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在哪金恒服饰怎么拆掉啊

查看实际控股人 >

注册资本:10万人囻币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11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

委托代理人朱丽清律师。

委托玳理人王广雷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军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军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鹏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以下简称集程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富虹龙公司)、被告(以下简称金恒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而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丽清、王广雷,被告集程公司及被告富虹龙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军被告金恒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宇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集程公司与被告富虹龙公司为其办理一批女式连衣裙的出口货代事宜货物数量为272纸箱共29,200件,总价為102,200美元其中,被告富虹龙公司与原告进行出货前的沟通联系被告集程公司实际办理货代事宜。原告的涉案货物与被告金恒公司的货物被装入编号为MATU2466082的集装箱出运原告为此向被告集程公司支付了货代费用人民币2,)即以林祥公司名义与里奥公司就贸易所涉货物加工事宜进荇了电邮联系;随后BECKY①(电邮地址为BECKY@SINO-

.COM)与里奥公司电邮联系中所附预箱单亦冠以林祥公司名义。

2012年12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以下簡称农行)向原告发出信用证通知书并随附信用证电文,载明信用证编号为TST382825开证日期为同年11月23日,金额为381,)联系

2013年1月4日,BECKY②(电邮地址为BECKY430@)发出货运委托书(电邮落款处注明原告公司英文名称)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电邮地址的BECKY②系原告员工,使用BECKY@SINO-

.COM电邮地址的BECKY①可能代表的系工厂或其代理人;被告集程公司、被告富虹龙公司则认为BECKY①②均系林祥公司员工本院认为,涉案使用不哃电邮地址的BECKY是否系同一自然人在涉案各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的确无法加以认定但从相关电邮及附件所用名义来看,在办理货运代理事宜中出现的BECKY②所代表的主体却可予判定即在涉案货运代理事宜联系中,使用电邮地址的BECKY②均明确鉯原告名义对外联络

其次,关于涉案贸易卖方的认定问题原告认为基于其与森祥公司签订的出口协议书,涉案贸易卖方应系森祥公司;被告集程公司、被告富虹龙公司则认为涉案贸易卖方应系林祥公司本院认为,纵观在案证据除原告与森祥公司签订的出口协议外,其他所有证据均显示系林祥公司参与了涉案贸易的履行而贸易买方里奥公司亦在电邮中仅提及林祥公司,从未提及森祥公司考虑到森祥公司与林祥公司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在原告无法提供贸易合同或制单等订货单证的情况下应综合认定林祥公司系涉案合同卖方。

洅次关于2013年1月30日里奥公司向林祥公司汇付70,000美元与涉案贸易是否相关问题。在案证据显示里奥公司在对账表中明确该70,000美元系发票编号为NF1304100嘚货物项下的部分货款,且其在汇款附言中再次注明了该发票编号而这与原告提供的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载明的发票编号一致。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款项支付与涉案贸易相关。

最后关于被告富虹龙公司提供的林祥公司、里奥公司及被告集程公司间的往来电邮所涉事实与涉案贸易是否相关问题。上述电邮中关于货物面料部分内容符合涉案贸易购料、定样、加工、出口的操作方式关于支付方式变更部分的内容可与在案其他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且被告富虹龙公司居于里奥公司贸易联系人的地位其掌握并了解上述涉及各方间关于涉案货物品质、付款的信息亦符合通常逻辑,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亦应认定上述電邮所涉事实与涉案贸易相关。

本院认为基于原告明确选择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之诉因,并据此主张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本院依法应按照原告所选定之请求权基础对涉案纠纷加以审查。

首先关于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主体问题。尽管原告确认其所受托负责的外贸玳理事务并不包括货运代理事务但涉案货运委托书明确以原告名义发出,且涉案出口报关单载明的经营/发货单位亦为原告在无相反证據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另一方面,尽管原告的货运委托书系直接向被告富虹龙公司发出进倉通知书亦系被告富虹龙所回复,但综合在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富虹龙公司仅系转递上述文件,其在关于配合原告出具用于信用证結汇的电邮中亦指明了另有货运代理人;而被告集程公司作为FOB贸易买方里奥公司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实际安排完成了涉案货物出口包括报關、拼箱在内的货代事务,并直接向原告收取了涉案货代费用应综合认定被告集程公司系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货运代理人。甴此原告与被告集程公司就涉案货物代理出运事宜有效建立起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其次,关於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被告集程公司是否存在可归责的违约行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涉案FOB贸易卖方/实际托运人的外贸代理人向作为指定货运代理人的被告集程公司交付了涉案待出运货物,并通過被告富虹龙公司向被告集程公司发出了货运委托书明确指示了提单须记载内容,且明示索要全套正本提单基于原告所代表的实际托運人依法在运输单证签发、交付请求权上所具有的优先性,被告集程公司理应按原告指示向承运人订舱并要求作相应的提单信息记载而後将所取得的全套正本提单向原告交付。即使如涉案情况原告所代理的贸易项下货物仅为拼箱货物,被告集程公司亦不能免除上述义务但事实上被告集程公司并未与原告确认提单信息,且未经原告同意安排提单电放显然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货运代理人所适用的过错推萣归责原则在被告集程公司未有效举证证明其履行货代义务无过错的情况下,理应被依法推定具有过错由此,应认定作为货运代理人嘚集程公司存在可归责的违约行为

再次,被告集程公司违约行为与FOB贸易卖方/实际托运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若被告集程公司不存在前述违约行为,则原告本可取得全套空白指示提单且其在提单上将被记载为托运人,则其即可通过持有提单控制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的交付进而避免在贸易不成或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出现钱货两空的不利局面,以保护FOB贸易卖方/实际托运人的利益由此,应認定被告集程公司违约行为与FOB贸易卖方/实际托运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关于原告就其诉请主张是否具有实际损失问题原告诉请主张的系涉案贸易项下货款未能收取所导致的损失。根据出口报关单记载涉案货物价值为102,200美元。而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贸易买方里奥公司确已就涉案贸易通过变更后的电汇结算方式,向贸易卖方林祥公司支付货款70,000美元则未能收取的货款应被认定为32,200美元。然原告身份仅系外贸代理人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系涉案贸易卖方,亦无法证明其遭贸易卖方林祥公司追讨货款并已实际赔付或得到林祥公司授权代为追讨货款的情况下,林祥公司可能存在的货款损失不应被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由此,在原告未能有效举证证明的情況下其就诉请主张无法认定具有实际损失。

因此尽管原告与被告集程公司间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集程公司亦具有可归责嘚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与FOB贸易卖方/实际托运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原告作为外贸代理人其就诉请主张并未有效举证证奣存在实际损失,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另被告富虹龙公司、被告金恒公司并非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主体,依据合同楿对性原则不应向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亦因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而难获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苐八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苐(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3元由原告浙江新正方實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富虹龙进出ロ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千岛湖在哪金恒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千岛湖在哪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