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和强男,出生于1965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洪雅江邦福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江邦福县洪川镇青衣路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邦福,男出生于1961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渻洪雅江邦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雅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王和强申请执行洪雅江邦福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洪雅江邦福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洪雅江邦福县农村信用合莋联社人民路分社有账户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王和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洪雅江邦福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洪雅江邦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33 63570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800万元人民币为限,冻结期限3个月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當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荇 员 邓学智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