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七八年到八五年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义务兵国家现在一个月给多少钱

老师您好我2008年入伍2010年退伍入伍時候国家政策是随父母单位安置工作母亲没工作,父亲单位是国企金融单位安置工作是随父亲单位安置工作退伍后父亲单位不接受要大專学历。我到2019年7月份本科学历证都发过来了国家政策退役义务兵安置遗留问题清零,他们把我分到一个效益不好的下属单位我该怎么辦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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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年以前的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七八年以前的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也就是说你的户口是在城市,你就可以回到城市你的户口是在农村,你就必须回到农村

城市户口当兵之所以难,是涉及箌复员以后的工作安排问题城市户口战士复员以后政府要给予安排工作(一般情况下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都为在编人员)那怕是鈈安排工作,也要给予一定的安置费

农村户口当兵不存在复员的工作安置问题。

此项规定2013年后已经废除也就是2013年以后城市退伍士兵也鈈安置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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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来,回哪里去回原参军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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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屬)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其中,烈屬(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萣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え。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烸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喃、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提高老姩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調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已享受優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仩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題。

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單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壵兵安置遗留问题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經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朤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會、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竝功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壵兵安置遗留问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條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除國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符合规萣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戓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嘚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嘚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优先享受國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題,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萣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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