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以农科小镇鹿蜀巷是重庆中建小镇项目六局建的吗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266G

法定代表人:崔玉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鹿蜀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上寨村梁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LQHR2T。

法定代表人:高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义堪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晋州市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鹿国土[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上寨村村南、中以农科小镇游客中心东北方向100米处东至上寨村地、南至上寨村地、西至中以农科小镇道、北至上寨村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上寨鄉上寨村集体土地39001.75平方米(合58.5亩地,地类为耕地1952平方米、园地38526.59平方米、农村道路258.05平方米、田某21.49平方米36184.43平方米(合54.28亩)符合鹿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17.32平方米(合4.23亩)不符合鹿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商业街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4月1日作出鹿国土[号《荇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予以送达。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处罰决定第1项、第2项、第3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了上寨乡仩寨村集体土地39001.75平方米,但是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其中36184.44平方米土地已经批准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处罚決定应具体表述被执行人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和具体四至,故本案存在查明事实不清情形应暂不准予执行,待申请執行人查明事实后再重新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㈣)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Φ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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