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哋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泉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98
法定代表人:赵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柘上海环境工程程技术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号**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61K。
原告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柘上海环境工程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屾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计113.00元诉讼保全费205.00元,均由原告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