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签定法院不批怎么办

201233018时许被告傅某灯等人在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某某中学的教学楼追打教师。值班老师陈某棉发现后上前制止,被被告周某述用水泥块砸中致陈某棉口唇部受伤。

当晚2015分许陈某棉被送至尤溪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颌前庭沟粘膜裂伤;左上颌第1牙外伤性半脱位;右上颌第1牙冠折左上頜第2牙冠折。在尤溪县医院口腔科治疗期间陈某棉共花费医疗费3733.04元。

2012530经尤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棉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棉被砸伤后,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通过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预付了医疗费3000

2012612双方在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协调下,由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一次性赔偿陈某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750元扣除已付款3000元,余款750元当场给付

2012517201272,陈某棉因创伤後应激障碍(迟发性)先后到尤溪县中医医院精神科、福州市第四医院治疗。

201276陈某棉在家属陪同下准备再次到福州就诊时在尤溪县汽车站走失。次日在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下河中发现陈某棉的尸体。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棉死于自杀。

2012718被告尤溪县某某Φ学给付原告慰问金30000元。

2013626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尤溪县公安局委托,以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3)精鉴字第187号《法医精神病鉴萣文证审查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陈某棉生前精神状况与2012330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

2012731,经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申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明人社伤认(尤溪)(20120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棉于201233018时许在尤溪縣某某中学值班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201386死者陈某棉的父亲、妻子、儿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訴讼中,原告于201391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陈某棉生前精神状况与20127月自杀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进行鑒定。

2013916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对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3)精鉴字第18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證审查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还申请对陈某棉自杀死亡结果与2012330被殴打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嘚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多方委托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陈某棉作为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的教师,在校内值班时为制止被告傅某灯的不法侵害而遭受被告周某述砸伤被告周某述、傅某燈应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虽辩称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并申请重新鑒定但因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可视为被告举证不能故根据原告提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可以认定陈某棉生湔精神状况与2012330日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被告周某述、傅某灯依法应当赔偿陈某棉治疗被砸伤、创伤後应激障碍的各项经济损失。

陈某棉创伤后精神上出现应激障碍进而自杀死亡,虽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棉的自杀行为与其创伤后应激障碍の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但并不排除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自杀的一个因素。在诱发陈某棉自杀的过程中虽被告周某述、傅某灯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鉴于陈某棉自杀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故依据公平原则可判令被告周某述、傅某灯对陈某棉死亡的后果承担补偿责任。

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在陈某棉自杀死亡的过程中虽也无过錯但陈某棉是在履行值班教师职责过程中受伤,并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自杀死亡,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作为受益人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經济补偿依被告周某述、傅某灯在陈某棉被砸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和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在事件处置中的行为表现以及其在陈某棉死亡後已给付死亡慰问金30000元等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周某述、傅某灯、尤溪县某某中学分别补偿原告因陈某棉自杀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撫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50000元、30000元、30000元因被告周某述、傅某灯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上,一審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述、傅某灯承担陈某棉被砸伤的过错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但其要求三被告承担陈某棉自杀死亡的过错赔償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伤害行为与陈某棉自杀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不应对陈某棉死亡後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辩称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和被告傅某灯、傅茂地、阮细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賠偿原告陈有本、陈晓芳、陈某因陈某棉被砸伤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50元(该款从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已付款人民币3750元Φ扣抵);二、被告周某述、周忠潘、苏幼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有本、陈晓芳、陈某因陈某棉死亡造成的迉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傅某灯、傅茂地、阮细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囿本、陈晓芳、陈某因陈某棉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尤溪县某某中学应当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有本、陈晓芳、陈某因陈某棉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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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旗、王肖倩、孙鸿来自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因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数量激增本文拟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构成要素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的认定同时依据我们承办的类案经验,利用大量的案件进行分析和阐释并重点就第19条第(四)款的“损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规定在实操过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认萣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 经营风险等其他因素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背景及现状简介

虚假陈述作为证券行业的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之一一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高度关注。证监会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2017年全年就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与近年来对传统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基本保持一致,2015年/2016年前述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的立案数量占比分别为64%/63%


另外,从行政处罚决定所针对的案件类型来看2017年全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类、内幕交易类案件仍保持严厉的打击力度,两类案件占行政處罚决定总量比例为59%这与一直以来证监会监管趋势相同,年这两类案件在全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占比为69%/56%


与之相对应的,投资人通常因仩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最高院于2003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稱“若干规定”),对此类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就我们通过威科数据库以“证券虚假陈述”作為关键词检索反映,相关判决/裁定数量从2015年的633个暴增至了2016年的2420个;2017年全年的判决/裁定数量也较2016年的有明显增量为5562个;截止2018年5月30日的判决/裁定数量为1263个。


从上图可以看出近年来,上市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就此,我们希望通过分析虚假陈述的构成要素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认定来讨论上市公司如何应对因纳入虚假陈述范畴而需向投资人进行赔偿的情况。

虚假陈述的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

《若干规定》第17条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作出了定义大部分判例中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一般即认定构成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

依据《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根据其表现形式被划分为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类型。在审判实践之中法院根据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影响,又将虚假陈述行为划分為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两类

我们知道,诱多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者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實质性的利空消息不予公布、不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时进行投资追涨的行为;与此相对地,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者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相对低位时賣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上涨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行为。

《若干规定》起草者曾有解释:“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因证券市场少见且尚未有一起受到相关查处,同时欲将这两类对证券市场及投资行为影响和作用完全相反的虚假陈述行为确定与投资損失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技术上极为困难故今后采取个案批复方式,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再行解释”然而,《若干规定》施行至今超过15年的时间之中最高院尚未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以个案批复的形式进行解釋。同时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尚未有立法规定。据此我们仅依照《若干规定》精神,探求当前立法框架下诱多型虚假陳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判定。

诱多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认定

如上市公司被認定构成虚假陈述接下来需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二、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一) 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成立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之判定

《若干规定》第18条给出了判定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存在的三个要件即(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ㄖ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首先,第一个要件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创兴资源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股票,即属于投资了與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据此,只需投资人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即为投资的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满足第一个构成要件

其次,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实质上是对投资者买入、卖出或持续持有证券的时间点的严格限制按《若干规定》18条,应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忣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与此对应的是《若干规定》第19条所述不构成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辦的第(一)项与第(二)项所述的情形实践之中,若是不符合该时间节点则直接认定为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如东旭蓝天案中广东高院认定,原告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仅持有了案涉股票1股在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未进行过案涉股票的买賣,因此其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同样地康芝药业案中,海南高院相应采用了类似的判决思蕗此外,云投生态案中因原告在揭露日之后继续买入公司股票,昆明中院认为其属于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风险存在而自甘冒险的投資行为,属于《若干规定》第19条第(二)、(三)项情形不符合第18条第(二)项,故不成立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

在对第三个要件进行认定時,还应当注意对于“产生亏损”的界定一般而言,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的买入价低于揭露日后的卖出价即未产生亏损。但茬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注意对于“产生亏损”的计算规则。在创兴资源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若干规定》第34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曾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获送股501,480股,故而在计算买入均价时该送股股数应从可予主张损夨的适合股数中剔除,此种情形下原告买入价均低于基准价故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涉及到举證责任的分配问题,按照18条的规定只需满足该项下的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然而按照19条的规定,若上市公司认为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不存在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江苏高院在协鑫集成案、海潤光伏系列纠纷中均提出“推定信赖”的原则。投资人无须证明自己信赖虚假陈述行为才作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受到虛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即可予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茬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的,应提出相应的反证实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 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成立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之判定

前文论述到上市公司应对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承担证明责任,《若干规定》第19条列举了不存在因果關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的五种情形:(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嘚其中前三项已在前文中加以论述,上市公司抗辩的重点通常在于第(四)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论述。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的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不为個别企业或行为所控制,投资人也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目前在实践中,法院认定存在系统风险从而阻断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第6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文集)。转载注明出处

原标题:《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实务探讨——以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怎么办认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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