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聘用国家取消了人事代理制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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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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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对缓解我校部分其他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紧缺的现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事代理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
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用&》(陕人发〔2000〕11号)、《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事代理制,是与校内现行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体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通过岗位聘任、按聘用合同关系进行管理的一种用人机制。在适应现行事业编制管理要求的同时实行人事代理制,是为了满足学校对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学校向校内各单位下达的编制数包括事业人员编制数和人事代理人员编制数。校内各单位(一般应为缺编单位)因工作急需可提出申请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期内学校依据聘用合同维持或调整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聘期结束或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条件
第五条 应聘代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敬业爱岗;
3.与所聘岗位专业对口,身体健康;
4.应具备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本科要求毕业于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及以上层次高校或与岗位专业要求相符的专业性院校),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对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专长的也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及本科毕业学校要求;
5.具备《陕西科技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拟聘岗位的上岗条件。
第六条 学校急需的个别岗位或因人才市场供需关系紧张造成短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代理人员,其招聘条件参照第五条规定可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工作的各方职责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含校人才交流中心)和校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八条 校人事处(含校人才交流中心)职责:
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报到手续的办理;
2.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给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代理人员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3.对用人单位在聘用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4.办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5.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的表现和业绩,协助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为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行政职务晋升、业务培训等事宜;
6.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第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职责: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代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工作,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根据《陕西科技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代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及推荐等工作;
3.负责协助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续聘、解聘、终止聘用等书面意见;
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等档案材料;
6.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
第十条 代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核、考查等。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及聘用
第十一条 代理人员的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需要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的,于每年九月份向学校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代理人员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核准的用人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招聘;
3.学校人事处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
4.学校成立人事代理招聘工作小组,制定招聘程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辅导员的人事代理招聘工作机构、招聘条件及招聘程序由党委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及本条上述规定精神另行确定;
5.代理人员与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二条 代理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代理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内,用人单位对代理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决定继续执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聘用并将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
2.用人单位制作岗位说明书并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备案。岗位说明书视为岗位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作为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3.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将岗位聘用结果报各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审定;
4.人事处根据审定结果与代理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及《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办理其他相关聘用手续并确定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期内,因代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由代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岗位聘用小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研究是否变更,如同意变更,应将意见报人事处(岗位聘用办公室),人事处报各系列岗位聘用小组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及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代理人员应当在聘用期限届满三十五日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意向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视为代理人员无意续聘,学校按合同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人员提出续聘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单位实际及代理人员考核结果,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是否续聘的书面报告,并告知代理人员。
第十六条 聘用期内,如有本办法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合同书》及《陕西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代理人员首次聘用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包含试用期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九条 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代理人员: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4.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违反学校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8.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9.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1.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又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以与学校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代理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其代管的人事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代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合同期内,当事人双方合同主体资格丧失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的,代理人员应于十日内到校人才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学校根据代理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代理人员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学校每工作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代理人员在学校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违约及其处理
1.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内,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一万元(工作不满一整年的,按未满一整年计算);
2.凡经学校或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签订有其他合同的,其违约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3.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由校人才中心将代理人员关系转回代理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申诉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对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职称评定、职务变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代理人员所聘岗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期中考核的时间、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作为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用人单位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优秀或称职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七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及发放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聘用期间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同岗同酬的原则确定。聘用期间代理人员参加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聘任,享受所聘岗位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陕西省规定,根据学校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其中个人缴存部分由代理人员本人承担,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支付,如用人单位属学校独立核算部门的,其费用中单位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进入我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由学校统一托管,管理费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可根据学校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房源实际条件租住宿舍,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代理人员可参加学校集资建房。
第三十六条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校接受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按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参加干部聘任,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代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参照学校在编在职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报酬及社会保险、人事代理费用的支付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校属各教学单位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从本单位人员经费中支出。应由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
2.机关及教辅单位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应由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
3.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所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的各种费用由本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各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代理人员的工资发放,由各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单列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具体发放办法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经本人申请,在符合陕西省人事、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内,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状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可将人事代理人员转为事业单位编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目前外聘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即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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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的管理目标,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人字〔2006〕18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南中医大人字〔2009〕62号)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事业编制外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管理、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主要是学校的实验、工程、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应聘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且初始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专转本)。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特殊岗位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专转本)。
(五)具有硕士学位的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0周岁,学士学位的不超过25周岁。
(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三章& 聘用及待遇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实行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部门须在每年的9月份根据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提交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需求报告和招聘计划,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各用人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试,并依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心理测试结果,拟定初步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校考核面试领导组将对部门拟定的初步人选进行面试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具体程序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才招聘工作暂行办法》(南中医大人字〔2013〕74号)执行。
(三)管理岗位的招聘及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采用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的方式择优遴选,考核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专职辅导员的招聘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考核的形式和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
(四)人事代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到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规定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经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形成劳动关系。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期限
(一)聘用期限:初次聘用一般为1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每次续聘期一般为3年。
(二)试用期: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聘期内需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 (一)学校比照校内事业编制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实绩发放工资,并依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薪级工资。遇到职称、职务变化的,则从变动次月起调整工资级别。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 (二)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在工资中代扣。
&&&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根据岗位进行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同等晋升管理职务,确定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评审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可按规定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四)享受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关系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即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业务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审核、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管理职务晋升、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用人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政策法纪、职业道德和校纪校规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南中医大人字〔2007〕43号)执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第十一条 违规、工伤和争议处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校人事处报告。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二)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部门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调解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短期聘用的人员以及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自行聘用的人员,均不在本办法涉及范围之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人事代理人员转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具体方案,适时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人字〔2006〕18号)及《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南中医大人字〔2009〕62号)即行废止。原学校雇员制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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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部门写明实行人事代理,有的地方写明不实行人事代理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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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服务内容  1、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2、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国外招聘引进人才。  3、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  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走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5、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按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7、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8、 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凋解或提交仲裁。  9、 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10、 按照有关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11、 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12、 为委托单位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13、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代理服务。  服务对象  (一)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即各类流动人员)应 该进行人事代理。  (1)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各类事务所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聘用的人员;  (3)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人员;  (4)自费大中专毕业和毕业研究生;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7)其他各类流动人员。  服务流程  1、与客户企业沟通服务需求和要求。  2、双方企业交流相关情况,并提供各自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概况等相关经营合法资料。  3、根据客户企业的相关需求和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并与客户企业作相关沟通  人事代理所  。  4、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解除及终止协议情形等相关条款,签订《人事服务合同》。  5、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对口服务人员,由需客户企业确定联系人配合,就相关服务事务合同规定开展服务工作。  6、需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客户企业还需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客户企业一方相关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以及员工的相关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奖金及其一系列必要的雇用信息。  7、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签等合同管理的,人事代理机构将负责提供与此相关的法律咨询,并代为进行相关程序办理。  8、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客户企业雇用员工的信息,建立雇佣员工个人信息档案并作即时的更新。  代理分类  从人事代理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从人事代理的内容  人事代理室  和实际操作角度划分,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人事档案管理为依托的基础性代理,包括如前所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服务内容;  二是以人才中介为基础的服务代理,主要包括委托招聘、人才推荐、人才派遣、人才测评等;  三是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公共人事事务代理,或社会化代理,主要包括人才规划、职业设计、人事诊断、人事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  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相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  人事代理  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签订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社会作用  人事代理有利于促进企业人事管理事务的社会化。一些不属于企业人事管理的社会事务,如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离退休管理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各个方面的体制改革,这些事务必须社会化,以减少企业负担。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人事代理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事务的专业化。企业的所有的活动都要求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人事代理通过专业化的、优质的人事事务服务,满足了在竞争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有些人事事务如果由企业自己承担,远不及由专门人事代理机构承担成本低、效果好。  人事代理有利于企业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发展人事代理,将有利于企业形成科学的、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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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事代理  human agency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编辑本段]二、人事代理的对象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编辑本段]三、人事代理方式  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编辑本段]五、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编辑本段]六、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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