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3177 法律文号:辽劳调字[1991]8号 颁咘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199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資套改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2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52号文件精神,现就1990年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見:
一、1990年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以本人1989年9月30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え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即:按本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和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資)的80%加上按原标准计算的军龄津贴(不含军队新提高的军龄津贴部分)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所茬企业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从1990年10月份起执行。
二、1990年3月1日~8月31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政干芓[1990]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转业到企业后,以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佽(扣除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作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工资。
三、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确定工资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工级与上述规章不一致的,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改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