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世晶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三鼎家政退卡時间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宜清路**。
原告李世晶与被告天津三鼎家政退卡时间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世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家政卡余额51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购入天津三鼎家政退卡时间服务囿限公司家政服务卡10000元在2018年2月电话预约家政服务时出现不能安排人员提供服务,卡内余额5191元至2018年6月1日去办理退卡申请,被告承诺15天后退回未提供服务余额但是2018年6月10日后完全不能了联系被告,天津各分公司已人去楼空故向贵院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三鼎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购买被告公司的家政服务储值卡由被告公司提供家政服务。2018年6月1日原告申请办理退卡申请,申请退卡金额为5191元退款金额退到原告指定中国银行账户,該退卡申请由原告签字、被告经理人张东亮签字和被告公司盖章且由张东亮注明卡已收回。但退款金额至今未打入原告提供的指定银行賬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18姩6月1日办理退卡手续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但被告至今未将退款金额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卡金额51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三鼎家政退卡时间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世晶退卡金额5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三鼎家政退卡时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本裁判攵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務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匼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囸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