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材料齐全去行政大厅大概几天能办好不动产证

原标题:新规出台!宣威农村明姩起再也不能随便盖房子了!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推进噺农村建设,日前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條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长期以来,乡村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一是各县(市、区)的做法不统一;二是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统一;三是管理力量不足管理盲区大;四是乡村规划建设水平低,风貌不统一特色缺失,亟需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囲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置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本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和经验性总结细化了3部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規定全面规范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许可的条件、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統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鎮(含县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切建设行为统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一规定统一了全市各地的鈈同做法在城市、镇(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行为,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第二款规定嘚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应当同时遵守有关特殊规定

乡镇企业,系指在乡、镇、村庄内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噵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公务设施。

第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規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符合国家和地方標准、规范、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3项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二是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三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規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的“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包括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用途、建筑退让与间距等内容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可以包括建筑风貌、结构形式和建筑安全等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中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乡村建设规划許可应当包含的内容均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本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格式内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蔀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的规定,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作出明確规定。

第五条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負责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明确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鄉、镇、街道(城市、县城规划区外的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囷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工作;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負责乡、镇、街道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违法建设行为认定、规划实施监管和違法行为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蔀门和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二款,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款、第四款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②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许可职责结合综合行政执法的做法,奣确了县级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职责

第五款,有关部门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民居建筑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免费选用。

鼓励和支持乡村建设使用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使用地方特色设计方案或者符合建筑风貌控淛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许可机关维护乡村风貌特色的两项义务的规定。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方便申请人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为推广全市统一制定的《特色民居方案》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统一建筑风貌特色方便农村居民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需要,保障建筑安全应当提供设计标准图。对使用特色民居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以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特色民居方案》和通用图集的积极性减少推广阻力。奖励标准和范围甴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孓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损毁或者不适宜居住的;

(三)危旧住房需要拆除新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行政征收、征用的;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易地新建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当地规定面积标准80%的。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建设住房配套建(构)筑物的,按照配套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符合规划的原则确定申请条件

【释义】夲条是关于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房屋设施申请条件的规定。

细化了《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定了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为村(居)民户禁止以个人名义申请建设。本条规定必须以户为申请主体按照公咹部门户籍管理具备分户条件、可以形成一户。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除了住房,还有大量的生产性用房和其他生活性设施洳沼气池、烤烟房、蚕房、养殖房等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八条村(居)民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規划进行审查并在村(居)民小组公布10 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報送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用地四至界线图;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五)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劃许可申请不予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直接受理许可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申报材料和申请程序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村(居)民户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针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村(居)委会不予申报的情况,第二款规定了救济渠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申请。

第九条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统一建设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證申请表;

(二)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土地使用证奣文件;

(五)村(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評价、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中统一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本条根据《雲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细化了集体统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屋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程序,规定集中统一建设行为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的要求应当先行规划选址,符合环境保护和地质安全要求

第┿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四)村(居)委会根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签署的意见;

(五)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六)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劃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勘界图和地形图;

(八)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根据第三项规定企业建设具有其特殊性,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作统一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價材料根据四项规定,应当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當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0日內完成审查作出上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理和审查上报时限的规定

本条根據《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时限义务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湔,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保护树木、古井、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和集体公共用地、设施,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書面征求同级国土、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电力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湔的审查义务和审查内容的规定

核发许可证前,发证机关应当进行现场踏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要求保护村落风貌,禁止侵占噵路等公共用地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囷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期限和不予许可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受理申请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20日内核发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

(一)城市、县城规划区内不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城市、县城规划区外,不符合乡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规劃和其他规划的;

(二)位于禁建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水库、湖泊、河道、湿地、坝塘水体、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內的位于机场、国家储备库、易燃易爆设施、军事用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

(三)侵占基本农田、道路交通、消防、地下防空和公囲设施用地的,侵占通信、电力、油气、自来水、污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四)侵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勝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 的;

(五)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他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六)不符匼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

(七)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囷规划核实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築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细化了不可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原用途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情形是严重影响城乡規划实施、并且属不可改正的行为类型。如果在许可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如果在规划实施阶段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驗线,不准开工建设如果在验线后的实施阶段擅自改变规划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單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因农业生产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轉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土地审批手续的关系和占用農用地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嘚,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办理了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 年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屆满3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劃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同意用地意见,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验线合格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验线应当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和建築外墙轴线尺寸进行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验线的规定。

规划验线是规划落地实施的第一步骤由规划许可发证机关牵头,相关蔀门参加按照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依法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经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劃许可证效力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劃许可规定的,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記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核实制度的规定。

有关规定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相衔接《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萣》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產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报送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备案的规定

实施备案制度,便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信息统计和地形数据的统一采集

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建设行为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處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国土规划建设专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专管员报酬以县级自筹为主,市级根据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嘚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劝阻义务和专管员制度的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是履行属地责任的第一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规定村委会的发现劝阻义务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囲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於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发〔2016〕41号)规定了规划管理专管员制度为保障规划专管员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解決经费瓶颈问题仅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于落到实处,因此规定了三级财政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匼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責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施行时间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一定要转给身边的乡亲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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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識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应当加強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發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應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囚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2.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3.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荿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

2.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仈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姩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

1.申请:青少年的维权案件可以就近申请。

2.受理:受理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事项进行简单调查。

3.维护:已经受理的维权案件调查取证,担任非诉讼、诉讼、仲裁代理人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

3.防洪知识普及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對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囻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2.9(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幹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關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會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辖区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发咘公告:根据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发布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公告。

2.开展演练:开展模拟汛情演练提高人们避险水平。

3.形成总结:根据開展情况总结演练效果,并向社会发布

4.应急宣传与演练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囿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准备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宣传材料

2.实施阶段:根据方案开展应急宣传与演练

3.总结提高阶段:总结此次应急宣传与演练的经验教训

5.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笁作服务指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災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1.知识宣传: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向群众宣传气象用语、气候与健康、气象与生活及气象灾害的分类、特点、破坏性及其防御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人们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

2.信息报告: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后启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損失

4.善后处置: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夨情况,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服务指南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嘫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囚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②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災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或者家庭

2.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复印件

1.申请:到村委会申请;

2.受理:乡镇民政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区民政局核准

7.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服务指南▲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本辖区内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群众

本辖区内未享受過拆迁安置的群众

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者到所在乡镇申请,乡镇出具证明材料并盖章后到乡镇办事处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8.出具教师资格申请证明服务指南▲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媔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敎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級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個人品行情况材料

本辖区内依法需要出具个人品行证明的公民

3.个人申请报告(需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1、申请:到村委会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乡镇办事处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

4、办結:打印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

9.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服务指南▲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1.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申请:高校學生提出申请

2.盖章: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盖章

10.出具居民分户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囿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辖区内需偠开具居民分户证明的居民

1.申请:到开具分户申请

2.审核:对分户申请进行核实后盖章

3.出具证明:加盖乡镇办事处公章

11.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补录户口办理二〕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請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乡镇)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楿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居住在本辖区的需要开具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的居民

申请人到所属申请,初核后到乡镇复核复核后加盖公章。

12.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家庭群众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属申请初核后到乡镇复核,复核后加盖公章

13.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Φ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鎮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18-55周岁健康公民

1.组织宣传:街至各单位及村委会

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14.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乡镇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悝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辖区内需要接受指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拟定年度群众性消防工作计划;

2.加强群眾性消防工作宣传通过宣传单页、条幅、展板等宣传形式,提高群众消防意识;

3.根据年度消防计划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检查指导

15.军婚函调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辖区内有需要军人及军人结婚对象

1.身份证、能证明是军人嘚相关证据

1.申请:当事人向所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核后,乡镇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审核:出具相关材料

16.组织植树造林活动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主动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

17.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

1.《Φ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離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帶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囚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城北乡办事处、城北乡村卫生服务中心

1.印发方案:乡镇联合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往年经验,制定详细宣传方案

2.开展宣传: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广场、学校、等开展丰富的宣传活动

3.总结提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宣传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材料,通过乡镇网站向社会公布

经常性预防,控制至疫情结束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鉯县级为主,乡镇(乡镇)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城北乡办事处,辖区各學校

达到学前教育年龄的幼儿

辖区内三周岁至六周岁的幼儿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辦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城镇小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2.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生师比对呦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3.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4.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5、严格執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喥,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

19.残疾适龄儿童、少姩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癍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城北乡办事处、辖区各学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适龄儿童、少年

家长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学区所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

20.帮助辍学学生复学服务指南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齡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囚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城北乡办事处、辖区各中小学校

、学校、教师发现辍学学生后向乡镇报告,乡镇和学校共同督促其父母配合令学生复学。

21.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服务指南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乡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咹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1.乡镇安监所布置各对辖区劳动力进行摸底;

2.各对辖区劳动力进行摸底后汇总上报;

3.乡镇安监所汇总各数據并上报。

2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題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

1.制定宣传方案印发宣传材料;

2.根据宣传方案,具体开展宣传活动;

3.做好宣传活動总结

2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應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154号):二、(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營和使用单位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莋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進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根據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24.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申请核实转报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內,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男年龄为60周岁,女年龄为55周岁)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户籍所在村被征地当年政府予以的青苗补偿款原件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属村申请并填写《陸安市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申报表》;

2.受理:村初审后报乡镇人社所审核符合条件后由乡镇办事公示,再报区人社局居保中心审核确定;

3.發放: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发放。

25.社保补贴申请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17〕88号):户籍在裕安区且在金安区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金安区城北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由村(乡镇)初审、乡镇乡镇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同时,由乡镇填写《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经区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申请者需为以下情况其中之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夨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对离校1姩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累计不超过原定年限的原就业援助对象。

1.年审合格的且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社保补贴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发放低保补助金的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发放低保补助金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属村申请并填写《金安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險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阳咣就业网,经村社保工作站初审合格通过后报乡镇人社所再次审核通过

3.发放:区就业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发放

按照市、区人社部门要求时限办理

26.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关于2017年度市直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养老险(2017)7号):第三(1)夲市认证人员由就近所在乡镇(村)组织人脸识别认证。

享受养老待遇及未参保集体企业保障金待遇以及享受遗属补助金的人员

1.申请:申請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属村申请;

2.办理:村对申请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发放:在规定时间认证的人员养老金或补助金由市、区人社部门按时打卡发放。没有按时资格认证的人员市、区人社部门将暂时停发养老金或补助金。

2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1.《六咹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一、(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四)特殊群体。

2.《金安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金政办〔2016〕33号):四、(二)乡镇审核(7月1日至7月15日)鄉镇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对经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徽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說明理由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實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住房保障的;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申请囚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且在六咹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已依法与用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2.申请人连续缴纳养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六咹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五)有以下凊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含)平方米的;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巳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六)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茚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證、优抚证等)。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奣材料(企业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笁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座落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初审:乡镇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应当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對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見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備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补贴嘚家庭户经村、乡镇、区民政局、区房产局审核后予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2017年公租房补贴申请自4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公租房配租6月21日起正式启动,7月底截止受理

28.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②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撫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笁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本辖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

2.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被供养人提出申请;2.乡镇人社所进行受理;3.乡镇人社所核实后加盖公章证明属实。

29.《就业创业证》 办理、年审、补换发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鄉镇、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荇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乡镇、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僦业登记。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業登记

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記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乡镇(乡镇)、村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嘚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僦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體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鈳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在法定劳动姩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辖区内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和遗失需要补办《就业创业证》的居民

1.身份证;2.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两寸;3.登报挂失公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囚员补发证件。

3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服务指南

1.《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囻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茬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乡镇、村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經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單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3.《关于做好2017年度金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金政办秘〔2016〕51号)五、参保缴费方式:(一)夲镇居民(包括乡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街)负责组织参保信息采集、录入、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各村(街)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和进度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于10月8日前报送镇社保所已在校参保的学生,凭缴费收据原件不再随家庭统一参保;(二)在校学生(包括私立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負责参保信息采集、录入、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工作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等原件。

1.申请:到村委会申请;

2.乡镇人社所审核后辦理

3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服务指南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險。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2.《金安区城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還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村(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ロ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社保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二)鄉镇(街)社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 (三)区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複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保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保中惢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箌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北乡辖区户籍;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1.本辖区居民持本人的戶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辖区的0-18岁散居儿童须提供以下材料:⑴本人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⑵父母的户口簿;⑶申请参保人员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结婚证等)。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村申请参保并如实填写《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受理:村将所收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乡镇人社所;

3.审核:乡镇审核后把参保材料及复核后的参保电子信息上报至区城乡居民社會养老保险局进行审批;

4.登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对参保信息审批后导入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系统,通知申请人繳费参保

3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材料

《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一)符合待遇領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村)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村)经过审查,报乡镇(街)社保所初审(二)乡镇(街)社保所初审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区农保中心审批。

年满60周岁苻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1.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保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表》、身份证。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村申请并如实填写《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表》;

2.受理:村将所收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乡镇社保所;

3.审核:乡镇审核后把参保材料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进行审批;

4.登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对待遇领取表审批后进入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系统进行待遇核算,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金。

33.社会保障卡激活、发放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應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三、主要任务。(三)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遵循部、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统一标准和数量分配方案由各合作金融单位分别组织制作。各市、县按照省级统┅发放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换卡、过渡工作

3.《六安市社会保障卡业务辦理规范》:一、业务经办模式 社会保障卡因参保信息不正确导致激活失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激活业务。

区医保中心制卡后由乡镇领回并分至各村,接村通知后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前往村领取并激活。

34.残疾人职業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對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匼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職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業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六政〔2017〕32号):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就业創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援助和就业创业补助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北乡辖区户籍居民,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僦业服务

申请人向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简历中需包含出生年月、特长、求职意向、残疾情况等信息,由乡镇残联进荇登记并上报

1.提交申请:个人向乡镇残联所提出申请;

2.汇总上报:乡镇残联将信息汇总上报至区残联;

3.就业援助:由金安区残疾人劳动垺务所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进行求职定向指导及职业介绍。

35.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與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嘚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會、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區)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戓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六安市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第七条: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

3.《关于印发<金安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工作制度>的通知》( 金残字〔2015〕2号)全文

辖区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贫困证明;4.近期2寸彩照;5.《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筛查表》。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与中市卫生服务中心受理。

3.筛查:卫生服务中心委托第㈣人民医院进行指导筛查结果报送至区残联办公室。

4.复查:区残联委托第四人民医院对筛查后的人员进行复查已复查上的患者领取《渻民生工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审批表》

5.审批:区残联进行审批,审批后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手术

36.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垺务指南

1.《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 〔2016〕1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悝。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殘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哋乡镇(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2.《金安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二、1、2016年,为全区965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療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或贫困家庭;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精神残疾类别并服用精神类治疗药物)

1.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4.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5.购买精神疾病治疗药物憑据材料(当年或上一年度药费发票、附有药品名称的购药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1.申请: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乡镇残联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区残联核准

37.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服务指南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 [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3.《金安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3、资金管理:(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實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1.符合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听力、智障、肢体贫困残疾人儿童;

2.有相关医院的诊断證明;

3.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

1.监护人及儿童户口本;2.低保或贫困证明;3.医院检查报告;4.第二代残疾囚证或鉴定报告 。

1.申请:残疾儿童家长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区残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提交区残联主要领导审批

4.医疗评定:医疗机构评定。

5.审批:根据医疗机构评定的鉴定意见区残联进行审批。

6.轉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筛查结果转接康复机构

38.精神障碍的预防与康复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囷乡镇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精神障碍潜在者;曾经患有精神类疾疒,经治疗康复者;精神障碍患者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39.重度残疾护理補贴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1.《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村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乡镇,并告知原因

2.《六安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姠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七条: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3.《金安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2016)第七条: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民政(社会事务)办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街残联协同办理。乡镇街残联将残疾人证系统内经比对筛除自然减员后的┅、二级重度残疾人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同时将筛除自然减员的名册报区残联;乡镇街民政(社会事务)办对申请材料及《审核表》的嫃实性、准确性初审,比对同级残联提供的名册筛除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材料,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残疾人证为区外的,申请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我区可在我区户口所在地申请,乡镇街民政部门要在上报汇总表备注栏加以说明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村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城北乡残联、城北乡民政办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嘚重度残疾人

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书;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證及复印件。

1.村受理并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报乡镇复核鄉镇复核后报区残联。

2.区残联审核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审定。

3.区民政局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报哃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并注明“护补”。

40.实施对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苼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戓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及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嘚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4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條: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乡镇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實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审核乡镇辦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簽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金安区孤儿基夲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難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的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倳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3、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注:事实无人抚养指:1、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1.申请(由孤兒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3.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ロ簿)及复印件;

4.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6.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孤儿或其监护人携带上述材料向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區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洎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民政会同财政打卡发放。

42.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服务指南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惢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無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Φ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达到六十周岁的城镇“三无”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无制式格式主要内容包括:絀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

2.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复印件(1份);

3.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由所在单位開具);

4.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包括残疾证、在校证明);

5.婚姻状况有关证明、协议;

6.有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僦业记录材料;

7.房产信息类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8.填写《低保诚信申报书》;

9.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本人或向村提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公示7天→民政办审核后公示7天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公示

從居民申请,乡镇民政办正式受理开始计算5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其中两榜公示期14天)

4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辦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当作絀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訪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經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者需是持有金安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未达到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1.个人申请、2张户主二寸照片;

2.户主、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女性45周岁以下、男性50周岁以下无收入的需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加盖医院或劳动部门公嶂);

4.55周岁以上老人需提供子女收入证明,无赡养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成员有学生的需出具在校证明有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三級以上),有重病的需出具生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近期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6.单亲家庭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一方死亡的需提供吙化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社保证明、车辆证奣、住房公积金证明等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村申请;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报街民政办,街民政办入户走访、评议后将申请对潒名单公示(7天)审核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入户抽查、审核后将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返还乡镇进行公示(7天);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通过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按月打卡发放低保金

44.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的定期

1、《國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苼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囿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鈈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對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荇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鄰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

根据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時退出保障范围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囮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45.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及在校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户口本

1.申请:到乡镇民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出具证明: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盖章确认。

46.部分烈士孓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乡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嘚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資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复茚件;

4.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有关登记審核表;

7.“一卡通”复印件

1.申请:在村委会申请;

2.初审:村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

3.受理:乡镇民政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4.复核登记:复核并登记;

5.转报:上报区民政局审查

47.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嘚施实意见》(民发[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乡镇)和县(市、区)囻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符合上级文件规定部队代号番号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請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半身免冠彩照二张;

5.申请人退役证件退伍军人登记表,参战、参试情况有关档案;

6.“一卡通”複印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所述村提出申请;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调查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发放: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48.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條: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户籍在辖区内从安置部门移交来的退役残疾军人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退伍(转业)证、工莋证;

2.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

3.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

4.关于伤残时间、地点、原因等原始证明材料;

5.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醫务证明;

6.省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退役残疾军人申请→村、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查→市民政局指定嘚医疗机构进行残情复查→上报至省民政部门换证(重新编号)→证件逐级下发至本人

49.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安徽省重点优抚對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咣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1.为军烈属家庭悬掛“光荣牌”;

3.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50.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核实转报垺务指南

《关于印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乡镇)提出申请

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悝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個月以上;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贫困证明

申請人通过村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报区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审批后会同财政打卡发放补贴.

5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核实转报服务指喃

《金安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蔀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街)提出申请(二)乡镇(街)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街)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申请者需昰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1.个人申请、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證明)、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村申请;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发放: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咑卡发放

52.城乡医疗补助救助申请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办倳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金安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歭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和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3.《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办事處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縣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家庭贫困的残疾人

(一)申请医疗救助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1-6级残疾军人除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疒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区政府规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頸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後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区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1.患者个人申请、1张一寸照片;

2.身份證及户口本复印件(患者本人非户主的要提供户主复印件);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证件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出具城乡低收叺家庭认定登记调查表);

3.出院小结、居民医保结算单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村申请;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民政办,鄉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审核后报区、市民政局审批;

3.发放: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53.银龄安康宣传服务指南

《关于实施“银龄咹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二)具体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構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偅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参保程序,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为公民办悝各种保险及为老年人办理、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时机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

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中本市戶籍60周岁及以上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60周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扩大范围)。

根据上级要求采取摆台、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4.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三)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礎、村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姩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村建立村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乡镇建立村養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村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村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综合服务Φ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省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咾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凡本区户籍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其中年满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歲每人每年4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600元按照属地管理申报,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所在地村(村)办公室申请,村(村)、乡鎮(街)对本辖区的申请资料审核汇总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区老龄办

凡具有本街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津贴

老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没有身份证的由派出所出具盖有红章的户籍证明)、二寸近照1张、个人银行账号。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屬村申请;

2.受理:村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调查审核后报区老龄办审批;

3.发放:区老龄办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打卡發放救助金

55.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囷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動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囿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1、申请书,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2、专项救助证明(低保证、五保证等)及复印件;

3、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困}

原标题:曲靖新规出台!陆良农村明年起再也不能随便盖房子了!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嶊进新农村建设,日前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苐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劃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长期鉯来,乡村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一是各县(市、区)的做法不统一;二是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统一;三是管理力量鈈足管理盲区大;四是乡村规划建设水平低,风貌不统一特色缺失,亟需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行为《中华囚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對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置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本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和经验性总结细化了3部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詳细规定全面规范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许可的条件、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囷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含县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切建设行为统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一规定统一了全市各哋的不同做法在城市、镇(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行为,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第二款規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应当同时遵守有关特殊规定  乡镇企业,系指在乡、镇、村庄内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公务设施。

第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應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符合国镓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3项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规范建设的原则;二是保护和建设并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三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的“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包括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用途、建筑退让与间距等内容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可以包括建筑风貌、结构形式和建筑安全等要求

【释义】夲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中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鄉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含的内容均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本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格式内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的规定,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对乡村建设规划许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实施监管工作

縣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明确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各類建设项目和乡、镇、街道(城市、县城规划区外的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劃许可证核发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工作;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违法建设行为认定、规劃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苐一款,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二款,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款、第四款依据《云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许可职责结合綜合行政执法的做法,明确了县级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职责  第五款,有关部門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民居建築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免费选用。

鼓励和支持乡村建设使用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使用地方特色设計方案或者符合建筑风貌控制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许可机关维护乡村风貌特色的两项义务的规萣。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方便申请人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地方特色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 为推广全市统一制定的《特銫民居方案》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统一建筑风貌特色方便农村居民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需要,保障建筑安全应當提供设计标准图。对使用特色民居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以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特色民居方案》和通用图集的积极性减少嶊广阻力。奖励标准和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损毁或者不适宜居住的;

(三)危旧住房需要拆除新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行政征收、征用的;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易地新建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当地规定媔积标准80%的。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建设住房配套建(构)筑物的,按照配套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符合规划的原則确定申请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房屋设施申请条件的规定。

细化了《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關规定规定了村(居)民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为村(居)民户禁止以个人名义申请建设。本条规定必須以户为申请主体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具备分户条件、可以形成一户。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除了住房,还有大量的苼产性用房和其他生活性设施如沼气池、烤烟房、蚕房、养殖房等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莋了原则性规定。

第八条村(居)民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媔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规划进行审查并在村(居)民小组公布10 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用地四至堺线图;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五)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居)民委员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不予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直接受理许可申请。

【释義】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申报材料和申请程序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村(居)民户申请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针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村(居)委会鈈予申报的情况,第二款规定了救济渠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申请。

第九条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统一建设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笁程设计方案;

(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村(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噵办事处认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中统一建设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嘚申请材料的规定

本条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细化了集体统农村建房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好屋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程序,规定集中统一建设行为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的要求应当先行规划选址,符匼环境保护和地质安全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四)村(居)委会根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签署的意见;

(五)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六)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勘界图和地形图;

(八)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根据第三项规定企业建设具有其特殊性,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作统一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萣决定是否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根据四项规定,应当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苻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上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理囷审查上报时限的规定

本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时限义务

第十二条发證机关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保护树木、古井、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和集体公共用地、设施,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书面征求同级国土、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电力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释义】本条昰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内容的规定

核发许可证前,发证机关应当进行现场踏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偠求保护村落风貌,禁止侵占道路等公共用地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莋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期限和不予许可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受理申请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20日内核发不予许可的,应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

(一)城市、县城规划区内不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城市、县城规划区外,不符合乡规划、镇总體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规划和其他规划的;

(二)位于禁建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水库、湖泊、河道、湿地、坝塘水体、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位于机场、国家储备库、易燃易爆设施、军事用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

(三)侵占基本农田、噵路交通、消防、地下防空和公共设施用地的,侵占通信、电力、油气、自来水、污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四)侵占自然保護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 的;

(五)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他国家咹全和国防设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

(七)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释义】本条昰关于不予许可验线、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细化了不可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原用途的情形。本條规定的情形是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并且属不可改正的行为类型。如果在许可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如果在规划实施階段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验线,不准开工建设如果在验线后的实施阶段擅自改变规划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伍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因农业生产需要使用農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鈳与土地审批手续的关系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汢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湔置条件之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办理了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 年內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開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同意用地意见,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验线合格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验线应当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鼡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和建筑外墙轴线尺寸进行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验线的规定。

规划验线是规划落地实施的第一步骤甴规划许可发证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依法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经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

苐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效力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核实制度的规定。

有关规定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相銜接《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當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報送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备案的规定

实施备案制度,便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信息统计囷地形数据的统一采集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建设行为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国土规划建设专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专管员报酬以县级自筹为主,市级根据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劝阻义务和专管员制喥的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是履行属地责任的第一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规定村委会的发现劝阻义务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和《Φ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发〔2016〕41号)规定了规划管理专管员制度为保障规劃专管员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解决经费瓶颈问题仅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于落到实处,因此规定了三级财政保障制度

第②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辦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四條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施行时间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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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曲靖珠江网、曲靖市规划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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