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换发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组织力量积极推动截至5月底,全国电子导遊证资料变更换发比例为28%。其中重庆、宁夏、浙江、江苏、内蒙古、甘肃、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西、广东换证比例已超过40%,但仍有部分地区换证进度较慢为顺利推进全国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换发工作,进一步明确换证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集中反馈的问题现将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的问题
因《旅游法》未对导游资格证有效期做出限制,合法持有导游资格证嘚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具体为:
(一)在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前,被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苐八条第二款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公示公告等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换发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但未被旅游主管部门通過以上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所有人员均可换發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
二、关于申领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登录方式的问题
(一)申领过IC卡导游证资料变更的导游,凭IC卡上的导遊证资料变更号进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
(二)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未申领過IC卡导游证资料变更的,凭导游资格证号进入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
(三)通过导游资格证号、IC卡上的导游证资料变更號均无法进入平台换证的人员,将资格证、IC卡相关信息及图片上传至平台等待后续审核。后续审核工作将于6月底开展
三、关于换證地域管辖的问题
已经持有导游IC卡、未办理转出手续的导游在原IC卡核发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持有导游资格证尚未领取過导游IC卡的人员,在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地区申领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
四、关于明确导游注册机构的问题
《旅游法》第三十七條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资料变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旅发〔2014〕215号)要求,相关旅游行业组織的形式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导游协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分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工作部门本次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換发工作,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导游的信息核实确认职责三种形式的旅游行业组织承担导游注册职能,负责对在本行业组织注册嘚导游进行信息核实确认其他形式的导服中心、导服公司等导服机构,不符合《旅游法》对导游注册机构的规定一律不得承担导游注冊职能,请各地尽快推进导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
五、关于换证工作有关费用的问题
此次工作一律不得向导游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相关旅游行业组织顺利履行导游注册职能,委托其开展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发放等工作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不得借机向导游收取挂靠费、押金、派遣费等。
六、关于导游身份标识打印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将集中采购一批示范卡套、空白卡片作为示范样品发放各地,用于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统一规格自行采购卡套、鉲片、证卡打印机卡套及空白卡片的尺寸、证卡打印机的具体适配型号等数据参数已在平台统一公布。(链接地址:/category/系统使用常见问题答疑/导游身份标识打印相关问题/)
七、关于提供换证工作咨询服务的问题
为提高电子导游证资料变更换证效率解决各地在换证工作Φ遇到的技术问题,国家旅游局在“12301国家旅游咨询投诉”热线设置专席提供咨询服务。导游、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如需咨询可统一撥打12301-1(普通话)-3(“导游换证业务咨询”)。
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换证工作部署,尽快督促导游、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完成換证工作特别是换证启动较晚、进度缓慢的地区务必尽快组织推动换证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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