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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明、利川市林家村凉务乡池穀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明侽,****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林(系周志明之子)住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林家村凉务乡池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凉务乡池谷村。
法定代表人:谭立杨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
委托訴讼代理人:陈高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林家村凉务乡池谷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陈奇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林家村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周志明。
二〇一八年伍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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