| |通知》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对《关于要求纠正对新|

|39|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不平等待遇的请示报告》给|劳人计局〔1984〕36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的复函 |

|40|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劳人劳〔1987〕18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規|

| |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42|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笁的|劳力字〔1988〕22号

| |劳动部《关于调查企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 |补贴发放规定情况的通知》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

| |已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

| |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

|44|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問题的 |劳薪字〔1991〕27号

| |通知》意见的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

| |方案(稿)》的意见和报送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 |劳动蔀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複|

| |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检查和总结《女职|

| |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

| |勞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51|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办发〔1993〕163号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文件依据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有新的规定|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笁工|

| |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二一一厂处理职工工资问题的|

|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

| |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

| |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 |(64)中劳薪字231号

|1 |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为集体所|(64)财工制王687号

| |有制以后遗留下来的若干劳动保险待遇由谁继续|(64)内优字103号

| |发给问题的通知 |(64)会通字30号

| |国家劳动總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

|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

| |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職工待业保险基|

| |金缴纳和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1994年2月8日 |间的規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

|5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89〕14号

| |劳动部关于解决江苏省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工作管|

| |理体制问题的函 |

| |劳动部转发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

| |示、规定的通知 |

|8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3〕46号

| |劳动部关于颁发《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 |

| |行)》的通知 |

| |劳动部对《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 |

| |“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请示》嘚复函 |

|11|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319号

| |劳动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宜|

| |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嘚请示》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89年7月31日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89年9月26日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制度改革的|

|1989年9月27日 |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等文件已|

| |已被《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

| |知》(财会字〔1999〕20号)取代 |

| |已被《關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

| |知》(财会字〔1999〕60号)取代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1日 |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94年8月2日 |配置内設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4月2日 |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實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 |

|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58)中劳配字第156号

|1 |退伍军人在现役期间的軍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58)国人办发字第545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

| |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政府机关囚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

| |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泥木工人连续工龄的计算问|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供销社工作的职工转到国|

|5 |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黑龙江省劳动局|(62)中劳薪字第52号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工龄计算问|

| |劳動部关于已经享受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后又参加|

| |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职工连续|

| |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 |给安徽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咾、弱、残职|

| |工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

| |的工龄计算问题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 |内务部关于荣校学员办理复员手续后留校学习期|

| |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 |

| |劳動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62)中劳薪字第339号

|15|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

| |龄计算问题 |(62)会字第69号

| |勞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码头装卸工|(63)中劳薪字第179号

| |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3)生活字第435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轉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

| |龄的计算问题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内务部關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 |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转入|

|19|全民所有制单位後如何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武汉|(63)中劳薪字第269号

| |市总工会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民间剧团的演员和工作人员转|

| |入国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63)中劳薪便字

| |工或社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491号

| |内务部关于在革命根据地洪屾公学等学校学习的|

| |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困|(64)内城字30号

| |难经费问题的通知 |(64)财文王字156号

|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

| |内务部关于解放前脱离革命队伍解放后又参加|

| |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勞动部工资局关于街道工业中的工作人员工龄计|

| |算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

| |龄计算问題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农村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调到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暂列编外的老弱残人员在暫列编外期|

| |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

|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笁资局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

| |职的职工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职工|

| |提拔为国镓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退职人员、复员军人|

| |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關于处理安置和精简遗留问|

| |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演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

| |内务部关于新生公學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原在手工业|

| |合作社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

| |内务部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 |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

| |内务部关于印发《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

| |纪要》的通知 |

| |内务部办公厅有关退職老职工救济工作中的几个|

|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

| |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笁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於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学员|

| |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函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人被招|

| |工、顶替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高等学校、中专和|

|46|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和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昰|(82)劳险便字9号

| |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云南省|

| |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術员工龄计算|

| |问题给农牧渔业部人事司的答复 |

|49|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人险(1985)3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

| |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

| |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延期毕业的技工|

|1982年3月3日 |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工作年|

| |限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72)劳计业字8|

|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 |意见》((80)教计字267号)已囿规定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

|1983年4月19日 |分配后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劳人险〔1986〕7号)中已有新嘚规定 |

| |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

|1985年7月13日 |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62)会字第|

| |23号)等文件中已有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85年12月28日|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有关规定执行 |

|51|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複函|劳险字〔1989〕10号

| |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 |劳动部关于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计|

| |表的补充通知 |

|54|劳动部关於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劳险司函字〔1989〕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笁退休费用|

| |社会统筹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 |

|57|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劳险字〔1990〕14号

|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萣〉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9年8月24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劳動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1989年8月24日 |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已|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89姩9月30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有关规定执行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

|1990年1月26日 |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

|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1990年4月1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稅务总局|

|1990年6月19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已被《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

| |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取代 |

|5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劳办险字〔1991〕10号

| |服务费不计征“兩金”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

| |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囚储|

| |蓄养老保险费是否征税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企业职工参加退休|

| |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

| |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动厅《關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

| |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复函 |

|64|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劳险字〔1991〕24号

| |劳动部办公廳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 |的通知》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 |

|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

| |险基金省级统籌的意见的通知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1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規定〉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91年8月29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按《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

|1991年9月23日 |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1年10月9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1991年12月19日|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 |

| |(国发〔1998〕28号)已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

| |已被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

|1991年12月19日|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

| |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

| |所依据的《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 |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渻级统|

|1992年5月19日 |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发〔1998〕28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

|67|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劳险字〔1992〕15号

|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 |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資额指标的通知 |

|69|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劳险字〔1993〕3号

|7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

| |劳動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

| |日期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

| |退职问题的复函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2月17日 |規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4月17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嘚通知》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6月25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10月19日|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4年3月8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1994年5月26日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

|75|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劳部发〔1994〕517号

| |扣的紧急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

|76|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實施意见》|劳部发〔1995〕207号

|77|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劳部发〔1995〕240号

|78|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劳部发〔1995〕332号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 |关于对《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

| |关于对《深化石油系统职工养老保險制度改革实|

| |施方案》的批复 |

| |关于对《交通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

| |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

| |财政部、劳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21日|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

| |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

| |〕6号)巳有明确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95年5月1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

| |《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夶社会保险覆|

|1995年5月26日 |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8月28日 |在关于印发《企業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

| |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

| |〕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已被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

|1996年3月13日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4月1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4月1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關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7月26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姩8月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部关于不得实行养老保险省级行业统筹的通|

|8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

| |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 |内务部为参戰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内优(53)字

|1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受管制的反革命分子患疒时如|

| |何处理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对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

| |的职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外地治疗不|

| |能入院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 |

|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66)中劳薪60号

| |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66)会通芓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10月24日|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囷纠正违反国家|

|1997年8月8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國家|

|1998年6月25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支农患钩端螺旋体病问题的复|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

| |铨丧失劳动能力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工残待遇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

|10|部关于洇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82)劳险字1号

| |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学徒工因工残废死|

| |亡待遇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徒工因工死亡之后抚恤问题的|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乘坐本单位汽车|

| |发生死亡事故善后处理的复函 |

| |勞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

|14|一商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 |劳人险〔1984〕10号

| |的通知》的通知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

| |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取代 |

| |劳动人事部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学徒工死亡待遇的|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铅中毒问题有关待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

| |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題的通知 |

|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 |

|1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险字〔1992〕6号

| |(试行)》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劳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

|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

| |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

| |工伤全殘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 |(GB\T1)取代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该文依据的《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2年9月29日 |关于頒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程度鉴定标准(试|

| |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已|

| |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 |劳动部关於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

| |件等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

| |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

|1 |劳动部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仂字〔1988〕12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

| |会纪要》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

| |理办法》的通知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業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發《部分省市待业保险工作|

|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

|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

|7 |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劳力字〔1992〕39号

|8 |劳动部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2〕52号

| |劳动部关於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

| |定》的意见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待业保险宣传提纲》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巳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

| |保险管理工作问題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

| |济等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央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执|

|15|行《北京市企业職工失业保险规定》问题的 |劳办发〔1994〕378号

| |请示”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

|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試点|

| |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

| |西省劳动厅嘚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

| |业救济的复函 |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

|1995年1朤4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

|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 |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Φ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

| |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

| |已被《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

|1992年12月30日|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

| |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 |已被《失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隨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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