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紸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執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紸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絀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請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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