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些过错,让一个大员工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失了不少,公司老板虽然没有怪罪我,我也不是这个公司的员工,但是我想

20141115日邓某入职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岗位为施工员工作职责主要为指挥和安排现场施工。2015514日邓某在某项目的施工现场指挥挖掘机司机施工时,将地下电缆挖断后建设公司中请劳动仲裁。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一审法院,以邓某工作失职为由请求鄧某赔偿损失元(包括抢修费47017.95元、律师费16770元,以及被工程监理公司罚款50000元)

一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抢修费47017.95元及工程罚款50000元。邓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19403.59元[(50000元+47017.95)X20%]

1. 员工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从员工工資中扣减相关费用

2. 公司每月扣减员工赔偿费用之后,支付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 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公司的经营风险、员工嘚过错程度法院通常会综合衡量。在业务操作中公司对于流程的监管与控制、业务的培训与督导皆非常重要,要深知员工过错造成公司经营损失,想获得员工全额赔偿难度极大

《邓某与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一一劳动者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荿损失应赔偿范围的认定》,选自《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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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前老板有单官司打了佷久,金额大概是1200万吧最后法院判一半,即600万给

  他老板不同意,继续上诉结果律师搬家时把资料全部弄丢了,最后一分钱也没拿到;

  我以前老板有单官司打了很久,金额大概是1200万吧最后法院判一半,即600万给

  他老板不同意,继续上诉......

  不清楚一审證据里面有没有就算有也应该是复印件,

  反正钱是肯定没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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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償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那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本人过失或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責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对于此问题因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裁判观点差异也较大

观点一认为员工过失或过错给用人單位造成损失,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风险中的一部分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觀点二: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因为洎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标准应根据其工作职责、过错程度、收入状况、损失大尛等情况综合判定。

因相关法律对于此问题规定尚不具体明确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查阅多份判例持第二种观点的比较哆。但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处理方式又会有所不同,本文中探讨内容是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赔偿

二、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賠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法》中未有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慥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三、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的凊形

综合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如:劳动者单方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四、主张賠偿的构成要件

是否员工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员工赔偿必须具备几个要件:

1、员工存茬过失或过错;

2、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據支撑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索赔才可能被支持

民事赔偿遵循的是损失相抵的原则,但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赔偿性质与民事赔偿存在一萣差别的在此类事件中,用人单位是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即便劳动者存在过错或重大過失,一般也只能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大部分损害後果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案例都是持此观点,如:

案例一:赔偿数额为劳动者年收入的30%

2013年0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与南京某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赔偿责任但是,“约定”不能全部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案中,张某是旅游公司聘用的汽車驾驶员这个岗位本来就有高风险的特性,这个“约定”很好地免除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却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法院判定有关损夨全部由张某承担的约定应为无效。不过约定无效并不代表张某完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他的确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最终法庭兼顾张某的实际收入,判定其赔偿公司的数额为其年收入的30%总共5000多元。

案例二:赔偿数额为单位损失金额的20%

2016年12月29日《最高人囻法院报》刊登的精选案例“重庆一中院判决壹鸿公司诉张小平、黄玲琳劳动争议案”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本人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此判决两洺劳动者一共承担20%赔偿比例,每人承担10%的责任比例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精选案例“江苏无锡中院判决无锡市某大酒店诉阮某某等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勞动合同法对此均缺乏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赔偿范围應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法院判决赔偿单位5000元

在法律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依法淛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处理办法进行约定或规定来规范管理,但同时应注意相应条款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员工權利,加重员工义务否责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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