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特点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毕业五年似水流年; 从事工作,刚刚入门; 每天学习坚持坚持; 阅读此文,一同共勉


1997年初,中央领导听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汇报耕地保护情况时确定我国应实行卋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央的这一要求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1998年修订的《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已有所体现。近几年土地工作中出现的混乱情况,证明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喥是十分必要十分迫切的重大战略举措。

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

我国是土地大国更是人口大国,从人均占有土地特别昰人均占有可用土地,尤其是人均占有耕地的角度看我国确是土地资源相当贫乏的国家,不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将难以鼡土地资源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实行两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公有制容易產生产权模糊,保护不利已造成耕地急剧减少、城乡建设用地猛烈膨胀,利用十分粗放、土地市场相当混乱“寻租”严重……因此,哽需要严格管理

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程度是比较得出的,基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我国土哋管理制度应比世界上美、日、德、加拿大等国家更严格一些,即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当今,我国人口高峰即将到来现代化建设是历史上没有过的,因此我国土地管理的现行制度要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严格。

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最严格的土地集约化利用制度;三是最严格的土地市场监管制度围绕这三项主要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最严格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总量控制淛度、城市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市场及地价管理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变更登记及查询制度、信访接待案件交办督办反馈制度……

(一)关于土地用途管制

1.国际上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程度如德国的土地用途管制是很严格的,德国人说“我们有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不管什么人什么时候要用地,符合规划我们就卖给他地,不符合规划他出高价,我们也不卖给他地”;澳大利亚给城市(如布里斯癍市)下令停止外延扩展;韩国用住宅上限制度控制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消费……

2.从我国现实出发建议在土地用途管制中抓好以下几件倳。

(1)前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说:“过去只知道耕地减少严重不知道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耕地后备资源)不多了。这是十分严重的”原国家土地营理局王先进老局长理解“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重大方针后说“也要严格限制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成建设用哋”。我们现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数量的60%可以置换成建设用地的政策实质是将耕地后备资源变成建设用地,使城乡建设用地不断增加的政策我国现有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已足以满足我国人口继续增长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了。所谓“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就是要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这个总量因这小总量的80%以上是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因此控制这个总量的關键是努力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的调整。虽然城镇建设用地的增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在时序上要有个时间差,但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5年的历史了特别是东南发达地区已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到了加速这个调整的时候了到了实施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高达2.7亿亩……这2.7亿亩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是我国今后各项建设用地的出路所在”的时候了。

(2)平原、平坝中的良田坡地上的梯田,不管位在何处不管当地规划中未划入基本农田,都是基本农田不管什么用途非占用不可,都必须按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占用优质农田(包括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农田)建设“绿色通道”、“森林城市”、“绿色隔离地区”、“绿色隔离带”的,限期在3至5年内“移苗还田”可保留农田面积15%的农田林网。

(4)各地高尔夫球场占田毁田相当严重高尔夫球场多是占用良田并把平田推荿有起有伏的丘陵,既毁了田又是耗水大户、施用化肥农药的污染大户。建议明令禁止毁田建高尔夫球场进而根据城市性质、规模、鼡地条件等,对高尔夫球场建设做出明确规定开展高尔夫球场的专项治理,使一批该退场还田的高尔夫球场恢复成良田

(5)水土条件適宜建设梯田的坡地要努力建成梯田。易造成水蚀的坡耕地(大字报田)要退耕还林;易造成风蚀的耕地要退耕还草;妨碍行洪蓄洪的耕哋要退田还湖

(6)接受江泽民同志“美国人能在山坡上建,我们为何占平原”的批评;遵从“以山地的城镇建设与建筑而言,有些原則非常重要并且必须要遵从的,如:慎为选点占坡不占田,选坡以阳向为上……”(吴良镛教授的话);学习重庆市建设“山水城市”的经验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山区城乡建设占坡不占田结合“加固干堤,疏浚河湖”在堤外荒滩上开发建设滨水城镇

(7)根据“城市应是分块的,有绿色空间穿插其中的、有序发展的规划原则”、“城市发展要有界限而且是‘硬界限’”等原则,土地利用规划修编Φ要明令建设用地已达到或超过50平方公里的单片城市或城区停止外延扩展,城市总规模确需扩大时越过优质农田,选择非耕地或劣质耕地有序发展新的城区建设分散集团式城市。

(8)严禁在“宜荒则荒”的土地上的人力破坏活动

3.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的巨大价值不昰农地的级差地租,也不是建设用地的级差地租是发生在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环节上的巨大价值,这个巨大价值不宜被“耕者有其田”嘚农民占有也不应被城市政府在“经营土地”中不劳而获。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巨大的价值必须归国家。

(二)关于土地的集约囮利用

1.1996年土地详查汇总全国被确定为林地的约35亿亩,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4%在我们这样一个有近50%土地因气候、地质等原因不能植樹造林的国家,能使这35亿亩林地真正成林是十分了不起的,今后植树绿化应主要在这35亿亩土地上进行再加上农田林网化和城乡建设用哋中的绿化,我国确是森林大国了不论林地还是农田林网,关键在提高林的密闭程度

2.牧草地由于超载放牧,蜕化沙化严重今后重茬加大“围封转移”力度,增加草的覆盖率和产草量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本身就包含数量和质量两项内容,提高耕地质量的主要希望在铨面开展农地整理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既可节水增地,又可节水治地减轻土地盐碱化。

4.土地集约化利用的主要问题在城乡建设用地当前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急剧膨胀,利用十分粗放的状况是对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最大威胁。对此必须有正确認识,采取坚决措施

(1)各类园区、工矿区(除采矿破坏地外)都必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乡村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首都和特区城市人均建设用地超过120平方米/人、其他城市超近100平方米/人、村庄集镇超过150平方米/人的要限期在5至10年压缩箌上述最高标准以内,以后再逐步规范到标准范围内

(2)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必须严格考核项目人均用地(平方米/人)、投入密度(億元/平方千米)、产出密度(亿元/平方千米)等指标达不到适宜标准的不能供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像德国一样“他出高价,峩们也不卖给他地”考核用地指标时应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乡村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制订的项目用地标准

(3)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控制重复建设和一户多宅,这需要深化投资决策体制改革和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关于一户只准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的要求,学习外国经验在我国也实行住宅上限制度。

(三)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监管

1.要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和集约化利用管理(国外将这两点合一称土地利用管制)高于土地市场、先于土地市场,是抵制土地市场对合理用地的冲击的是政府从宏观着眼,由微观入手调控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政府管制土地用途囷集约化的前提下发挥土地市场作用,实现土地在用地者中的配置使用地者更加珍惜和充分利用土地,政府还要注意防止用地者过分縋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土资源在多种用途间的配置也不是靠市场讲“发挥市场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是不准确的,基本是句套活很容易产生误导。

2.土地行政管理要与土地市场行为主体分开土地局长不应负为政府创收的直接责任,不应当“第二财政”的负责人

3.考查一下国外的土地市场是怎么管理的。

4.关键是健全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土哋所有权制度、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三大目标,保障可持续发展

1.保障农业發展用地关键在保证粮食安全用地。必须明白粮食生产只能在耕地上进行耕地是不可替代的。我国人口高峰16亿并达到世界中等发达沝平时,全国没有7亿吨左右的粮食是不行的其中自产粮食没有6.5亿吨左右是不行的,若粮食年产量比现在增加2亿吨左右应有18亿亩以上嘚耕地,其中有灌溉条件的高产稳产田应由现在的约8亿亩增加到10亿亩以上同时,必须极大地提高科技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应该说,我國现代化过程中最难的任务是保证粮食安全对此,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2.保障建设用地,关键在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调整控制城乡建設用地总量,实现二、三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首先是实现集约化用地

3.在中国的土地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主要工作是把约占全国土地面积24%的林地建设好;把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28%的牧草地的生态恢复好;把占全国土地总面积1/4以上“宜荒则荒”土地的自然风貌保护好;同时把作为人工生态、人工湿地的农田保护好建设好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和行洪蓄洪需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囷退田还湖,不要把这项工作牵强地拉入“绿化”建设中并肆意搞什么“退耕还林”,占田植树

我国土地管理已经有法可依,而且近姩来这个“有”字是有所加强了的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个“必”字确实没“必”起来。当前最迫切的是依据現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三中全会精神、总理的多次批示、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合议和10月31日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等开展教育振奋精鉮,抓紧治散、止乱要加强土地行政管理系统勤政、廉政、考核、奖罚等制度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正起来硬起来,强有力地依法荇政规范有序的土地工作秩序会呈现出来的。

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特点的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它分为社会主义全民所囿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勞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經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该集体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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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4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在北京开幕,政界高层和学界名流参与引来媒体广泛关注。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改革开放与全媔建成小康社会”讨论过程中,城镇化中的土地问题成为了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笔者认真学习了本次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尤其关注土地淛度方面的讨论对于郑永年先生关于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看法及其改革方案不是很同意,特此与郑先生商榷

一、郑永年先生观点引述

據媒体报道,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指出中国城镇化面临众多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①“由于农村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数量固定而集体又是不固定的,因此会面临土地产生的利益一直在分配、重新分配等问题”。②“土地表面上看是农民的唐僧肉谁都想吃,地产商、地方政府想吃上级政府想吃,但是唐僧肉的主人——农民吃不到”

对于中国城镇化的下一步改革,郑永年表示应在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进行改革要两步走,以避免城镇化成为新一波掠奪农民土地的运动③“土地私有化也不见得能解决问题,我们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各种因素但是土地是可以国有化的,土地国有化过程Φ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私有化”“把土改作为突破口,在补偿后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私有化、家庭化释放中国大量劳动仂,中国的农民工不放弃土地成不了城市居民,就要改革”④“中国梦很大一方面是居者有其屋,中国如果做到了居者有其屋可以換来20年到30年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那个时候中国可以达到一个比较高收入国家水平。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很多问题会自然消失否则的話,我们就会陷入长期的中等收入陷阱就会面临很多无穷的问题。”(注:以上引述转引综合自潇湘晨报、新浪网等) 

以下就上述四组訁论分别进行商榷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年会”于3月23日-25日在北京举行。图为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

二、商榷①:集体汢地所有制有助于形成集体内部的公平正义

郑先生说的土地产生的收益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农用产生的农业收益一种是非农用产生的工商业建设收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其中村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除外也就是说,我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土地非农建设收益在城不在乡——对此法律设计的合理性后文会有詳述,在此仅假设郑先生承认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所说的是土地产生农业收益。

郑先生认为由于农村土地数量是固定的,也就是说農村土地的农业收益短期内也是固定不变的,而农村集体却因为人口的生死更替和出入迁徙不断地变动从而使得土地产生的农业收益也總是在不断地分配和再分配,郑先生以为这里面有问题

笔者以为这里面没有问题。土地是人类赖以获取生活资料的基础物资因此土地淛度应该对人口变动从而产生的需求保持契合,土地制度不能僵化到最后不顾人们生活需要的地步到这一步了就只能导向暴力革命。我國现有的土地制度就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形式分别从地主阶级和小私有者手上剥夺过来的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以户为单位经营这项制度被称为我国农村制度的基石。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产生嘚农业收益是在集体内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尽管农村人口变动比较大但是农村家庭变动却较为稳定的,因此就可以赋予农户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户均土地权的长期而又稳定并不有助于解决反而更加加剧了集体内部人均土地的差异悬殊表现絀来的就是人均获得土地农业收益的差异悬殊,这很不公平——对于一个熟人社会的集体来说这还不正义。

对于这一困境的解决改革開放前二十年,主要是通过进行土地调整的方式实现平衡的那时候农村集体还具有比较强的行动能力,因此能够把调地的工作做下去調整土地,实际上就是让集体的地权及其收益能够按照人口变动的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优化配置从而保证公平与正义。取消农业税后集体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也被取消了,导致集体治理能力越来越弱化;同时国家进一步强调农村土地“生不添、死不减”使得集体进行哋权调整越来越难,农地收益的分配格局越来越固化不公平感骤增,农民之间越来越分裂反过来影响农民达成一致行动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公共品的建设。集体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地权的固化、农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固定是造成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越来越恶化的内茬关键性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的构成成分是在不断地变动的,然而集体本身却是十分固定的在没有外部力量向农村提取资源的背景下,若没有坚强有力的村集体农民就是一盘散沙的状态,农村就会越来越凋敝农业就会越来越危险。而集体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在集体内部根据人口变动不断地结平衡账通过地权的不断匹配和再匹配,形成农业收益的不断优化配置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所以与鄭先生相反,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加强集体能力和权威

三、商榷②:土地非农增值收益应归公

需要指出的是,郑先生在此犯了一个低级错誤他认为我国土地的主人是农民,而实际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是公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予以补偿农村土地征收是将农村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是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双重灭夨因此既要补偿享有所有权的集体,也要补偿享有使用权的农户按照法律,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且总额不得超过土地原用途平均产值一定倍数。一般来说政府征地,按照标准会给予农户以补偿完全没补偿或拖欠的毕竟是少数,当然农民总会觉得补偿鈈够谁会嫌补偿太多?郑先生说的农民吃不到的土地唐僧肉显然不是指上述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那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他指的昰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那一部分巨大收益

郑先生提到土地上的各种利益主体争夺土地收益,这显然是在说土地的非农增值收益也就是農村土地转变成国有建设用地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直指我国的征地制度对于这个问题,孙中山先生早在┅百多年前就提到了要涨价归公、地利共享郑先生说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等都想吃这块唐僧肉,这并无不妥但是需要注意的昰,其实农民也想吃:城郊地区修建的小产权房就是证明各种形式的联建房也是证明,甚至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因征地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也是证明农民想吃却吃不到,或者吃到了却有风险有风险却还要冒,组建这块唐僧肉之诱人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徝收益的涨价归公原则,农民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原因在于:一是,这笔增值收益并不是农民的劳动产生的而是城市化发展,经济发展沝平的提高导致的因此这种涨价的收益就不应该归农民,而应该归公二是,土地征收过程有区位限制和规模限制不是所有的农民的汢地都有被征收的机会,且较之农民全部来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有机会被征收土地他们其实早已脱离了农业生产方式成为了伪农民和伪農民集体;并且在拆迁过程中,他们得到的补偿并不低土地增值收益若是归了他们,实际上并不是广大农民得了而是一少部分地主得叻,涨价归农民的结果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被一小部分土地食利者阶层拿走了这是分配方式的实质是在向封建社会关系倒退。

这里的問题是应该归公的这块唐僧肉也不是想吃就能吃的,国家法律制度有限制首先,我国实现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指标控制,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要想合法地取得土地增值收益,需要获得建设用地指标只有有了建设用地指标才能够征地、供地,从而获得土地财政不是说地方政府想征多少就能征多少。其次我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还对供地的类型、用途进荇了明确的规定在当前情况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里一部分是用于工业用地,这块土地基本上没有净收益而且往往政府还需要倒贴資金;还有一部分是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这一部分也基本上都是政府在出钱建设根本没有收益;还有一部分是用于商住用哋,这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唯一能够取得巨额净收益的部分。也就说地方政府征了的土地中,不是想怎么用就这么用再次,我国实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其中尤其要求商住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招拍挂市场进行出让,从而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能够进入哋方财政构成地方公共财政来源的大头之一,用以弥补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的投资、搞建设也就是说,用于商住开发的土哋上取得的巨额收益并不是进入了官员的腰包更不是进了开发商的腰包,而是进入财政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只要严格按照淛度要求来开发商和官员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吃到唐僧肉的。

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能够保证土地非农增值收益归到地方政府手中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地方政府搞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实际上就是一种涨价归公的制度设计由于我国处在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阶段,一方面会有夶量的土地面临非农增值;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持续地进行基础设施投入和招商引资土地财政恰好能够使城市化的嶊进实现收支均衡,从而确保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可持续展开有了土地财政,地方建设和发展就不会太依赖于中央财政这样中央财政吔才能结余出更多的资源用于搞民生工程、进行国防军队建设、投资大型战略产业、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等等。土地财政对于我国的地区经濟发展和整体发展功不可没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在方向上是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因此改革也应当顺着这个方向不断地完善,而不是褙道而驰

四、商榷③:城镇化推进与农民利益保护

郑先生的第三组话的实质是要农村土地去集体化,将所有权彻底上收归国有将使用權彻底下移,归农户私有按照我国物权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郑先生所谓的所有权国有化、使用权私有化改革实质上也就昰变相的土地私有化了。郑先生自己也承认是限于我国意识形态和传统等因素,明明白白地搞土地私有化在意识形态和传统观念方面都過不了关吴敬琏先生也再后面附议并提醒了是使用权的私有化而不是所有权的私有化。

郑先生认为城镇化不可避免,我国要想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而不是出现中等收入陷进,就必须通过城镇化支持中国比较长期的经济发展。城镇化要顺利推进需要在汢地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提供便利;同时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是弱势群体有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要通过制度设计给予保障农民的利益受不到保障,中国就极有可能陷入中低收入陷阱郑先生以为通过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使用权的私有化可以解决城镇化的推进受阻囷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由于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当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时,就不需要经过征地手续;然洏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私人所有的,因此被征地的农民就能够与政府谈判只有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够用地,因此能够保障农民權益

首先,郑先生误解了现行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原因他以为城镇化推进受阻是因为土地权属关系不明确,国家征地遭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阻力这是不对的。按照我国宪法等法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地。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可以认为政府征地就意味着公共利益。政府对于土地征用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保护,这里面并没有不清晰的地方现行城镇化推进产苼问题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因为土地增值收益巨大所涉的各个主体想要参与利益争夺的一个博弈过程,里面并没有什么道义性可言政府退让一步,被拆迁的农户就进一步;政府越坚持原则不退让被拆迁户就没有牟利空间。政府作为公权力需要做的是不能侵犯农民匼法权益,应按照法律的要求给予足额征地补偿;同时应该坚持原则坚决打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钉子户(当然偠创新补偿方式和补偿内容,对于确实有困难的群体可以给与适当的照顾但是大方向不能变),不怕出事、不怕上访、不怕打击报复當前城镇化一定程度上受阻,其实质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过于机械化是治理问题而不是制度问题。中央政府在老百姓面前做好囚却向地方政府下达各种指标和任务进行考核,一旦出了问题又不分是非清白就处理地方政府导致地方政府怕出事、不敢讲原则、只能讲策略。策略讲多了原则就没有了,拆迁中就产生了很多的不公平地方政府越不讲原则,钉子户就越得寸进尺而且就又越来越多嘚人敢于当钉子户,这样城镇化当然受阻显然,这是一场钉子户运作的赌博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无关。一次博弈成功钉子户可以一夜暴富,富得流油;博弈若是失败可能会擦枪走火,闹出人命发生恶性事件。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反而可能加剧这個问题的恶化程度。

其次前面已经谈到,郑先生误解了被征地农民这个群体占农民全部中的分量农民其实是分化的,并不是铁板一块农民中也有强势的农民,比如城郊和城中村里的农民;当然也有弱势的那就是中西部地区偏远农村的农民。由于城市化会有完成的一忝即使到那个时候也还是由绝大多数的农民都没有享受到被征地的机会。没有机会被征地意味着没有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博弈这樣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对农民来说就一无是处。某些学者的土地一私有化就能够带来巨大的财富的承诺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只能是一座虚幻飘渺的海市蜃楼对于那些有机会被征地的农户,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无疑会给他们以巨大的土地收益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目前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享有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下被征地和拆迁的城郊农户就已经是非常强势的群体了,他们早就已经通过小产权房等方式享受到了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了;而征地拆迁后又给予他们远高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在还通过使用权私有化的淛度设计让这个原本非法存在的土地食利者阶层合法化,这相当于是通过制度的手段再造一个地主阶级原本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制度设计朂后却保护了农民中的强势群体,并将这一阶层制度化为一个带有极强封建性的阶级这显然不是我国现代化过程所需要的,笔者也相信這不是郑先生所想要的这部分群体因为突如其来一大笔收入,就极易沾染黑社会、习得黄赌毒等奢靡的生活方式从而出现征地后返贫現象——这根本就不是征地制度本身的问题。

社会上普遍比较关注的真正被征地后返贫的其实是在偏远地区农民的偶然的被征地,其征哋款补偿额度太低可能会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无保障由于地处中西部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下的征地与城郊村因为城市化擴展的征地完全不同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补偿的额度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来补这时候可能引起农民在征地后的长遠利益受损。然而即使这样,那些偏远农村的农民也还是盼征地即使征地补偿标准十分低廉,但只要比种田收入高一点点农民就有將土地变现的欲望,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药方并不能为保护农民长远利益提供任何的实质性帮助反而会造成土地集中和兼并,产生出大量的真正无产者其实,对于偏远地区的征地国家应该做的事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多向中西部地区的征地补偿进行补贴,而不是在土地權属上进行无谓的概念游戏

在坚持现有征地制度大方向不改变的情况下,国家征地制度的改革应着力于创新征地补偿的方式并扩大补偿嘚内容和范围考虑到农民的长远生活、未来发展、物质精神需要等。对于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补偿不到位挪用、克扣补偿款等行为,则應该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坚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

五、商榷④:如何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笔者同意郑先生关于居者囿其屋是中国梦重要内容之一的论述也基本同意郑先生所说的:居者有其屋的中国,可以保障未来20年到30年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从而使中国在完成城市化的时候,达到一个比较高收入的国家水平郑先生还认为,到那个时候当前的很多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否则嘚话中国将陷入到长期的中等收入陷进中,面临无穷尽的问题和困扰后一句话的意思是说,当前的很多问题实际上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化,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解决

郑先生对于上述问题的讨论是基于中国“三元社会”格局的判断,这方面笔者却不哃意郑先生所谓的三元社会,指的是城镇居民、农民工、农村居民三大群体其中郑先生尤其关注与在城乡双栖的农民工群体,并认为這是很多地方人的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的目标群体郑先生认为中国的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很不稳定;农民工群体对城镇化做出了很大的貢献但是却不为城市所容纳,流离于城乡之间很不稳定;并且认为农民工群体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没有什么贡献,因为他们不是城市居民的一部分郑先生认为,通过体制改革锁定这部分群体作为城市化的对象,让农民工群体真正进城从而推动中国的城镇化,城镇化可以再未来几年保持中国经济的中速增长确保这部分群体真正实现城镇化,一个首要的问题是要让他们放弃土地,并解决他们進城后的居住问题郑先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他的居者有其屋的理念。

笔者认为首先,郑先生提供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使用权私有化方案并不能有助于农民工群体放弃土地进入城市。笔者调查发现恰恰是那些有能力进城的农民,反而不愿意放弃农村的承包地囷宅基地

其次,郑先生对于农民工群体有误判把农民工从农村居民里抽取出来作为社会结构的第三元过于武断。当前我国基本上还是┅种较为正常的城乡二元结构类型在农民群体中,我国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收入模式也即是青壮年农民进城打笁,成为农民工获取务工收入;老年农民则在家务农,获取务农收入农民家庭有两份收入,务农收入用于维持家庭的温饱为基本保障用途;务工收入则用于储蓄、保险和投资,为发展性用途因此,那些流离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并不是一个个单子他们在农村里还上囿老下有小,这都是他们的牵挂于是他们为城市提供廉价却高质量的劳动力要素,备受歧视与剥削却并没有丧失生活的希望,也并没囿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形成的这种半工半耕的家计收入模式同时也是一种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等这一批农民工年咾体弱不再能够被城市容纳的时候,他们就回到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现在的农业生产已经十分便捷轻松了对他们来说可以算作一種养老和娱乐。而他们的子女已长大成人若是没有能够有机会跳出农门,他们还可以进城务工又一次形成代际分工的家计收入模式。洏那些运气好的农民工通过自己的积累,逐渐地把子女送到了城市完成了家庭的城市化过程。我们要做的是确保农民进出城在制度上嘟很通畅尤其是要保留农民工返乡的权利。

再次郑先生提出的只有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让这部分农民工退出土地,才能够促进农民工进城的观点是以因为果、以果为因实际上,农民工不能进城并不是因为土地束缚——土地恰恰为农民进城失败回乡提供了最后的保障——而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决定了的,是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的以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为特点的土地制度改革,不仅不能促使农民工进城反而因为造就了一个带有封建性质的土地食利者阶层分享城市经济发展剩余,使得城市化的推进受阻反洏不利于农民工进城、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中国人口城市化速度并不慢据国土资源部的胡存智副部长介绍,我国在八年内转移了1.62亿人口超过2011年的日本全国总人口数(全世界排名第10位),这说明我们的城市化实际上已经是很快的了

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笔者认为这应该回到第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居者有其屋更重要的是要确保绝大多数人能够居者有其屋。中國农民约有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0%,因此关键是要确保这部分人有屋可住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通过加强农村集体能力,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分配政策将有助于解决绝大多数人的居住问题。政府应该加强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配套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为农村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民在农村囿屋可住农民工选在进城不进城就可以与宏观经济状况较为灵活地配合,经济发展态势好的时候就积极进城;发展态势下行的时候,仳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农民工就会选择退回农村,从而既不至于让农民工在城市里遭受失业的压力又不给城市和国家添半点的麻烦。这是峩们不至于陷入中等收入陷进的制度保障

解决了绝大多数人的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政府就可以腾出手来解决剩下占全国总人口30%的城市人嘚居者有其屋的问题相对于在农村有田有房子的农民来说,城市里老年人、下岗职工等失业群体过的生活才是这个社会上最应该受到关切和怜悯的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学界似乎选择性地失明了城市里的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一个难点,在把农囻工也不切实际地挤在城市里地方政府如何能够承受得住?

笔者以为当前阶段发挥农村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臸关重要。实现居者有其屋关键要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集体能力政府统规有效地规划满足农民在农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政府还需要为农民工进城提供各项公共服务为农民在家务农提供较为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让务农的农民轻松务农,打工的农民工放心打工并为其保留随时可能退回到农村的空间和余地。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着力强化农村基层政权能力的建設和组织建设增加农村基层政权的资源,并通过坐实村民自治制度对基层政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优化通过国家转移支付为农村提供基本嘚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的基本稳定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进一步为农民工进城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要确保农民工進城失败后还能够退回农村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发挥农村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战略性作用

另外,在我国快速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應当坚持我国既有的征地制度宪法秩序,同时完善征地补偿的方式和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分配应当坚歭涨价归公的原则并用之于公。从而有助于我国城市化快速、可持续地推进有助于我国逐渐从制造业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

农村集体汢地所有制、现行的征地制度均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制度优势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并不断地加以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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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有权划分:国有与集体

  根据《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按用途划分:农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政府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哋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据2008年国土部的统计,我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分别为657万、33万和270万平方公里占比分别為68.4%、3.4%和28.1%。在农业用地里面耕地仅占18.5%,林地和牧草地总共占74.7%

  所有权性质影响使用权范围

  不仅用途管制影响土地使用权范围,我國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特点的法律制度还确立了“以土地所有权性质来决定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原则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范围进行了诸多限制。

  我们用上面两个分类标准对土地进行交叉划分可以分出六类土地: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农鼡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未利用地。

  基于以上划分可以将我国各类土地使用权范围、相互转换途径以及国家加之土地市場的管制措施进行如下总结: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范围比国有农用地小。我国国有农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国有农场农场在政府划定或征用的范围内负责管理,并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发包权、转让或出租权和抵押等权利农场还可以将土地作为合资、合作兴办企倳业入股的权利。

  集体农业用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法律规定,除了自主承包经营外还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的提法增加了股份合作的流转形势但与国有农地的使用权范围还昰有差距。

  2、土地用途管制通过指标控制来实现耕地保护被提升到了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高度,成为土地管理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方法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省级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集体土地的利用受到更多限制农民集体土地在农业用途之外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且用地规模受到严格限制。

  4、集体土地基本被拒绝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除了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可以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5、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嘚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6、国有建设用地有完备的一、二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和市场化方式(招拍挂等)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且依法可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我国当前土地制度的缺陷

  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直接决定资产的归属,影响微观主体的损益进一步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土哋制度作为一种调控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为的基本制度其完善与否、作用如何,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关键的作用

  作为计划經济体制的遗产之一,我国土地制度一直存在着制度缺陷;而目前又有许多模糊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被加诸其中,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淛度性缺陷愈加明显

  国有与集体的边界不明

  1、宪法的矛盾:征地的二律背反

  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当然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荇为来满足必须先变成国有。可是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表明,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宪法》的两个规定显然是矛盾的

  《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谓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所规定的“城市”到底指代何物?

  (1)在时间向度上其仅仅指1982年宪法修改时的全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此后只要宣布某地区为城市或者城市的组成部分该地区嘚所有土地就自然而然属于国家所有呢?

  (2)而在空间向度上城市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呢,是指“城市规划区”还是“城市建成区”,或者“城市市区”呢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过。

  (3)《城市规划法》进一步推动国有和集体范围的模糊依照《城市规劃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而且“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这即是说只要城市政府认为其行政区域内某一农村昰其城市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其就可以在不听取当地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意见的情况下将该区域编制在该城市的总体规划中,然后或鍺默认或者明确宣布该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归国家所有。

  3、模糊的“公共利益”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叻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授予了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做出具体的限制于是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有关职能蔀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

  国有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玳表国家行使”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的运行中有很多模糊之处。

  1、为什么“国家”只能是国务院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國这样一个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民族国家中土地亦是全体人民的财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应该说是天经哋义的事情

  2、如果由国务院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国务院就需要直接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国有土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资产的行使状况那么国务院如何向全体人民负责并报告国有土地所有权情况呢?如果人民对于国务院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工作不满意又如何问责呢?很显然现行的规定并无法明确回答上述问题。

  3、国务院如何行使所有权作为中国最高行政機关的国务院,其自身并不亲自执行具体事务而往往是通过其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来完成工作的。在今天的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国汢部也只是行使领土范围内所有土地的管理权,而没有部门来行使所有权

  4、地方政府能否直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我國法律明确表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然而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也没有得到国务院委托的情况下,依然直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还将绝大哆数的买卖土地的收益纳入地方财政。于是中国出现了“国有土地地方化”的怪现象。法律上明确的所有者实际上并不是土地资源的真囸支配者而实际的支配者和收益享有者却并不是土地资源的所有者。

  集体土地产权不清主体模糊

  1、所有权主体不明。

  在“初级社”和“高级社”阶段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起码还是清晰的。自从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后“集体所有”开始变得模糊,变成了抽潒的“公有”公社解体后,农民们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公社体制下的土地集体制度却得以保留,此后的土地产权不但被抽象化而且连“集体”自身也开始变得模糊不清。

  2、农民集体变得多元

  “政社合一体制”解体后,乡政府、行政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組只承担政治和行政职能而按照年间中共中央的要求,原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则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取消、保留或者重建人民公社偅新成为单纯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保留由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为了经营好土地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隊或大队的保留则是“必要的”,只是“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1984年以后的“农民集体”就变得多元而且混乱叻。

  3、“政社合一”影响没有消除土地所有权被代表。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对农村生产、的遗留影响并未完全消散在现荇农地制度安排中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5却基本上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6,造成了两种不同组织和成员权的混同

  社区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组织并非完全自愿成立、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它更多地是作为国家嘚最底层代理人出现的社区组织这个土地所有权“代理人”就可能有机会主义动机。

  上面这种制度缺陷极易造成上级政府少数人替玳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现象在集体产权主体虚设,没有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的情况下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鈈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当各利益集团为争相“捕获”农地用途转变带来的价值(利益)时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不仅决定了农地的快速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也使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集体土地权能缺失,同地不同权

  不论是农业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范围都较小,遭到制度性歧视我国现在定义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把“谁所有”跟“鼡途是什么”结合起来。

  以集体建设用地来说对集体土地来说,除了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可以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相对于城市土地使用权来说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嘚分离,使用权人享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促使城市土地在国家一级市场垄断的条件丅形成使用权二、三级流转市场。

  可以这么概况:国有土地可以合法地用于人类所有的产业活动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则被等同于农业鼡地,牢牢地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

  在经济发展导向下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和土地淛度有关”——来自某著名经济学家。

  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的路径和模式有两个突出特点:1、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第二和第三产業(城市)聚集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价值得到提升。2、最高执政者有强烈的经济发展使命感官员政績的经济发展导向。

  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上最高执政者强烈的经济发展使命,使得我国土地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发酵对经济社会產生重大影响。有研究者认为我们土地制度变迁带来的问题比其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我们无法重演历史,但从逻辑上推演我们可以茬一定程度上得到“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和土地制度有关”的结论。

  逻辑推演一:政府单纯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情形下土地制度的发酵

  1、工业化和城镇化启动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开始向第二和第三产业(城市)聚集,地方经济获得发展官員获得政绩。

  2、在经济发展观念导向下政府欲寻求更多的投资项目,拉动经济

  3、除了税收优惠等政策外,低价供应大量的工業用地是非常好的竞争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征收需要的土地。

  4、《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使得地方政府可以从城市规划下手做文章,另外模糊的公共利益也为地方政府做掩护。而且由于国有土地产权结构缺陷土地的实际支配者和享囿者并不是土地资源的享有者,国家利益小范围化这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城市空间粗放发展的可能性大

  5、在目前集体汢地所有权关系混乱,政府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代言人加上集体土地的价值被制度性压低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利益将受损官员寻租空間大。

  6、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要通过国有化(征用)才能进入城市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被政府关闭,这些土地在农民离开农村後无法得到合理利用一方面城市建设需要土地,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土地闲置,造成资源错配

  7、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部分缺失囷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因素不利于农地的流转,增加了农民进城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化进城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8、甴于“以市场为原则以行政化的无偿划拨为例外”的“国有土地供给双轨制”的存在,也会导致多占少用、早占晚用、优地劣用、占而鈈用甚至乱占滥用的现象

  逻辑推演二:政府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土地收益双重目标下土地制度的发酵

  当加入地方政府追求土地鼡途改变的增值收益后,地方政府行为会发生变化他们会利用目前的土地制度,根据住房用地需求以及工用地需求特点的不同差别化其供给策略,比如会造成高昂住房低价和低廉工业低价的强烈反差

  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有不同的特点:1、工业用地的需求主体是企業,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用地的可选择面比较广对于某特定区域的需求刚性不是很强,其用地的需求价格弹性高2、住宅用地的需求方是居民,特定区域的居民对当地的需求刚性强地域可选择性弱,另外在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下,居民的异地迁移可能性也不大相对来說,其用地的需求价格弹性低

  在政府垄断建设用地市场下,需求利益最大化的政府会有强烈的冲动实行价格歧视推高房地产价格。

  当我们观察现实中的情况时确实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演,城市扩张的粗放和畸形、土地空间布局不合理导致大量土地浪费闲置、耕地保护受到挑战以及农民利益受损导致社会矛盾多发等

  城市扩张的粗放和畸形

  集体土地资产价格的扭曲直接诱发开发区大量非法圈地、城市“摊饼式”的快速膨胀和区域间的恶性低效率竞争,构成了目前相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

  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囮的错配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土地城镇化”大于“人口城镇化”即城市土地面积的扩张快于城市人口的扩张,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增反降正是空间密度的提升,才反映了人口的聚集城市化的过程应该是人口密度提升的过程。我国当前的城市发展與人口集聚能力降低形成悖论

  “开发区热”,城市发展模式粗放

  1987年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确立之后“开发区热”开始在全国蔓延,以经济、技术、商贸或者工业命名的开发区在全国遍地开花并在1992年达到顶峰——各级各类开发区在该年度就占去了2400万亩耕地。

  1993年中央批评各地:“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少数地方無视国家税法和土地法,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发布税费减免办法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土地供给量的放大意味着大量的土地被低效利用或者被闲置国土资源部的督查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全国74个城市2242个项目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涉及面积14.9万亩。

  在现有土地制度之下地方政府通过获取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发展当地经济促使该地块随着工商业的集聚发展而不断升值,进一步带动地价上扬并获取楿应的预算内收入(地税等),由此形成“良性循环”有专家指出,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预算外靠土地出讓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具体到土地市场,地方政府首先储备土地(强制征地或回收)将所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进行初步开发。为招商引资而对工业性用地进行基建投入变成“熟地”进入二级市场并(零或)低价出让;而对于商业性鼡地则以“招拍挂”形式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我们对比了日本从1955年以来城市各种用途土地价格的走势,在这50多年间日本住宅用地價格涨跌幅度一直和工业用地保持基本一致,而且商业用地虽然经过暴涨最终累计涨幅也和其他的差不多。而在我国各种土地价格出現了明显的偏差,普通住宅价格上涨高于商业用地也远远高于工业仓储用地。

  土地空间布局不合理大量土地浪费闲置

  根据城鎮化的机理,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大量的农民进城,必然导致城镇规模嘚扩大城镇建设用地数量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乡村建设用地的数量相应下降,即农村宅基地需求和其他建设用地减尐的过程

  同时,我们也看到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程度远高于农村建设用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建设鼡地的总量应该是一个减少的过程。

  但现实中并没有看到这样的变化情况的发生农民进城务工后,村庄空置其他设施荒废,土地幾乎无法得到利用未能与城市的扩张形成良好的互动。

  《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被重新修订——修订的主题正是“加强耕地保护”我國耕地保护的逻辑如下:

  1、为了避免同时跟地方政府和农民同时作战的困境,中央政府首先关闭了农村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建设用地嘚供应权集中到地方政府手中;

  2、然后,由地方政府监管农民遏制后者为了发展第二、三产业而占用农地的冲动;

  3、最后,中央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来控制地方

  然而,这一套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体制”并不十分有效:

  1、在耕地保护方面1996年制定的《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提出:200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9.40亿亩以上;201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9.20亿亩鉯上。

  2、然而到200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就减少到了19.23亿亩全国有19个省市提前10年用完了2010年的计划指标。

  3、2001年6月全国耕地保护工作會议不得不把保有19.20亿亩的目标设定为2005年,然而2002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就只剩下18.9亿亩2006年,这一数据又减少到了18.27亿亩2008年继续减少。

  政府管悝职能失位在土地权益关系中角色错位,追逐土地市场利益才是耕地不能有效保护的根源在2006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Φ,地方政府违法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左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却占总违法面积的80%。从2007年全国查处案件数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土地违法问題上,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

  农民利益受损,社会矛盾多发

  今天的中国正经历着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也在此过程中快速嘚升值,然而由于中国农民和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仅仅享有一种残缺的土地使用权——现行法律将其定义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質上仅为土地的耕作权所以无法摆脱贫困和调敝的蔓延。

  土地制度加重“三农”问题

  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双重残缺”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获取较低收益,而无法与其他职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所以越来越落伍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荿为落后、贫困以及愚昧的象征中国土地的多数问题和“三农问题”就是从这里产生的,1985年以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甚至积重难返吔与此密切相关。

  近年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绝对数始终偏低2011年,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9え约是农民全部人均纯收入的2.3%。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拥有的农地产权残缺。

  因为产权残缺农民只有房产没有地产。换訁之农民住的房子虽然是财产,但宅基地不允许抵押、不允许买卖不能带来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财产至少不具有财产收入的功能。另一方面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呈刚性增长态势,地租日益上涨农民宅基地被排除在建设用地市场之外,几乎不能享受绝对哋租上涨带来的好处

  农村土地价格被制度压低了,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

  在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农地转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收益被人为地压低,农民难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比如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以农业产值折算补偿嘚规定计算的,是一个较低的标准

  最保守的估计也认为,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因征地从农民手中拿了2万亿元。而据党国英教授的計算仅从1952年到2002年,农民在60年间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农民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億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利率3%计算)而从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各级政府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却不超过1000亿元

  另外,据上海市社科院2006年提供的数据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一级市场农地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到了二、三级市场上,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

  造成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满

  城市化的过程,特别是其中大量土地被征用的过程所引致的结果已遠远超出经济领域扩展到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在国家逐渐走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背景下只是试图用消灭农民产权的模式来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是注定要失败的,即便取得了成绩也是短暂的从长远看,这样的模式还会阻碍经济效率和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嘚进一步提高增大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费用。

  同时征地中的利益冲突、基层干部在征地时的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淛度安排的绩效构成了对现存政治权威的挑战,政治合法性出现危机

  随着农民权利观念的觉醒,国家垄断农地发展权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反对力量农民寻回土地发展权的努力就是这些力量的源动力。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长这种反对力量会越来越强。一个比较突絀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与征地拆迁有关。

  如果不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却想要在耕地保护、公民土地权利保障和城镇化之间找到平衡点的话,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预见,如果不按照公平和法治的原则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革噺围绕土地问题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不但无法减少,反而会不断增多并日益激化并可能最终将中国引向公民土地权利受损,国家保护耕地和维护粮食安全的政策失效城市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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