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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与深圳市沃迈斯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许楚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其朗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76Q

法定代表人:宾勇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玳理人:张文醒,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迈斯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大园工業区13栋6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37E。

被告:许楚文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诉被告深圳市沃迈斯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许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沃迈斯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许楚文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证券公司排名深圳分证券公司排名出具了编号:《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宾氏电子科技有限證券公司排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結被告深圳市沃迈斯科技有限证券公司排名、许楚文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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