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当兵户口挂舅舅家可以吗在舅舅家了,现在户口怎么迁移父母那里?

我很在乎亲戚是否看得起我家,该怎么办清风,您好。我简单介绍下我的情况。 我家有三个小孩子,家境虽不优越,但父母都辛苦工作供我们三个人上大学,我跟我哥哥还上了研究生。哥哥现在在国家航天单位工作,年薪也有20几万,姐姐现在是一名中学老师,我在一所国内排行前15的大学读研究生。按说,我们几个人都到现在这状况,应该不用觉得自卑。但是,因为小时候家里很苦,我家有一个在本地当某局*长的亲舅舅,小时候起舅妈就拿一些她家亲戚小孩不要的衣服给我们,而我,从小自尊心很强,我宁愿穿便宜衣服,或者自己的旧衣服,也不喜欢别人给我们的,因此,一直觉得有距离感。 高三时为了让我有充足的时间学*,妈妈让我住在这个舅舅家走读,这样晚上可以多学一两个小时。其实我很不喜欢住在他家,因为很冷漠,我每天在学校食堂吃饭,在教室午休,晚上回来睡觉。也不怎么聊天。然后,高三时,我跟班上一个男生走得很近,他虽然学*不怎么好,喜欢跟一群兄弟玩,但是人很善良,也很聪明,我们经常一起放学回家被舅妈看到了,然后舅妈告诉舅舅,他们当时告诉我妈妈,语气就是,家里条件不怎么好,居然还有心思谈恋爱,以后肯定没出息。那时年轻,初恋的甜蜜让我也无暇顾及这些话,相反,我把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学*中去,他也很努力,最后我考上了重点大学,他上了一所二本学校,我知道他尽力了。 高三毕业后,由于班主任在我父母面前说那个男生不好,说他是个混混,我妈妈坚决反对我跟他来往,为了让妈妈放心,我骗她说已经分手了,其实一直在交往。然后我们一起考研,他很努力,我们都考上了,他现在也在一个重点大学读研。他一直想让我正式介绍他给我家人,我却犹豫不决。 先介绍下我男朋友家境。他家境其实还算不错。父母开了一家服装店,在我们县城有两栋房子,也该有一百多万,加上几个店面租给别人做生意,每年也能收几万。总的来说也不错。男朋友的性格很好,对我也是百依百顺,爱好的话,喜欢打篮球,打dota。 去年我的一个表姐带回了她男朋友,表姐的男朋友家之前嫌弃表姐太矮了,逼他们分手了一年,后来和好了。表姐夫人也不错。她男朋友家是开厂子的,家里很有钱,当时我们一起去吃饭,舅舅请客,席间一听说他家开厂子,资**上千万,现在表姐夫在管理。就非常的,怎么说呢,不能说殷勤吧,就是很热情。还说我姐姐怎么还没男朋友,说要找就要按照表姐夫那样的,还说我年纪小的时候就开始谈,有个屁用啦什么什么的。我听了很难受,虽然我知道舅舅当官这么多年,确实已经*惯指指点点了,在我家也是,喜欢趾高气昂的说你家应该怎么怎么办,谁谁应该怎么怎么做。 现在我跟男朋友还在研一,离工作还有两年,我想要等我盲作稳定了,甚至说发展得比较好了再跟家里说,其实我觉得父母这关很好过,因为我相信爸妈只要知道我幸福就好了。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从小的自卑让我很在乎这个舅舅会怎么看,他会不会因为男朋友赚的没有表姐夫那么多看不起我们家?而男朋友就是高三那个,舅舅早就不怎么看好他,想起这些我就好心烦,我自尊心强,不想让任何人觉得我家差,可是我不能因为这个去找个有钱人,我还是很爱我男朋友的。 请清风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期待您的答案,真心佩服你,谢谢 !

清风,您好。我简单介绍下我的情况。

我家有三个小孩子,家境虽不优越,但父母都辛苦工作供我们三个人上大学,我跟我哥哥还上了研究生。哥哥现在在国家航天单位工作,年薪也有20几万,姐姐现在是一名中学老师,我在一所国内排行前15的大学读研究生。按说,我们几个人都到现在这状况,应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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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您好,我是芝罘区的,离婚好多年孩子户口一直放在前夫那里,由于多种原因想把孩子户口迁到开发区亲戚家(直系哥哥或姐姐家),请问可以办理吗?急盼回复!谢谢!烟台市公安局对此回复:您好,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您好,我是芝罘区的,离婚好多年孩子户口一直放在前夫那里,由于多种原因想把孩子户口迁到开发区亲戚家(直系哥哥或姐姐家),请问可以办理吗?急盼回复!谢谢!

烟台市公安局对此回复:您好,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只能随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一起落户,所以孩子不能投靠开发区亲戚家。诉求人无联系方式无法电话沟通。户籍窗口咨询电话:。

离职后集体户口可否迁到芝罘区亲友家中?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我的户口现在是在开发区企业集体户口,目前已离职。在烟台无房产,已离异,现在能把户口迁到芝罘区亲友家里吗?如果可以,都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烟台市公安局对此回复:您好!来信收悉。对于您来信中咨询的情况,现回复如下:如果您在芝罘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与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合同期限需连续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相关人事代理协议等证明),可以将户口由开发区迁移至芝罘区亲友家。特此回复,感谢您对烟台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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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迁入子女的户口,或父母的户口,亲戚的不可以。

1、先回上海,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2、居住证满3年后,你舅舅户口就可以落户迁回上海。届时,将原来上海户口迁出证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证明、女儿独生子女证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海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有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个月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卫生防疫部门或者国外、境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经公安部门查实已失踪两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对重新出现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二)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更改年龄;

(三)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贯应当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籍贯;

(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户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更改性别;

(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七)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发放。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单身独居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商议确定。

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

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第十六条 有居住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的专人担任。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的迁移理由正当,手续完备,并持有合法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在同一乡、镇内的迁移,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的农业户口迁移,应当经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全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第十九条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第二十条 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经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审核,对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口。

第二十一条 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户口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满16周岁的本市居民,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应当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之日起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迁移人,应当及时到发证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届满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未报入证明,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持证人遗失《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当及时到签发单位报失。有效期届满4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在签发之日6个月内凭本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内容予以补发。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超过有效期而未报户口的,凭原证到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内容予换发。但《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换发,应当重新办理落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籍证明只限于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使用。

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如出具。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一)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户口迁移判决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二)因一方擅自将另一方的户口迁移或者使另一方法进行正常的户口迁移,被迁移人或者迁移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三)户口迁移人或者家庭成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迁移户口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续申报户口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经审批同意由外省市来沪落户、国外(境外)回沪定居人员,家庭成员不让其恢复户口的,予以强制恢复户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户或并户将严重侵犯户内人员合法权益,丑具备分户、并户条件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解无效,予以强制分、并户;

(七)因失踪、死亡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后拒绝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八)因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而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九)对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户口登记机关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后,7日内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办理相应的强制手续。对拒不交出《居民户口簿》的,另给予签发同一户号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备注栏中写明“续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户内利害关系人不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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