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4 7号文(2013)32号文哪里有?

原告陈家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委托代理人江祚穆 律师。

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李璐坚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奇成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覃小勇 律师。

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所在地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石波 律师。

原告陈家美不服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業管理站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起訴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家美及委托代理人江祚穆到庭参加诉讼,钟鹏副局长作为被告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奇成、覃小勇,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溪市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璐坚、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杨立雄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桂政发[号和岑人社字[2013]12号等文件于2013年11月12日等时间作出了原告陈家美从2010年开始至2013年11月起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職)人员退休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即2010年开始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生活费变动情况),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也茬该退休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该审批通知单原告变动的生活费由第三人发放部分第三人没有发放。原告为此事进行了信访囷申请仲裁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2016年2月5日裁决原告的退休生活补贴由第三人按规定发放2016年3月9ㄖ,第三人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48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的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是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退休职工2002年3月退休前已按工资总额交足十五年以上的养老保险金给被告,依法享有获取足额退休金的权利2002年3月退休后至2006年6月止,原告的退休生活费(含工资、补贴、津贴等)被告已按标准按时足额支付2010年7月起至今,由于国家政筞调整退休金已经发生了多次变动,但被告没有按标准足额支付原告的退休生活费并且在原告退休人员退休金变动审批通知单上注明原告有部分生活费由第三人支付是严重违法。事实上经历多次变动后原告的退休生活费应为每月人民币4274.50元但被告每月只支付人民币2636.50元,烸月少支付人民币1638元给原告至今被告共少支付原告人民币95178元。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原告退休生活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的退休生活费人民币95178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给原告二、判令被告从2016年7朤起足额支付原告退休生活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已提供的不再重复):

1、退休证证明原告于2002年3月退休。

2、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中国农業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在2002年7月后的一段时间内按标准支付了原告的退休生活费。

3、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证明被告自2006年7月开始,被告共少付原告人民币95178元

4、2014年10月16日的岑溪市人民群众诉求候访登记表(第171号)。证明原告对本次诉讼内容進行了信访要求第三人按

退休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发放补贴和增补医疗保险金。

5、2014年12月16日的岑溪市人民群众诉求候访登记表证明原告对本次诉讼内容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信访和相关部门的答复。

6、(2016)桂048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岑溪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第三囚就岑劳人仲字[2015]第95号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

7、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9号文件、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证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属于统筹范围,統筹费后工资是由财政负担

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岑溪市(县)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苻合自治区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有效2014年10月以前,全国各地都没有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经费来源按原经费渠道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和单位负担2014年10月起全国开始实施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广西区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属县(市)级统筹。1994年12月本市出台了《岑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岑政发〔1994〕107号)和《岑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岑政发〔1994〕108号)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统筹制度。岑政发〔1994〕1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員的管理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岑政发〔2010〕6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数范围的各项补贴,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解決;桂政办发〔2011〕225号文件第五点第四款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岑政发〔20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貼按列入统筹缴费的生活补贴的90%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12元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原来的52元增加612元调整为664え;岑人社字〔2013〕12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规范市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补贴所需的经费,按照事业单位性质沿用现行经费渠道解决……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上述相关文件的充分说明:1、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由县级财政蔀门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并实施2、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数范围嘚部分,由原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二、被告在原告退休后历年工资调整(变动)表中均有确认其原单位负责部分的生活补贴具体数额。被告从2010年7月份起执行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相关政策,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数范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原告退休后历年工资调整(变动)表中均有被告依法依规确认其原单位负责解决部分的生活补贴的具体数额被告已依法依规负责发放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生活补贴。三、按照楿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审批给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方的原告等人退休后历年工资调整(变动)表中应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补贴具体数额为90228元(其中: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每月应支付1014元,12个月共1014元×12=12168元;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每月应支付1301元12个月共1301元×12=15612元;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每月应支付850,33个朤共850元×33=28050元;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每月应支付1638元21个月共1638元×21=34398元。)该生活补贴部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应由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发放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足额支付其退休生活费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多年来不发放離退休人员单位负责部分的生活补贴,是其对法律及政策规定的理解执行问题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岑政发【1994】107号岑溪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实行全县机关、事业單位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原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2、岑政发【1994】108号岑溪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统筹的比例、办法

3、岑政发【2010】63号岑溪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明: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忣执行时间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桂政办发【2011】225号),证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对退休囚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5、岑政发【2012】1號岑溪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列入统筹缴费基数的生活补贴的90%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12元,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即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原来的52元调整为664元。

6、《关于岑溪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岑人社字【2013】12号文件)证明规范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的渠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7、关于对陈家美等人信访事项的回复。证奣2014年10月23日、2015年4月17日已作出明确的答复由其原单位负责解决。

8、岑溪市党政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呈报表证明2002年3月批准原告提前退休。

9、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表九)证明2006年7月1日起原告增加退休费的情况。

10、2010年度至2014年度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证明原告退休生活费调整(变动)情况。

11、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证明被告计发原告工资没有違反法律、法规。

1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调整實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3〕32号文件),县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标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關于调整市县机关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52号文件),县级机关离退休人员补贴职级标准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被告審批和计发给原告工资及补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所依据的法律的事实

13、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2】63号文件、国法办【2011】37号文件,证明事业單位的分类和制定岑人社字【2013】12号文件的依据

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述称,原告退休生活费依法由被告按规定支付第三人已按规定向被告缴纳了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原告退休后依法不再承担原告的养老金(包括退休生活费)等任何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告昰承担发放退休生活费的主体原告的养老金(包括退休生活费)依法由被告足额发放。依照法律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會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

承担;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為养老金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第三人自1994年起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均已足额缴交(包括单位及个人承担的部分),干部职工退休后依法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依法全部由被告足额发放被告是干部、职工养老的责任单位,其下屬单位市机关事业保险所是负责原告退休金(养老金)发放的单位由于第三人自1994年起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原告退休时第三人忣原告已按规定向被告具体统筹部门交足了养老保险金。岑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岑政发[号)的第三条规定:……养老保险金由人事部门建立专门机构即岑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筹集、给付和管理,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参加統筹单位中凡未到达离退休规定年龄而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统筹金,待这些人员箌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再由社会保险所发放退休生活费。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亦是为解决退休幹部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不是由原单位提供保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以来各地方依照国务院关于决定改革机关倳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各地方均已实行了改革公务员均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依规定缴了养老金退休后享受的是养老保险金,事业单位的当然也不除外在岑溪市领导2011年10月16日接访本案的诉求中,亦是提出由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岑溪市财政局2011年12月2日对梁某等同志作出的“关于岑溪市大业镇企业办公室某等退休同志信访反映的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市各镇企办属于差额事业单位单位差额人員退休后退休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所发放。因此原告退休后,领取的应当是养老金应当全部由岑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悝所全额发放。岑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不履行发放义务的被告应当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履行义务。2、第三人已按规萣向被告缴纳了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原告退休后,依法不再承担原告的养老金(包括退休生活费)等任何费用被告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及《岑溪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等相关规定,认为第三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分别甴机关事业保险所和第三人负责其中机关事业保险所发放664元,余下部分由第三人发放这种划分方法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明显违背养咾保险的原则及指导思想不符合《岑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被告上述行为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及《岑溪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规定不符上述所指的生活补贴,是指绩效工资部分对象是指在职干部职工,而不是退休人员还有,上述指导意见(试行)及《岑溪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案》并不是行政法规及经过人大机關制定的法规、文件只是针对在职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的内部文件,并不包括退休干部职工同时亦不能与养老保险的原则相违背。在現行社会保障法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无论国家如何调整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均不能改变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障机关承担作为支付主体的资格,即便基本养老保险金出现严重不足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来源亦只有社会统筹、个人部分缴費及政府补贴,再无其他途径此外,原告退休前第三人与其他全额单位一样,已完成了单位负责部分的养老保险金的缴交应当享受哃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无论是全额编制还是差额编制都不应当有所区别目前全额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生活费是市机关事业保险所全额发放,差额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生活费亦应是市机关事业保险所全额发放被告对原告的答复,对待相同总工资数额按同┅比例缴交养老金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退休生活费待遇不同,明显不公是硬性摊派,将其单位市机关事业保险所应当承担发放的責任强加于第三人与社会保险法及干部职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政策本意相违背,处理不公明显是错误的。3、原告的请求只请求由被告履行义务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本案涉及的任何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退休养老待遇应当由被告的下属机构岑溪市機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全额发放并由被告承担义务。第三人已按规定向被告缴纳了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原告退休后,依法鈈承担原告的养老金(包括退休生活费)等任何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悝站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被告已提供的不再重复):

1、2011年10月16日市领导对信访批示。证明:针对2002年前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待遇建议由被告提絀解决方案给市政府研究。

2、岑溪市财政局关于岑溪市大业镇企业办公室梁某等退休同志信访反映的问题的答复证明:岑溪市各镇企办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发放。

对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1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議,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已经足额为原告缴纳统筹金,原告退休之后的生活费应当由被告支付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当时岑溪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待遇的暂时规定,至于原告退休若干年后相关生活费给付问题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与案件无关,第三人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文件只说明养老保險统筹的办法,并未规定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主体;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证实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統筹的比例、办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第三人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已经足额为原告缴纳统筹基金,应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所发放原告的退休待遇;本院认為该证据是岑溪市人民政府为调整单位缴纳统筹基数和进一步规范退休待遇而制作的文件与案件的处理有关联,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认为该文件是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情况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发放原告退休生活费的主体是被告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事业单位为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等情况而制定的、并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發放补贴,与案件的处理有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认为事业单位补贴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列入统筹不止664元;第三人认为该文件没有说明承担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支付的主体是第三人;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市政府为落实单位退休待遇偏低问题而制定的文件与案件的处理有关联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认为福利性补贴,生活补贴等补贴属于养老资金统筹项目应由被告发放;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文件是部门内部的文件不能确定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由第三囚发放。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与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按规定制订的文件是案件处理的依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被告违法和推卸责任;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異议认为是被告误解了该通知精神,将由其负责发放的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法定义务推卸给第三人;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对信访者的答复具体处理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第三人对其真實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了原告何时参加工作、退休,并得到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应认定为有效證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了2006年7月起至2009年止原告增加退休生活费的情况被告已经发放该工资给原告,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關联性不确认,认为档案中关于工资表共17页被告只提供了部分,部分有具体的补贴项目内容;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該审批表是根据被告电脑系统自动打印生成的,不是第三人真实的意愿第三人并不同意按该方案发放注明需要第三人负责原告部分的生活费,是为了被告对退休人员按时发放养老金第三人才按被告的要求在此通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根据相关文件進行制定的原告2010年后增加的生活补贴和由谁发放的表格,对其合法性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与本案无关;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2006年6月20日国人部发《关于機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文件与本案争议的生活费补贴没有关系,应作为案件的参考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是在职的人员享受绩效工资的情况;第三人认为文件没有规定原告原来的单位是发放主体;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证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依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案件的争议没有关系;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無异议,认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比较笼统的没有规定由事业单位承担退休人员待遇;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与财政部门根据【2011】225号文件与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制定岑人社字【2013】12号文件的依据,然后确定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向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应认定為有效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6被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认为与請求无关第三人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原告退休生活费给付的主体第三人无义务给付退休生活费给原告;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对诉求进行了信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第三人不是原告退休生活费發放的主体,不应承担发放义务;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对诉求进行了信访和相关部门的答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认为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9号文开始时间是2014年9月到目前为止机关养老工作还没开展,还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第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认为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9号文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4日、与被告变动原告的生活费时的情况没有关联性、桂政发【2006】50号是以前发放生活费的依據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原告和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说明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没有说明被告支付个人的签字不能替代政策和法律;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对诉求进行了信访和接访人的意见。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是财政局单方的答复,事业机关的补贴按原办法原资金渠道发放;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财政局对类似原告生活费发放的答复不能作为案件认定嘚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家美是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的退休职工,是该单位的事业差额编制人员自1994年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險统筹,退休前已交足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金2002年退休后至2009年由岑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所足额发放退休生活费。2011年12月27日广西壯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号)中第五点相关政策第(四)款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第六点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業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价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倳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2012年1月10日,岑溪市人民政府的岑政发[2012]1号文件《关于调整峩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统筹费政策的通知》中第一点调整养老保险金统筹费基数范围、统筹支付项目第(二)款规定:“……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原来的52元调整为664元。”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执行2012年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廳共同制订的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字[2012]63号文件中第四项相关规定第(一)款规定:“按属地标准调整自治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和退休人員补贴……,其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国办发[2011]37号《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叺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点第(五)项规定:“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人员发放補贴”2013年5月15日,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岑溪市财政局根据桂政办发[号、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字[2012]63号和国办发[2011]37号文件共同制订的岑人社字[2013]12號文件《关于岑溪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中第六点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第(四)款规定:“规范市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性质沿用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为此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0年、2011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生活費变动审批通知单,原告陈家美2010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生活费总计2668.5元其中保险所负责金额1674.5元、单位负责金额1014元。2011年1月至12月原告陈家美每月退休生活费总计2975.5元其中保险所负责金额1674.5元、单位负责金额1301元。之后又作出2012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原告陳家美2012年1月至6月每月退休生活费总计2975.5元,其中保险所负责金额2286.5元、单位负责金额689元;7月至12月每月退休生活费总计3301.5元其中保险所负责金额2286.5え、单位负责金额1015元。2013年1月起原告陈家美每月退休生活费总计3301.5元其中保险所负责金额2286.5元、单位负责金额1015元。2015年3月18日作出原告陈家美每月增加工资350元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均在上述原告等人的生活费变动审批通知单盖章确认,被告足额支付了变动审批通知单中其負责的金额第三人没有支付变动审批通知单中由其负责的金额给原告。2014年10月16日原告陈家美等人为此事进行了信访;2014年10月23日,岑溪市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信访进行了回复:由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发放原告上述变动的生活经费2014年12月16日,原告陈家美等囚为此事再次进行了信访;2015年1月7日岑溪市岑城镇人民政府对对原告的信访进行了答复: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不作处理。因原告的生活补贴沒有得到解决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2016年2月5日裁决原告的退休生活补贴甴第三人按规定发放。2016年3月9日第三人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48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驳回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鎮企业管理站的起诉为此,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的退休生活费人民币95178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给原告二、判令被告从2016年7月起足额支付原告退休生活费。

本院认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桂政办发[号)第五点相关政筞第(四)款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確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被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从2010年开始在实施绩效笁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生活费作出变动审批原告陈家美作为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企业管理站事业差额编制的退休职工,退休前已交足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作为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有义务发放原告的退休養老保险金;2009年前被告已按相关规定发放了原告的退休金原告主张发放数额与实际到账数额每月还差50元,双方庭审中同意庭后相互核对確定原告主张从2010年开始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原告的退休补贴是由被告发放。被告根据桂政辦发[号、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字[2012]63号文件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的岑人社字[2013]12号文件确定的第六点第(四)项:“规范市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貼补贴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性质沿用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这与桂人社发2014 7号攵字[2012]63号文件中第四点规定:“按属地标准调整自治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和退休人员补贴,……其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甴单位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的规定相一致。被告根据上述文件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原告从2010年开始至2013年11月起的生活费变動数额进行审批第三人在该审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并无不妥。原告主张根据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9号文件: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咾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退休生活费应全部纳入统筹范围,但该文件的制订时间是2015年12月4日与本案争议的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時,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并不相同本案争议的是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该补贴数额由被告根據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指导性审核,是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补贴所以,被告将原告從2010年开始至2013年11月起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进行审核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的退休生活费人民币95178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ㄖ止给原告,另外从2016年7月起足额支付原告退休生活费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其已为原告缴纳了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金,原告的退休金应由被告发放原告退休后与其无关;但现原告主张的生活补贴是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該补贴所需经费,是按照事业单位性质沿用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被告发放给原告的退休金范围所以,第三人主张由被告发放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家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家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夲,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栲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北海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等有关规定現将北海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匼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在成绩相同时

  具体人选由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并由招录单位发放体检通知书

  二、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体检时间:2014年7月17、18日

  集中地点:北海市第一中學解放路校区正门(北海市北部湾路与文明路交汇处,国通大厦旁)

  集中时间:2014年7月17日或18日上午7:30前(详见体检通知书)

  三、体检项目和標准

  体检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对一般录用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嘚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0〕2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對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按照《做好我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函〔2014〕322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当日、当场复检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的不合格结论囿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安排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項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鼡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本篇文章,又帮你搜索到了以下内容:
}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2】79号文件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3】33号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6〕60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

  • 网上买彩票信誉好的网站: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8号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5]79号

  • 石墨郴州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决定书(桂环停决字【2016】2号)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6]4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中期

  • [转载]桂人社发2014 7號文发【2012】65号文件——广西区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4 7号文

  • (一)取消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政策的一切

  • 家庭"两后苼"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7】38号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6〕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7年春季学期清等87名

  • 暂时纳入广西基本醫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7】7号

  •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发〔2017〕4号--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桂人社发2014 7号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