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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华翰文化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春雷雨具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翰文化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2号楼A座16层16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03172

被执行人:深圳市春雷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雅豪祥苑12栋4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涟水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141号民事判決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845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請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回定金15170.4元(人民币下同),赔偿损失15170.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4元、执行费36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只需被执行人支付30340.8元即可终结本案所有债权债务纠纷,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請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并将银行转账流水提交至本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结案申请本案执行费36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荇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6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夲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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