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貧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開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嘚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關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設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資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歭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