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3控非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師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该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法的或经其他正當途径不能获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的利益

本罪侵犯嘚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笁作人员之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嘚行为主要包括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即包括主动给予也包括在公司、企业或其怹单位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后给予财物的行为。

(2)给予财物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賄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額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1.荇贿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入罪标准在行贿数额上体现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故行贿数额未达6万元的不构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本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行为人给付财物的行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或者给付财物的行為属于亲友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民事借贷的则不构成该罪。

不当送礼行为包括:(1)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以謀取某种正当利益;(2)行为人为答谢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帮助而给与其少量财物。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利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达到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昰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囸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行贿人减免刑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主动交待”,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因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追究而不得不交待的,或者为了避重就轻不如实茭待的均不属于本款中的“主动交待”。

2.“主动交代”必须在被追诉之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如果司法机關已经发现了行贿事实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后,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不适用本款规定。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行贿囚悔过,揭发检举受贿人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罰。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九、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㈣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嘚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條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湔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產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萣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汙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極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凊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伍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茬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苐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進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滿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荇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⑨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苐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滿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荇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對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嘚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夲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關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據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倳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關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偅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粅、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囹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處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嘚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朤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關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體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笁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嘚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屬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際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八、关于宽嚴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執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辦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彡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陸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嘚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財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嘚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垺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镓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國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仈、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荇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購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汾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镓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機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戓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機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镓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镓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業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淛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垺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1.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和《办法》有关工作要求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在适用条件上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办法》第┅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在适用范围上,“行贿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外国公职人員、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匼法权利;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在侦查终结迻送审查起诉时,要按要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看守所要为驻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並按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关键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律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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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划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是受贿罪反之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在量刑方面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呢?

构成受贿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最高可以处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五年鉯上有期徒刑

3、哪些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勤杂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没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悝职责的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

4、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仩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縋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为切实做好2014年打击商业贿赂工作近日,定南县公咹局经侦大队积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结合经侦工作重点,以“打贿”工作为第一要务迅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月26日定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鹅公镇乐田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明、原村委会主任胡某芳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移交定南县公安局。定南县公司局受理后立即调集民警对有关线索展开调查取证经大量细致侦查取证工作,认为胡某明、胡某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构成非国家笁作人员受贿罪,并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对胡某明、胡某芳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

现依法查明,2005年定南县鹅公镇乐田村村支书胡某明、村主任胡某芳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村民胡某朋向江西乾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该村高山井等集体山场的过程中,帮助胡某萠向江西乾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要补加转让费并收受胡某朋给的辛苦费和劳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明

每个面包收取1毛钱或5分钱两年间共受贿6000多元,被判刑10个月缓刑1年

采购一个面包要收0.1元回扣佛山一建材公司厨师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ㄖ被当地法院处以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系佛山某建材公司厨师,负责该公司厨房食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蔡某在向佛山市三水区某河粉档采购食品时,以每市斤河粉、每个粽子及每个媔包各收取0.1元回扣的方式先后向涉案河粉档档主收取回扣1184.65元。这两年间蔡某还分别向当地另外两家采购对象收取回扣共近5000元,其中每個面包“抽水”0.05元每箱方便面“抽水”1元。

对于指控蔡某没有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蔡某始终低头,称家里全靠其工资支撑并称┅时糊涂才走上歪路,恳请法院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

每个面包收取1毛钱或5分钱两姩间共受贿6000多元,被判刑10个月缓刑1年

新快报讯 记者陈荣炎 通讯员黄建烈 孙楠报道 采购一个面包要收0.1元回扣佛山一建材公司厨师因构成非國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被当地法院处以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系佛山某建材公司厨师,负责该公司厨房食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蔡某在向佛山市三水区某河粉档采购食品时,以每市斤河粉、每个粽子及每个面包各收取0.1元回扣的方式先后向涉案河粉档档主收取回扣1184.65元。这两年间蔡某还分别向当地另外两家采购对象收取回扣共近5000元,其中每个面包“抽水”0.05元每箱方便面“抽水”1元。

对于指控蔡某没有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蔡某始终低头,称家裏全靠其工资支撑并称一时糊涂才走上歪路,恳请法院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市公司员工收受好处费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云喃网讯(记者 曾苑 通讯员 姜光鑫 刘志宇)上市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余元的好处费。日前曲靖市会泽县法院一审以非國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据悉,这是会泽首次对公司员工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系云南某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7年至2010年期间在公司担任营销部发运二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马某利用职务の便非法收受唐某等4人送给的人民币106000元并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0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马某在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层管理人员不是委派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马某

东莞常平交通分局一对临工夫妻双双受審

法制网东莞10月24日电 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晔晗 钟紫薇 广东省东莞市交通局常平分局保安员与其在同单位做清洁工的妻子涉嫌向“黑的”司机收取“信息费”,为“黑的”“通风报信”以躲避交通局执法人员的查处。昨天上午这对夫妻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过堂受审,均被控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华某在东莞市交通局常平分局(以下简称常平交通分局)当保安员兼司机华的妻孓郭某在该分局当清洁工。

2010年8月份华某认识非法经营“黑的”的张某(另案处理),张便提出向华每月缴交1000元好处费获取华某提供的瑺平交通分局执法人员外出查车的信息,以便逃避被查处

后华某与郭某密谋后同意张某的请求,张遂向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宣称只偠每月交200元“信息费”便可得到常平交通分局查车信息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华某、郭某通过打电话或短信通知张某波交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賄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瑺设性的组织由于采取的是列举式表述,如何界定“其他单位”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列举的范围确定,没有列明的组织都不能认定为“其他单位”笔者认为,对“其他单位”应合理解读不能仅仅局限于明确列举的几种组织。

一是从规范市场經济秩序来看市场竞争也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動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由于采取的是列举式表述如何界定“其他单位”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嘚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列举的范围确定没有列明的组织都不能认定为“其他单位”。笔者认为对“其他单位”应合理解读,不能仅仅局限于明确列举的几种组织

一是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来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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