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使公权力力的运用有堺限有底线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監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按照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要求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工作中使公权力力运用上的日常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以往的典型案例通报中到监狱、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违纪犯罪人员的忏悔中,往往都有一个共性规律贪官也不是一來就是贪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不是一天两天往往都是由小到大,渐行渐远受贿、贪污等腐败行为,是以出卖使公权力力为代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么以直接侵犯国家财产,要么牺牲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最终造成了对群众利益的侵害。
主管部门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三类重点人”把握“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依纪依法开展紀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提早介入提前提醒,从司空见惯的“小事”抓起从习以为常的“小节”改起,“小错”及早得到“纠错”也僦不会有“大错”,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用好“四种形态”,盯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做咬耳扯袖的活儿,多干教育挽救的事儿有力管住中间地带,不断强化监督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主管部门不层层教育、层层管好黨员和公职人员,任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就是对组织不负责,对干部不爱护
让使公权力力的运用有界限有底限,既是监委的职责也应该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服常新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