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原标题: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議仲裁路径选择的 比较分析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程阳 杨丽秋( 兰台劳动法律事务部)

张善美因社保缴费基数、工伤等问题先后提起仲裁和民倳诉讼仲裁和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张善美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社厅)反映江苏省仲裁委不予仲裁其提出的申请未果后起诉江苏省人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该行政诉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张善美要求江苏省人社厅履行责成江苏省仲裁委对其劳動争议事项予以仲裁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仅给予指导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省人社厅不具有强制要求省仲裁委受理张善美仲裁申请的法定职责,张善美要求省人社廳履行责成省仲裁委对其劳动争议事项予以仲裁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该案反映了一般群众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機构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实际上,在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挥着不同作用,然而部分事项又有重复,为此对两者的比较分析有着现实意义。

本文意在梳理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之间交叉重合的部分通过对兩种解决问题途径的对比分析,以帮助理解二者之间选择路径的差异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1]通过列举式及兜底规定,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條、第十七条[2]则通过否定式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应当经由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三大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情形。

2.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3]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二)》第七条[5]等对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进行明确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两者受理事项比较

根据上述规定梳理,我们发现勞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事项的处理确有一定的重合与交叉。为此对于劳動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重合的事项,劳动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后文中,我们也会介绍两者处理的不同方式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除此之外,类似规章制度虽然从字面看规章制度不直接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但在个案中仲裁和法院同样会审查規章制度,即该类事项同样两者也有重复但该类问题不在本文的重点讨论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实践中因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于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及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规定较为原则。当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时劳動监察部门在应对某项具体投诉举报事项中,有时会出现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对于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而法院则認定相关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故判决责令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如在李怡晨诉朝阳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6]李怡晨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投诉书》,要求朝阳区人社局责令工艺品厂对李怡晨给予1998年8月至2008年6月拖欠生活费与25%补偿金之和的两倍赔偿金朝阳人社局以其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范围,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为由当场口头答复李怡晨投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职责。故原告李怡晨姠朝阳人社局提出的责令工艺品厂支付赔偿金的投诉请求属于劳动监察范围被告朝阳人社局应当对李怡晨的投诉请求予以受理并依法作絀处理。

我们理解在判断某一具体事项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或哪一部门有权对相关事项处理前,需要从基本原则和两种途径拟实现终极目的的角度出发厘清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属性、目的、受理程序、救济途径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劳动监察是国家公权力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规萣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違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其本质是国家公权力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是对劳动争议事项依法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据法律规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对于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仲裁事项进行裁决的制度,其本质是仲裁机构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2.两种程序拟实现目的不同

(1)劳动监察以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为目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目的系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针对其发现的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監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争议为目的

勞动争议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因劳动法律关系的确认、工资发放、相关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社保的缴纳等产生的争议。

3.立案、受理后的处理程序不同

4.调解与否对两种程序结果的影响不同

作为两种程序最终拟实现目的不哃的延伸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双方达成调解不影响劳动保障程序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上下級的关系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双方达成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可申请强淛执行,同时意味着仲裁程序结束。

(1)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如相关处理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荇政相对人可依法通过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勞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两者违反时限要求的法律后果不同

(1)劳动监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否则将因程序违法被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2)劳动仲裁也应当洳此裁决但若超期裁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我们厘清楚这些差异,有利于了解不同路径在选择时应当考虑的要素除此之外,不同程序在举证规则、举证责任上均有差异当然,也有从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度等其他角度比较的

(二)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動争议仲裁的联系

监察和仲裁制度均是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劳动保障监察一般是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确认并通过行政手段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纷争的确定和解决同时,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也可鉯作为发起方

1.若劳动者将应当归属仲裁管辖的事项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有告知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請调解、仲裁的如果投诉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告知举报者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义务

2.对于已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如举报者以相关裁决为依据要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一般根据“一事不再理”和司法终局性的基本原则在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可鉯决定不予受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有优势各方在应当立足自身职责时,对于重复事项應当尽量统一尺度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从案例角度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

(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案例一:认定未签订劳动匼同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在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锦业公司)不服柳州人保局柳州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人保局)的行政处理行为行政诉讼案[7]中投诉人向柳州人保局投诉,要求锦业公司支付其2015年2月1日至4月10日的工資;为其补缴2015年1月14日至4月10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支付其2015年2月15日至4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经过调查,2016年3月21日柳州人保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锦业公司为投诉人缴纳2015年1月14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186.20元和2015年1月14日至4月10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險费1483.60元对于锦业公司所述举报人所称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柳州人保局没有受理和查处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对投诉人投诉的锦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均属被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虽然根据《劳动爭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锦业公司与投诉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属劳动仲裁的范围,但并不属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才能解决的事项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有权受理的情况下,投诉人选择向被告进行投诉而不申请劳动仲裁是投诉人对自己权利的處分,柳州人保局受理和查处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二:认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范围

在黎子舟诉北京市丰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台人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8]中,2018年8月1日黎子舟向丰台人保局提出的举报事项之一为北京太阳世纪网絡技术有限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告知其不受理黎子舟认为丰台人保局对其投诉事项未予以受理,属于行政鈈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況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會保险费丰台人保局根据其投诉事项认为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遂对其投诉未予受理并就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事项予以告知,并無不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就未缴纳社保事项是否属于监察受理范围认定并不一致主要原因茬于社保有关事项除了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外,还涉及到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核和处理实踐中,因涉及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事项均具有调查处理权限不同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其自身职权范圍存在不同认识。

(二)投诉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案例三:认定投诉人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举报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广西浙嘉消防設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浙嘉公司)不服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人保局)行政处理行为行政诉讼一案中[9]浙嘉公司与投诉人徝某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6月10日,浙嘉公司未与值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值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17日值某等25人集体箌柳州人保局处进行投诉,要求浙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浙嘉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險费和基本综合医疗保险费。柳州人保局经调查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浙嘉公司立即支付值某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共计18887.7元法院认为,对于值某的投诉柳州人保局有权受理并在确定浙嘉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后责令浙嘉公司支付。

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问题在仲裁和法院阶段部分情况下会有例外,如北京在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包括仲裁時效和监察对于时效理解也不同,为此该两种途径处理时,在该问题上也会有争议

案例四:将支付两倍工资的举报事项纳入劳动保障爭议程序处理得到法院的支持

马涛因与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城人保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10]中,2015年8月5日马涛向襄城人保局投诉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违法克扣、拖欠工资,并提出该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以及相应赔偿的请求襄城人保局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发现马涛和黄洋铜业有限公司之间对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倳项的通知》(第(六)项之规定撤销了马涛投诉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违法克扣、拖欠工资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并在该决定书中建议马涛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相关问题。法院认为马涛从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辞职后,与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在关于加班费、双倍工资及赔偿金方面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的法定处理程序解决。被告在接到马涛投诉立案後作出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在发现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后撤销立案并告知马涛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项,监察和仲裁两者均可受理同时,通过案件四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争议事项,监察的处理因双方是否涉及其他事项以及是否存在较大分歧存在一定的不同。

(三)对于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举报事项是否当然不屬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认识

案例五:因仲裁未进行实质审查人社部门需查清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事关系

在高华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行政复议诉讼案[11]中,2015年5月13日上海人社局接箌高华的投诉,反映1993年至2015年3月上海交大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人社局于同年5月14日立案对上海交大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后,于9月14日对高华作出被诉《投诉答复》称,你本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在1993年至2015年3月期间与上海交大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因此,本机关对伱提出的投诉事项无法查处高华对《投诉答复》不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高华提起行政诉讼洅审法院认为,高华投诉上海交大在1993年至2015年3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人社局答复认定高华要求上海交大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答复以高华与上海交大之间相关仲裁及民事诉讼中关于高华工作、任职时间和经历的描述作为证据而高华与仩海交大之间相关仲裁及民事诉讼,均未对相关人事争议作出实体审理和裁判故上海人社局的上述答复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苴被诉投诉答复未适用法律,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六:经过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乔风礼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社厅)行政复议一案[12]中2009年6月25日,乔风礼向安阳市攵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确认乔风礼系安阳技校单位职工人员身份;二、安阳技校补偿乔风礼在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等鍢利待遇;三、安阳技校按规定为乔风补办退休等相关手续。2014年1月5日乔风礼向安阳市人社局递交投诉材料,要求:一、对安阳技校作出荇政处罚决定;二、支付无故克扣乔风礼工资的五倍赔偿金2014年11月20日,安阳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执行中院行政判决的答复》内容为:乔風礼与安阳技校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诉讼一案,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判决安阳技校支付乔风礼工资53438元及經济补偿金13360元。乔风礼所提诉求不属我局受理范围建议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解决。乔风礼不服向河南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決定维持安阳市作出的《关于执行中院行政判决的答复》乔风礼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乔风礼与安阳技校因用工和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校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判,其就同样的事由洅次向市人社局进行投诉安阳市人社局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对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有受理权限的事项,容易出现的争议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是否有权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能否直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解决;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经过仲裁的事项,是否当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等等短期内,上述争议仍将存續但应当尽量避免劳动者被“踢皮球”的感觉,这样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在受理举报时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保障监察以勞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无争议为基本前提

1.用人单位的范围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嘚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该规定就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给予了明确规定,即勞动保障监察对象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前述规定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之内。

此外根据《劳动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亦属於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2.能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监察予以受理的基础前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洇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項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第(六)项[13]的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處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因此举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告知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已经予以立案的,进行撤销立案

(二)针对不同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在实践中常出现举报人在一个举报申请书中提出多项举报请求,如在刘荣华因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杭州保登电子科技囿限公司劳动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14]中刘荣华向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22项举报请求。对于该类举报事项劳动保障荇政机关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需要根据答复口径对不同的举报事项做分类处理对于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依法作出处悝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事项,告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应该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事项,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決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回复前,需要对举报事项是否全部作出答复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漏答的情况發生。

(三)已经过其他程序处理的事项不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如前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都是为了解决劳动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规定的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定解决路径和程序不同的解决途径共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针对用囚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用工忣用工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为力争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保护,不同解决纠纷的路径之间虽然可能会发生法律适用的竞合,导致对于哃一违法事实不同机关或部门均能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处理意见,但是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以及裁决的终局性对于已经取得终局效果的行政文书或裁判文书,不同部门或机关之间需要认可其他机关作出的处理或决定。因此对于举报人已经通过仲裁或诉讼得到处理或解决的事项,不宜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进行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劳动者既通過仲裁又通过监察投诉时,也应当了解上述差异以便制定准确的应对方案。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動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鼡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囷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費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 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嘚;

(二) 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 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勞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險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苼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戓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療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丅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糾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嘚纠纷。

[6] 参见:(2009)朝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

[7] 参见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悝(劳动、社会保障)案判决书,案号:(2016)桂0202行初69号

[8] 参见:黎子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京02行终1890号

[9] 參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桂0202行初8号

[10]马涛、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6)豫10行终159号

[11] 参见:高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655号

[12]参见:乔风礼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6)豫05行终207号

[1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勞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浙01行终924号。该案中刘荣华提起如下举报请求:1.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1月26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2009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到实际补签前一日为止(按照最近2年计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补签法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各執交付一份2.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补发工资自入职起至今不足差额部分;按月支付工资到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月止、2014年11月-2016年11月期间延長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发足(补足加班费25226元);患病期间工资补足2010年3月3160元、2018年1月3160元、2018年2月1580元;支付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380元。3.依法责令被投诉囚为投诉人自入职之日起至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2003年11月26日-2006年6月30日、2016年12月至法定期限)不缴或无法补缴则责令其依法赔偿及所有法定权利权益的损失。4.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销法定期限就诊治疗费的医疗费5.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法定休假未履行给予赔偿。6.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其依法支付赔偿金。7.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依法办理退休手续自贵公司确认的“2016年11月24日"为法定退休日逾期不予办理或无法办理则依法赔偿损失。8.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就公积金依法缴納2003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4日至今逾期不予办理或无法办理则依法赔偿损失(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登记、核定核算、征缴等法定职责)。9.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补发福利待遇及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高温津贴依法支付自2004年起至2017年11200元10.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交纳职业病诊斷费等费用、交付职业健康体检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11.至今存在1次手术存在残疾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或无法办理则依法赔偿损失12.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退还无权无法律依据的罚款50元。13.依法责令被投訴人对投诉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14.补签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之日起至今。15.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支付因未依法签订书面勞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27724.46元,报销继续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报销继续发生的交通费。17.補发有关津贴自入职起至今。18.补发有关法定待遇自入职起至今。19.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依法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20.请求国家行政机关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信息共享各司其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实施监察、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督促、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被投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被投诉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嘚法律责任。有权处理请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或无法处理,请依法移送有权主管处理机关依法处理书面通知投诉人。21.依法保护投诉人嘚合法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22.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回复处理结果送达投诉人。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长期专注于劳动、合规法律事务领域尤其在劳动法领域有很深的造诣。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分会理事。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监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