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礎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性质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性质的基本原则不能违反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2.行政法性质进行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性质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于行政法性质的具体规范中,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3.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则;
1)行政法性质执法者在使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則指导;
2)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性质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標得以实现
4.行政法性质的基本原则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性质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性质的整个立法行为;
1)行政法性质律、行政法性质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性质的基本原则;
2)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3)國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性质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和指导;
5.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性质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的功能;
1)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一般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但是在某些缺少行政法性质具体规则的调整的情况下,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性质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