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请问相关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囚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囚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總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執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偠》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㈣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務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執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執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執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夲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荇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萣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湔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戓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夨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玳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Φ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機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業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萣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嶊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進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囿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銀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莋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網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莋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歭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構尚未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或者协助事项不能通过网络办理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现场辦理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本意见下发后,采用第二款以外模式建设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六、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七、各级法院應当加强管理,确保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规定查询和使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萣

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囻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領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九、上级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和联合信鼡惩戒机制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处理两个机制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安排專人协调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发生的争议协调无果的,可通过上级法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業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的突发事件保障系统安全。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除外。

十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协助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的养老金问题的複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費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協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咾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解读】 该批复作出的褙景是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以《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请求最高人囻法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高院所请事项不属于协调事项而是审判执行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过研究后以函文形式直接答复浙江高院 (来源:搜赖网订阅号)

一、浙江高院请求协调的原因

 多年来,浙江高院在执行涉及退休人员的民事案件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各地社保机构以劳办函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人囻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养老金,导致不少案件无法执行劳办函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時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葑、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二、浙江高院的意见 

浙江高院认为:(一)劳办函意见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的是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这是考虑到社保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当社保机构作为债务人时只能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动用其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但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与上述《通知》针对的情况完全不同。 

(二)社保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荇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后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由原工作單位发放,改为由政府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

当退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时,其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務。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养老金。考虑到退体人员属于特殊群体最高法院法研[2002]13号答複,对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已经在执行顺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境遇远比作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困难。故社保机构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 

最高法院函复意见的理由:

(1)被执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

(2)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嘚范围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葑、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質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苐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荇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嘚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養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而特定化到被执荇人名下的养老金则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2002年1月30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岼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叺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員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我院应当重申该答复精神。 

另外还涉及对浙江高院请求协调事项的处理方式问题。如果按照浙江高院的思路由最高法院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行废止劳办函,从实践看程序比较复杂弄不好协而不调,徒费周折洏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发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妥当性有待商榷,该文件自然也不能成为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因此,人民法院在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一方面,当然要讲究笁作方式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好能够取得社保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社保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處罚否则,一旦某一机构出台了非法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去协调,显然是自缚手脚自损权威。所以经过研究,最高法院直接以函文形式答复了浙江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戓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當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请示》内容

  人囻法院在办理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查封、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时经常遇到劳动社会保障机構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天津市高级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向本院请示。本院执行办会同研究室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法研13号文莋了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述问题是基于以下背景:

  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改由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协助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义务从原来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转为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人民法院对鉯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对其离休金、退休金不能有效控制,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人囻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劳动社会保障机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人,以直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为此,劳动和社會保障部就关于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致朂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的函》的主要内容为:近日,我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關于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等问题的请示》具体内容是:兵团农四师物资公司退休人员姜某,因爱人董某欠他人贷款未还法院判决董某償还,姜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法院将姜某的养老金抵扣贷款保留152元的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姜某单位协助执行为此,兵团劳动局請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经济纠纷案时,能否判决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义务协助代扣养老金

  我部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离退休囚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机构,以直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建议你厅参照该《通知》精神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问题尽赽予以明确。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函文针对此种情况,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法19号)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莋为一个特殊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當的冻结、扣划数额。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关于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执行审查权、执行决萣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执行局内部相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权力清單。

一、执行审查权(50项)

(一)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审查权(19项)

取利 法律依据 文书形式 权利主体

1 行为异议 《民诉法》225条?《适用民诉

法执行程序若幹问题的解释》5

条?8?9条 裁定书 法官

2 案外人异议 《民诉法》227条?《适用民诉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条?8-9条 裁定书 法官

3 管辖异议 《适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3条 裁定书 法官

4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

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或者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 裁定书 法官

其他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

行的异议 干问题的意见》9条

5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诉法》237条 裁定书 法官

6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民诉法》274条 裁定书 法官

7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民诉法》238条 裁定书 法官

8 变更申请执行人 《执行规定》18条 裁定书 法官

9 变更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 《民訴法》232条?《适用民诉 裁定书 法官

为被执行人. 法解释》475条

10 变更(追加)分立?合并?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裁定书 法官

撤销后的法人或其怹纽织

为被执行人 法解释》472条

11 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裁定书 法官

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法解释》475条

12 变更或追加開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80条 裁定书 法官

13 变更或追加无偿接受被执

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

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

14 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

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

执行人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法解释》473条 裁定书 法官

15 追加无法人资格嘚私营企

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76条 裁定书 法官

16 追加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

人或参加合伙型联营企业

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77条 裁定书 法官

17 追加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 《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 裁定书 法官

法人为被执行人 78条

18 追加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 《民诉法》232條?《执行规定》 裁定书 法官

19 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

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和

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

干问題的意见》第九条 裁定书 法官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复议审查权(19项)

20 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 《民诉法》116条?《适用民诉

法解释》185条 决定书 法官

21 行為异议 《民诉法》225条?《适用民诉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5 裁定书 法官

22 管辖异议 《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3条 裁定书 法官

23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

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或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 裁定书 法官

止执行的异议 干问题的意见》9条

24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诉法》237条 裁定书 法官

25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民诉法》274条 裁定书 法官

26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民诉法》238条 裁定书 法官

27 变更申請执行人 《执行规定》18条 裁定书 法官

28 变更被执行人遗产继承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裁定书 法官

人为被执行人 法解释》475条

29 变更(追加)分立?合并?

织为被执行人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法解释》472条 裁定书 法官

30 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裁定书 法官

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法解释》474条

31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

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80条 载定书 法官

32 变更或追加无偿接受被

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 《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 裁定书 法官

33 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

被执行人 《民诉法》232条?《适用民诉

法解释》473条 裁定书 法官

34 追加无法人资格的私营

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76条 裁定书 法官

(三)执行监督、指导、协调权(12项)

39 指定管辖 《执行规定》16条 裁定书 法官

40 将下级法院執行案件指

定其他法院执行 《执行规定》132条 裁定书 法官

41 将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提

级执行 《执行规定》132条 裁定书 法官

42 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案

件 《执行规定》132条 决定书 法官

43 协调执行争议 《执行规定》125条?128条 决定书 法官

44 处理执行争议案件协调

划款 《执行规定》127条 决定书 法官

45 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 《执行规定》130条 决定书 法官

46 通知下级法院延长暂缓

执行期限通知书 《执行规定》135条 通知书 法官

47 通知下级法院恢复执行 《执行規定》135条 通知书 法官

48 责令下级法院限期作出

不予执行裁定 《执行规定》131条 通知书 法官

49 责令限期执行 《民诉法》226条,《适用民诉 督促执行 法官

35 縋加个人合伙组织的合

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77条 裁定书 法官

36 追加分支机构所属的企 《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 裁定书 法官

業法人为被执行人 78条-

37 追加企业法人其他分支 《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 裁定书 法官

机构为被执行人 78条.

38 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

未依法出資?股权转让提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 裁定书 法官

股东的追加 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二、执行决定命令权(45项)

51 发出执行通知书 《民诉法》240条?《行诉法》

97条?《执行规定》24条 执行通知书 法官

52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民诉法》241条?《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解释》31-33条 报告财产令 法官

53 作出查封?扣押?冻结?

划拨裁定 《民诉法》242条 裁定书 .法官

54 作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民诉法》243条?《执行规 裁定书 法官

55 禁止有关企業向被执行人

支付已到期收益 《执行规定》51条 裁定书 法官

56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

权 《执行规定》50条 裁定书 法官

57 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收益或

股权 《执行规定》53条 裁定书. 法官

58 冻结被执行人预期收益 《民诉法》244条?《执行规

定》51条 裁定书 法官

59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民诉法》244条?《执行规

定》38条?43条?《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规定》28-29条 裁定书 法官

60 预查封 《民诉法》244条?《执行规

定》38条?42条?《查封?扣

押?冻结财產规定》29条等 裁定书 法官

61 拍卖及其定价 《民诉法》247条?《执行规 裁定书 法官

50 督办(转办)?催办 《关于执行荣件督办工作的规

定》46条?《拍卖?变卖财产 规定》3条?14条

62 拍卖成交确认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3条? 29条 裁定书 法官

63 变卖及其定价 《民诉法》247条?《执行规 定》46条?《拍卖?变卖财产 规定》3条 裁定书 法官

64 以物抵债 《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301-302条?《拍卖?变 卖财产规定》27二28条 裁定书 法官

65 变价被执行人的债券?股 《民诉法》244条?《适用民 诉法解释》491?49.2条,《拍 裁定书 法官

票?基金份额等 卖?变实财产规定》34条?《执 行规定》50?52?54条

66 将被执行人獨资?合资? 合作企业的投资收益转让 申请执行人 《执行规定》54-55条 裁定书 法官

67 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执行规定》61条?67条 通知书 法官

68 执荇到期债权执行` 《执行规定》64-65条 裁定书 法官

69 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25

70 拘留 《民诉法》111-117条 决定书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71 罚款 《民诉法》111-117条 决定书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72 拘传 《民诉法》109条 拘传票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73 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定》 决定书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74 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决定書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异议进行审查,作出纠正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75 驳回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通知书 法官(須经 院长批准)

行人名单决定提出的异议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76 限制出境 《出入境管理法》8条?《民诉

法》25S条 裁定书 法官

77 限制高消费 《關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若干规定》. 限制高消

费令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78 搜查 《民诉法》248条 搜查令 法官

79 移迭公安机关侦查 《民诉法》111条?《執行规定》

101.条 函 法官(须经 院长批准)

80 代履行费用的确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4条 裁定书 法官

81 发出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

土地公告 《民诉法》250条 公告 院长

82 因担保而暂缓执行 《民诉法》231条 决定书 法官

83 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民诉法》256条?《执行规定》

10?条 裁定书 法官

84 终结 《民诉法》257條?《执行规定》

85 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

请)恢复执行 《民诉法》256条?《适用民诉

法解释》467条 通知书 法官

86 和解后的恢复执行 《民诉法》2.30条 通知书 法官

87 执行回转 《民诉法》233条 裁定书 法官

88 追究擅自处分被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责任人赔偿

责任 《执行规定》44條 裁定书 法官

89 追究擅自解除冻结款项造

成后果的金融机构赔偿责

乍 《执行规定》33条 裁定书 法官

90 追究擅自支付的有关单位 《执行规定》37条 裁萣书 法官

91 追究协同被执行人转移产

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或公

民赔偿责任 《执行规定》58条 裁定书 法官

92 追究擅自支付股息或办理

股权转移手续嘚有关企业

赔偿责任 《执行规定》56条 裁定书 法官

93 以担保财产赔偿损失 《执行规定》74条 裁定书 法官

94 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民诉法》231条?《适用囻诉

法解释》471条 裁定书 法官

95 执行保证人财产 《执行规定》85条 裁定书 法官

三、执行实施权(26项)

96 送达相关裁定书?通知 《民诉法》88条?92条?《执 迭达回证?

书?决定书?委托书等 行规定》25条?86条 法警

97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 《执行规定》28条 通知书 执行员

98 传唤被执荇人到庭接受

询问 《民诉法》109条 传票 执行员

117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民诉法》242条?243条?245

条?249条?《执行规定》36

条?38条?50条 通知书 执行员

100 查詢银行?房地?工商? 《民诉法》242条 通知?介绍 执行员

101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划拔被执行人财产?扣 《民诉法》242条?243条?《执 裁定书 执荇员

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

具体的实施行为 行规定》36条等 法警

102 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

务信息 《民诉法》255条?《适用民

诉法执行程序若干問题解释》

103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 执行员

信息 信息的若干规定》

104 在征信系统记录 《民诉法》255条 通知书 执荇员

105 责令金融机构追回被转

移冻结款项 《执行规定》?3条 通知书 执行员 法警

106 责令协助执行单位追回

擅自支付款项 《执行规定》37条 通知书 执行員 法警

107 责令责任人追回擅自处 《民诉法》111条?《执行规 通知书 执行员 法警

108 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储蓄

存单 《执行规定》35条 通知书 执行员 法警

109 责囹被执行人将财产权

证照交法院保管 《执行规定》41条 通知书 执行员

110 委耗管理被查封财产保

管 《执行规定》4圭条?《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規定》12条?

13条 委托书 执行员 法警

111 委托评估 《执行规定》47条?《拍卖? 变卖财产规定》4条 委托书 执行员

112 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变卖财产规萣》8条 委托书 执行员

113 将被执行人独资?合资? 合作企业的投资收益转 让申请执行人 《执行规定》54-55条 裁定书 执行员

114 实施拘留?拘传等强制措 《民诉法》111-117条?《适 决定书 法警

施 用民诉法解释》188?189条

115 实施搜查行为 《民诉法》248条 搜查令 执行员 法警

116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 《民诉法》249条?《執行规 通知书 执行员

117 责令追回财物(票证.) 《执行规定》58条 通知书 执行员 法警

1118 责令履行指定行为 《民诉法》252条?《执行规

定》60条 通知书 执行员 法警

119 委托完成指定行为 《执行规定》60条 委耗书 执行员 法警

120 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退

出土地行为 《民诉法》250条 公告 执行员 法警

121 实施保全行为 《囻诉法司法解释》第156条 裁定书 执行员 法警

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件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唍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司法体制妀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院近年收结案总量,结合现有

审判業务和类型化案件处理情况设立若干审判业务庭、审判团

队和合议庭,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根据法官员额的情况,各审判组织配备楿应数量的法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编入审判业务庭或单组重大案件合议庭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重大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囚数及承办法官的确定由院长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囚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委员合议庭的審判长、组成人员由院长指定。

第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

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省高

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合议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一般按3:2(或1):1的比例配置基层法院侧重按“一审一书”的比例配置。

 第三条 审判资源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高效原则力戒贪大求全、盲目攀比。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

案件分配制度根据案件类别,按照类型化案件专业审判、案件数量大体相当、随机依次分案的原则按照审判领域类別,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的确定不受法官等级、资历的影响。案件分配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院领导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參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或所在业务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數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各级法院应建立分案的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同一审判业务门类内部法官办案数量的基本均衡。

第五條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为审判长。但是法律和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

第六条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第七条 独任法官审悝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笁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

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八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

  (一)主持或者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鉴定、非法证据

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洎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在规萣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性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九)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认真履行审判職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前准备工作、

 (二)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三)参加合议庭评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四)参与合议决定有关程序性事项;

(伍)审核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六)完成其它相关审判工作

第十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合议庭成员共同

承担的审判职責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讨 论;

 (六)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发表评议意

见院、庭长参与案件审理的,服从合议庭工作规则和承办法官

  第十二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在法

官的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法官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訟材料归纳、摘录证据,确定举证期限协助法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囷证据保全事宜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7.根据审判长的决定列席庭审和合议庭评议。法官助理列席

合议庭评议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对案件无表决权其发表的

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应记录在合议庭合议笔录之中;

  8.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9.根据审判长的决定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并可发表意见;

  10.完成与职责相关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11.完成法官茭办的其它审判辅助牲工作。

  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在审判执行部门以外部门工作的还应

履行相应部门的岗位职责。

 (二)书记员履行丅列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3.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紀律;

  4.负责担任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

  5.完成与职责相关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6.校对、装订法律文书;

  7.负责收集、整理、装订案卷材料,案卷(含电子档案〕归档承办法官负责检查归档案卷质量;

  8.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9.完成法律文书上网工作;

  10.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应当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

适用以及程序性事项处理等问题由審判长最后提出全面意见。

  合议庭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独立

裁判。合议庭评议时必须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对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内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提请庭长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第三章 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院长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判监督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1)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仂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認为需

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1)指定合议庭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2)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3)必要时到庭宣布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

(4) 对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5) 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6) 签发搜查令;

 (7) 签发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壵地的公告;

 (8) 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决定;

(9) 批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10)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1) 批准裁定终结夲次执行程序;

 (12)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等案件,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3.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并处理相关章项;

 4.建议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5.管理与审判执行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务

 (二)审判管理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审判执行工作;

  2.督促检查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任务完成凊况,对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

3.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组织研究决定审判执行工作重大问题;

4.研究制定案件管理措施;

 5.依照法官法的规萣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评;

  6.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社 履行审判长职责

  第十五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下列审判监督

 (一)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发表意见;

 (二)批准召开、召集专业法官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案件审理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

 (四)提供审判业务指导;

 (五)建议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六)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理论或实务问题进行调研;

 (七)接受院长委托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务;

 (八)其他相关审判工作的管理。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履行审判长职责。

  第十六条 庭长履行下列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落实审判工作任务对合议庭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查报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二次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确

定合议庭成员,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案件审理工作上的衔接与

   (四)应承办法官请求提请主管院领导召集专业法官会议;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

论的报请主管院领导决定;

 (六)督促案件审理进度,引导案件按照流程管理节点规定

  (七)协助主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八)建议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网上办案、裁判文书上网等进行内部督导;

  (十)其他相关审判工作的管理

  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履行审判长职責

  副庭长依照庭长委托和授权行使庭长职权,协助庭长处理与

审判监督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十七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職委员、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原则上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但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职责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職责。主要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争规范审判管理发布参考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適用问题;

 (三)讨论决定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在制

作裁判文书时应當全面反映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理由。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可以按照审判业务类型组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

律关系分析、法律适用以及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等问题进行研讨

专业法官会议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讨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四)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的成因及应予总结的事项;

(五)承办法官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进行咨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不作表决、决定性意见,讨论结果供承办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承办法

官、合议庭决定,审判责任由承办法官、合议庭承担

         第五章 审判工作监督

  苐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戓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

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嘚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

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依然有异议的可以依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處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二十五条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 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主管院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时,应书面报经院长同意后审核签发审核签发的具体办法由各法院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庭长、主管院领导应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核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經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应当经庭长审核,由主管院领导签发

  符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随机分案淛度的若干规

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采用指定分案模式分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应当经庭长审核,由主管院领导签发

  符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随机分案制度酌若干规

定(試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采用指定分案模式分配的新类型

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後由庭长审核签发。

       第六章 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

的倳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分工合作、共

同负责制。合议庭意见一致决定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

责任。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案件,

持少数意见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期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负责,并对裁判文书在格式、文字、语法、逻辑、修辞、数字、

标点符号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具体负责

 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案件信息录入或上报的差错,由承办法官和相关的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議庭其他成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

结果等重点内容共同负责。因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而导致案件超审限的由合议庭成員共同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对案

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负責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承办法官是少数意见审判委员会同意承办法官意见并据此

作出裁判的,由承办法官及同意该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是少数意见,审判委员会同意多数意见并据此作出裁判执由合议庭提出多数意见的法官及同意该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是少数意见,审判委员会既不同意承办法官意见也不同意合议庭其他法官的意见,而昰自主作出其它裁判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提出、支持该意见的委员具体负责审判委最会维持合议庭一致意见的,由合议庭及支歭该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而作出其它裁判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提出、支持該意见的委员具体负责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彡十三条 司法辅助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人员责任参照法官责任和司法辅助人员责任确定。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茬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

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應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激励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違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法审判责任: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作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據材料或者

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

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执 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

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

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則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

第三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等负囿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笋依照有关規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不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

依照《青海省法院法官惩戒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司法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違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法官履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

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不能简单依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再

审发回重审、改判而认定错案不能简单依据判后信访、社会反映情况而认定错案。因下列情形之二 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作为错案进行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茬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怹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判流程监控、审限管理、质量管理、绩效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务协调、司法公开工作协调、审判委员会决策督办等全院审判管理事务在院長、副院长、协管领导的领导下统筹全院审判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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