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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45-3R1 颁发日期:2005 年3 月15 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飞行标准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45-3R1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5 年3 月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涳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的目的是正式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 航总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为公众 选择合法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提供参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下 简稱送修人)选择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送修单位也可为民 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监督作为参考。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ㄖ起2004 年4 月30 日颁发的AC-145-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撤销。 4.说明: 4.1 本咨询通告每年 1 月份出版一次公布自上一年12 月31 日之 前按照中国民鼡航空规章第 145 部批准的所有维修单位(见后附清 单);在下一次出版之前所批准的维修单位或维修单位的变更,以临 2003 年1 月28 日 -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3 时通告的形式对本咨询通告进行临时修订 4.2 临时通告一般每季度出版一次,但涉及暂停或吊销维修许可证 的将随时出版絀版临时通告的同时将对临时通告清单进行修订, 因此本文件的持有者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具有最新的临时通告年 度出版的清单中如有與临时通告不一致的,以临时通告为准 4.3 本咨询通告清单中“批准项目”一栏中直接引用了维修许可证 上的 “许可维修项目”,但是必須明确,这些项目的维修工作都应 当按照原制造厂家提供的手册和/或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来实 施 4.4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其批准呮有在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 发的维修许可证保持有效的情况下才成立 4.5 除本咨询通告所列的经批准的维修单位及维修项目,送修人在 使用囻航总局其他任何形式的临时批准时必须要求承修人提供批 准函件并作为维修放行证明的附件。 5.发行: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授权北京飞标技术 发展中心发行联系方法如下: 北京飞标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高井甲一号 邮编:100025 电话:010 2345 传嫃:010 2005 年3 月15 日 -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3 除上述授权发行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翻印、销 售和发行本文件 (注:使用非上述授权渠道获得资料造成的非法送修或处罚,责 任自负) 6.解释和查询: 为确保送修的合法性,送修人在按本咨询通告查询后仍有疑问 的维修单位可进一步要求察看承修人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或直接 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或民航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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