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屏蔽领导人的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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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2008 年01 月10 日新华网 提要:我国现有七个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这个词在政策领域的分量显而易见应该是立国、治国之策当中最基本的政策;在公众心目中也浅显易懂应该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但事实上基本国策到底指哪些政策,有何确定标准,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实施情况如何?这些基本问题,似乎都无章可循。因此,下文将就我国现有的七个基本国策探讨这些问题。 (一)判定我国基本国策的实然和应然标准 基本国策到底是什么政策?这是一个从未在任何国家级公文里得到定义的概念,也是一个在许多场合都被随口授予的概念。因此,基本国策在民间的误传很多。例如,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我国只有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还有一些人认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很多,诸如科教兴国、一国两制、保护知识产权等。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历来只是一个提法,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有许多领导在公开场合信口将某方面的事务“提”成基本国策,以致公众对此认识混乱。 事实上,我国在政策过程中对基本国策的形成还是有章可循的?D?D 至少不能“空口无凭”,必须把国家有关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作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实然标准。当然,这种明文也是有层次的。考虑各种“文”的通过方式和效力不同,至少可分为法律规定、跨年度重要文件规定和工作文件规定三个层次: 严格意义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中,宪法当然是最高层次。然而,我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政府必须承担的若干重要事务(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男女平等、卫生、教育等),却没有明确基本国策概念。同时,并非列在宪法中的国家的目标条款都能称为基本国策《宪法》尤其是《宪法》“总纲”里有许多规定只是阐述了国家应该承担、倡导的事务,并不能将其都称为基本国策。一般而言,其中少数具有明确针对性且具有急迫性的“国计民生”问题,才通过领导讲话、文件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主题工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等一般也视为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等方式逐渐发展成了对应的基本国策。而更多的,则只是一个部门负责的工作而已。考虑到《宪法》以及各种基本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只能将单项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层次的基本国策确定方式;而跨年度重要文件,需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中央批准通过并对现实工作有较强、较长的指导效力,因此也算得上较高层次的确定方式;相比而言,党中央、国务院具体部署某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算得上“白纸黑字有据可依”的确定方式。 抛开这种实然的标准,仅从理论上考虑,什么样的政策才有资格成为这三个层次的文件明文确认的基本国策呢? 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等特点。任何一方面的基本国策制定、实施得如何,都会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产生重大影响。也因此,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应处于最高层次,应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有些政策取向,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事关国家政体,是中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基本国策实施的原则,所以一般不再单独列为基本国策。 不过,这三个标准只是理论上的基本国策“理想模型”,是一种应然的却没有被制度化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现实中其既没有成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成为必要条件,即前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中的基本国策不一定都符合这三个标准,反之亦然。可举例如下:多年来在多种场合被反复明确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就是一种政策取向,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类似,严格意义而言不能称为解决某类基本国情所致问题的对策。但因其意义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赋予“基本国策”之名以引起重视,以致约定俗成;再如,水土保持政策属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工作,按前述应然标准不应该上升到基本国策层次。但由于1990 年代初的形势使然,也在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综上所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才是比较现实的基本国策确定标准。那么,仅就这种实然标准而言,我国目前到底有哪些基本国策呢? (二)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基本情况 从实然标准看,可以认为我国现有七个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 尽管多数基本国策在重大文件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也都通过法律或者相关文件说明了如何落实,但其实施现状不尽人意,问题颇多。可以用三句话概括这些问题: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冲突待协调。 (一)名称遭滥用 这种滥用是指两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基本国策冠名能彰显重要意义,而又无相关法规限定对这一词组的使用,因此在许多公众场合,各种级别的领导、专家乃至传媒工作者将许多事务信口冠名为基本国策,导致了公众对基本国策认识较为混乱;另一方面,这一概念被随意使用,也冲淡了真正的基本国策应有的影响力,有关方面和公众对基本国策容易失去应有的尊重和敏感。 (二)实施被搁置 实施被搁置有以下两方面体现: 有名无实,只有笼统的说教式的“应该怎么办”,却没有建立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的保障机制。例如,环境保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和干部政绩考核等落实基本国策必需的保障措施上都没有硬性规定,以致环境保护目标无法完成;实而不力。即便基本国策在有关保障机制上有所体现,但由于是否遵守基本国策的利益关系差别巨大且保障机制仍然存在漏洞(如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而落实不力。例如,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和卖地之间的价差巨大,甚至成为地方政府主要预算外经费来源,以致地方政府对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有强烈的违规动机。尽管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生产资料、家庭财产、生活保障三种功能,侵占农民的土地,也就剥夺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来源,但这种危机因为和经济建设的短期利益、地方利益相冲突,且不能迅速、有力地体现在政绩考核上,因而使保护耕地基本国策遭到阳奉阴违。 (三)冲突待协调 就实施效果而言,与实施被搁置具有同等影响的就是政策冲突。可以将其它政策与基本国策的冲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条文冲突,即某些政策从字面上就直接有与基本国策相违背的地方;第二类是导向冲突,或者说某些政策形成了对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不利导向。 条文冲突的情况,随着政策制定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将越来越少,但政策导向冲突的情况却日渐普遍。这可以计划生育为例加以说明。尽管其制度化程度最高,但“十五”期间出台的诸多普惠性惠民政策,并未考虑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影响。例如,2004 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2006 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超生的效果。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农村贫困学生多数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有相当数量属于违法生育子女,其中还包括了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不低的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惩罚措施(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理的。这种状况有可能形成对群众的误导: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违法比守法更划算。类似这样的政策导向冲突,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在城市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也还可以找出许多实例。这样的政策冲突,显然也影响了基本国策的实施效果。 基本国策落实困难有其内在的可能性:基本国策代表了国家的全局、长期利益,而经常会出现个人、地方短期利益与国家全局、长远利益不一致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忽视甚至违背基本国策就具有了主观可能性。从制度层面来说,这种可能性能最终转化为现实,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成因: (一)理念没有真正落实、保障制度存在漏洞 尽管基本国策是对应于一定的基本国情的国之要事,但其能否真正在国家发展决策和政策实施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却取决于其是否能与治国主流理念相和谐。例如1980 年代初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似乎赋予了环境保护在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还是分隔状态;产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决策,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分别处置。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国的总体环境污染近于“失控”状态。到1990 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才使环境保护理念与经济发展决策结合起来。但环境保护还没有成为主流意识,不足以影响和约束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人民的生活行为。直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成为治国主流理念, 环境保护在国家发展中才可能完成三个转变: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才可能不因为过度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被虚置。即是说,没有与治国主流理念的和谐,基本国策的发展理念很难落实。 理念只是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基本国策本身只是一个概念,必须再经过政策保障制度的转化才能落实。具体来说,尽管本文认定的基本国策都是在“国务院发”以上级别文件中明确的,但必须有配套的一系列工作文件将基本国策细化为具体的思路、目标并明确有关保障制度,基本国策才可能转化为实际工作(一般而言,工作文件中的要素包括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以及政策协调等。通常的政策保障制度构成要素)。而我国基本国策实施被搁置的主要成因,正是基本国策保障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多数基本国策都通过文件甚至单项法明确了与保障制度有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笼统含糊、要么在保障制度上有缺项,使得基本国策落实效果欠佳。可以环境保护为例来说明基本国策配套制度缺失带来的危害:环境保护中有禁不止现象很普遍,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已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规定没有很好地实施。很多“土政策、土规定”的出台是由地方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而《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政策中追究集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力且不完善。因此,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基于“弱法等于无法”、“法不责众”的心态公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环境保护中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显然,如果在相关基本国策保障制度中没有体现中国政策体系特色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责任追究制放到异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如实施“一票否决制),就很难保证实施效果(这一条,既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经验,也是环境保护政策的教训: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受到的重视和执行效果远超环境保护,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保护在很长时期内尚未建立像“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并一票否决”这样具有根本性意义的保障制度)。 (二)政策过程欠缺、没有建立协调制度 一个执行效果良好的政策,其结果好往往还可归因于过程好。而即便像计划生育这样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也在政策协调方面遇到较大难题,这与我国政策过程普遍欠缺有关。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政策反馈四个环节。但我国的基本国策政策过程是欠缺的这是指基本国策应如何形成、形成后应如何指导其它政策、如何通过对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考察来修订完善基本国策,这些都没有形成制度。如果没有从政策过程中反映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就难以保证基本国策的落实效果。而目前,在政策过程的四个环节中,七个基本国策都有所欠缺,影响最大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欠缺。 从政策过程而言,缺少这些环节或在这些环节中存在执行问题,也是基本国策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和冲突待协调的重要制度成因。 由于政策制定环节没有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政策评估和反馈环节又缺失或无力,因此即便是计划生育,也还是遇到很普遍的政策协调问题。考虑基本国策针对的是基本国情带来的普遍问题,代表国家的全局、长远、战略利益,本来应该在政策体系中具有上位性,即其它相关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应该以基本国策为依据主动寻求政策协调(这是法律体系相互协调的经验。在法律体系中,一般遵循这样的位序:宪法基本法单项法行政法规, 下位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上位法为依据,对许多法律还要进行“违宪审查”)。但因为其基本性和上位性没有法定,不能体现在政策制定环节和政策反馈环节,以致产生了政策条文冲突和导向冲突现象。像计划生育这样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各地为了抓好这一工作采取了多部门综合治理以及在流动人口管理中计划生育证“一证管多证”的措施。但这些临时举措不是一种系统的制度,存在大量非制度偶然因素和人治因素。在“十五”期间强调“依法行政”以及惠民政策的重要性相对超过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这些本来就没有依据的协调举措很快消失。 在目前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治国理念下,以反映发展质量为主的基本国策与治国主要理念的“和谐”已不再是问题。因此,对应于基本国策在实施中的三方面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制度:标准法定、过程完整;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一)标准法定、过程完整 保障基本国策的政策过程完整是规范、保障基本国策的前提。 首先是政策制定环节应该完整、规范,在有关法律或国务院发文件中明确基本国策的确定标准和这一概念的使用标准,将其制定过程制度化,并规定基本国策的实施环节、评估环节和反馈环节的体现方式。其中的重点是应然标准实然化:根据前述分析,应然标准更规范,更有利于筛选出一类需要超越别的政策来重点实施的更具基本性的对策。在法定应然标准的基础上,梳理现行七个基本国策,做到有增有减、内容规范,确保基本国策都是通过完整、标准、严格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这样可以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明文产生的,基本国策一旦产生就必须在政策过程的四个环节都得到体现。 (二)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根据应然标准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必须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这包括国策上位和保障健全两方面。 国策上位就是要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其它政策在制定时以基本国策作为依据之一并主动实现与基本国策在条文、导向等方面的协调。例如,在制定惠民政策时,可以考虑将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受益附加条件等。 保障健全就是要在政策保障制度的各要素中都创造有利于落实基本国策的环境。例如,可以规定基本国策的相关目标都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成为约束性指标,在人、财、物等行政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都应保证基本国策得到落实。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在中国强政府的发展格局中,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激励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甚至关键作用,政绩考核就是地方发展方式的指挥棒,基本国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如果没有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上,基本国策被架空的现象就很难避免。因此,建议将能体现基本国策且容易被忽视的指标(如环境保护、男女平等方面的)尽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且权重应得到保证。(苏杨 杨文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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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导人评价
&&从中国共产党建立至今,获得“马克思主义者”这一称号的领导人均在党内享有崇高威望。关于“马克思主义者”又有五种不同表述: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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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一带一路” 如何应对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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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初到现在,有关“一带一路”负面评价的文章突然多了起来,是“一带一路”出了问题,还是评价者的心态和角度问题?
  2018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周年,2019年将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这一特殊时间节点扎堆出现的负面评价,一方面要引起重视和警惕,另一方面要客观总结五年实践,注重细节、完善政策。
  最新的一篇文章是英国《金融时报》日发表的《“一带一路”项目为何大量遇阻?》。该文作者指出,中国在马来西亚和哥伦比亚的项目相隔了半个地球,但它们遇阻都与对华关系,以及北京方面不透明的发展融资方式所引发的争议有关。
  与2013年有关“一带一路”的负面评价不同,当时的主要观点如“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过剩产能输出”、“新版的朝贡体系”、“国际关系史上最大的烂尾工程”、“与美国争夺霸权的地缘战略”,而今天有关“一带一路”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地缘扩张论”、“经济掠夺论”、“环境破坏论”、“规则破坏论”、“债权帝国主义论”等。其中,地缘扩张、经济掠夺、环境破坏等观点是“旧货”,新的挑战是将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规则、债权等所谓西方国家最擅长的话语权结合在了一起。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西方国家看来,中国进入到他们最敏感的红线区域了。其他的负面评价还包括“就业恶化论”、“分裂欧洲论”等等。
  《金融时报》的文章指出,在马来西亚,由于腐败问题,约230亿美元与中国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被叫停。在哥伦比亚,由中国提供融资的大型水电站大坝出现了溃堤危险,下游居民被迫疏散。这些描述很吸引眼球,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逻辑不通:第一,不是所有的中国海外项目都是“一带一路”项目,不是所有在海外的中国企业都是“一带一路”企业;第二,任何商业项目都有风险,不能因为水患疏散等情况就说项目本身有了问题。同时,西方媒体开始把中资的海外项目称之为“不平等条约”,并且将一些项目的失败归咎于“中国中心主义意识”。甚至,提出马来西亚前总理纳吉布被捕,被控贪污,直接想到了“一带一路”的失败,这就是典型的泛化和污名化。
  对此,中国既要保持战略定力,不能乱了阵脚,也要对新情况做客观分析,确保科学发展,相关建议如下:
  首先,要对“一带一路”企业和项目进行甄别。早在2015年笔者就写过一篇文章——《这是“一带一路”的最大痛点》,提出要“警惕劣质企业,不是所有走出去的企业都代表‘一带一路’企业”。现在很多企业借着“一带一路”的名义蜂拥而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项目失控,“一带一路”的品牌就砸掉了,再恢复就难了。对“一带一路”的企业和项目,要进行甄别。好的项目上红榜,向国际社会展示这就是优秀的“一带一路”企业,对企业家来说是一种激励和引导。不好的企业要上黑榜,告诉国际社会跟这种企业要谨慎合作,甚至在资金支持上要对它有所限制。这样,通过红榜、黑榜机制,使一些好的项目成为精品,不好的企业受到制约和约束。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不是粗放的,而是以精品式打造、塑造的方式去赢得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尊重。
  欧美日其实也在做“一带一路”,即全球范围的互联互通。不同的是,“一带一路”早期项目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而欧美是跨国公司。故此,很多国家会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服务于国家战略,是有政府补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通过红黑榜方式,孵化一批有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带一路”使中国企业离世界一流企业越来越近,而不是与之相反。
  具体来说,红黑榜的机制如何建立呢?从国家层面建立这种机制较难,会让沿线国家认为这是政治行为。应该以专业协会的方式解决,如企业协会、工会或专家委员会,从而进行优质项目的甄别和资质审核,让相关项目回归经济本质,形成良性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自律机制,避免“一带一路”过度政治化。“一带一路”不是大水漫灌,而应是涓涓细流、由点及面,通过“点穴式发力”实现化学反应。
  其次,需要补足轻资产的“软联通”项目。中国企业目前“走出去”的很多是港口、高铁、核电、大坝这样的“重资产”项目:如瓜达尔港、吉布提港、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欧班列、中白工业园等,这些项目投资较大、周期较长、风险较大。因此,要打造一批有品牌价值的轻资产项目,如教育、培训、医疗、农业等,让这些要素走到丝路百姓的生活中去,发挥“润滑剂”和“黏合剂”的作用。笔者于日——12月4日赴欧洲三国(荷兰、捷克、奥地利)考察,对欧洲的“一带一路”进展进行了相关调研。笔者问欧洲朋友,在他们眼里什么是“一带一路”,对方回答:“投资数十亿、数百亿美元的项目是‘一带一路’,而且主要表现形态是工程基建以及能源资源项目等。”可见,他们的认知有偏差。但另一方面,就我们自身而言,过去五年“一带一路”的“软联通”项目挖掘不够,使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有了误读。
  笔者建议像大型水电工程在海外修建的时候,要慎之又慎,园区建设也不是越多越好。在国内,“一带一路”的体制机制需要完善,同时,建议在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集中的区域(如东非的埃塞、西非的尼日利亚等)建“一带一路”能力中心。目前,很多中资企业将当地员工派到中国培训,不仅成本极高,且回国后培育人员离开企业的比率极大。能力中心建设有助于提升合作对象国对中国“一带一路”关键性问题的近距离认知,将是中国软实力提升的重要标志。
  需要提升中国企业的专业服务业水平,如战略咨询、会计、法律服务、企业文化塑造、金融支持、传媒等。华盛顿咨询公司RWR Advisory Group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中国2013年以来在6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宣布投资的1674个基础设施项目中,迄今约14%的项目(234个)遭遇了麻烦。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公众对项目的反对、针对劳工政策的抗议、施工延期以及国家安全担忧,其中大部分问题源于管理不善。先不说数字是否准确,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中国在做,西方在评”,后者的评论往往等同于是权威、专业、标准。所以,西方的话语权体现在方方面面,如美国有麦肯锡,德国有罗兰o贝格,爱尔兰有埃森哲等,这些都是全球闻名的战略咨询公司,他们的研究成果直接影响舆情、影响投资,这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补足的。
  提升金融支持的质量。笔者常在开发银行党校、进出口银行党校授课,提醒这两家政策性银行的领导,要尽快识别、推动一些“软联通”项目。目的不是做给别人看,而是“一带一路”升级所必须的。金融支持对企业而言,要做到“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最近,西方批评集中在:中方提供融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协议往往都是在高调的政治宣示中达成,使得接收国很难提出反对意见——即便可行性研究发现了问题。所以,政策性银行、丝路基金、商业银行的“一带一路”合作要增强社会责任能力、透明度水平,不求时效而求成效。
  最后,加强智慧对接,夯实“一带一路”的智库建设。笔者过去跟踪研究“一带一路”五年,其间发现的问题是,“一带一路”大活动之前很多单位或学者“蜂拥而至”,开会之后回归常态、按部就班。“一带一路”的智库建设有点畸形,在高峰论坛之后,几乎所有挂“一带一路”四个字的智库都不能在民政机构注册。管理是对的,的确国内有不少打着“一带一路”旗号招摇撞骗的,但不能因为少数人就不让大多数专家在规范的机制化平台上进行学术研究。不同于其他学科,“一带一路”需要跟踪研究,政策需要动态性调整,因此要鼓励优秀专家在这一领域进行智库研究的创新和尝试。如果都没有专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这一伟大事业如何实现智慧对接,如何确保行稳致远。
  “一带一路”的智库建设不能只是解读政策,讲“一带一路”怎么伟大,更应该能够打通痛点,实现强者通心。如前所述,外媒往往界定“一带一路”是中国领导人倡导的一项在世界各地提供融资并建设基础设施的计划。其实,这个定位本身就有问题,是典型的“以偏概全”,需要学者澄清。“一带一路”的内涵是五通建设,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的优先领域,不是全部。而且,基础设施项目作为“一带一路”的前期项目是有需求的。笔者六月份去埃塞俄比亚调研,期间让埃塞官员选择,但他们心目中,以下项目,他们满意度最高的是:1、亚吉铁路;2、亚的斯亚贝巴轻轨;3、东方工业园;4、其他。对方选择最多的是亚吉铁路。原因是751公里长的亚吉铁路在对方看来真正实现了国家之间的联通,使内陆国家埃塞俄比亚联通了吉布提,从而有了出海口,真正实现了“陆海联动”。这对后续项目的立项与建设有参考价值。
  日,笔者主编的中国首个“一带一路”早期项目动态评估报告在京发布。该报告以“五通”为主线,从硬联通和软联通两个维度,提出国内首个“一带一路”早期项目动态评估指标体系,涉及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81个三级指标。该报告以定量研究的方式指出,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效应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资本进去了,但项目人文性还存在诸多改进的地方。
  最近,笔者到埃塞为其官员授课,埃塞官员原本以为“一带一路”就是道路相连,授课结束后他们明白了“一带一路”也是人文交流,包括民心相通。可见,“一带一路”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合作之前充分交流,增强对关键问题的了解。未来,“一带一路”的相关会议与项目要选好故事、选好项目、选好切入点,不能一看到高铁、核电、园区等重资产、硬联通项目就等于“一带一路”,要告诉各国朋友,“一带一路”不同于西方的殖民主义、不同于“送红包”,而重在共商、共建、共享。
  “一带一路”的魅力在于开放、包容,因此欢迎不同意见,甚至批评意见。这一倡议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要首先承认他的能力边界,不要夸大其作用,也不要诋毁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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