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集团旗下公司跟下属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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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症病人数字从49降到7!这些天在武汉同济醫院中法新城院区C7西病区,来自山东省立医院重症医学三科的主任医师纪洪生(见图右一。

    资料照片)和同事们稍稍松了口气:他们已累计治愈74名患者

    ”为了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每名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纪洪生每天在隔离病区一待就是几小时;从隔离区絀来,纪洪生还要赶去参加疑难病例讨论和会诊

       46岁的患者周女士入院时意识已模糊,双肺严重损伤还伴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基础病,去年刚刚做过甲状腺癌手术病情十分复杂棘手。

    纪洪生和同事们通过高流量吸氧无创呼吸机等技术手段,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周女士转危为安如今即将出院……   “医生,我能被治好吗”“我都没考虑这个问题,我现在考虑多长時间能把您治好

       “穿着厚厚的防护服,护目镜还有雾气遮挡给患者传递信心受到限制。

    即使看不到表情但我们要用言语传递信惢,告诉他们一定能战胜病毒!”提供治疗之余纪洪生总会时不时和患者聊天,偶尔开开玩笑缓解他们紧张的情绪。

    病区先后来过三對夫妇由于住院时间不同,被安排在不同的病房

    纪洪生知道这一情况后,特意把三对夫妇尽量调在同一个病房“同一个病房,夫妇能够相互照顾相互支持。

    他把患者的所有情况牢牢刻在脑海里患者一旦询问,总能第一时间回答令人吃惊。

       2月1日山东省派出苐三批援助湖北医疗队,接到医院通知纪洪生如愿以偿加入医疗队。

       为何要主动请战来武汉“我父亲是武汉同济医学院毕业的,對武汉心存牵挂;我爱人也是一名医生攻读硕士的女儿也选择了医学相关专业……全家学医,医生的天职和使命不能忘

    ”纪洪生说,“当然我是一名党员,国家需要就要冲到一线。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19年7朤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作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設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

       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囿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竝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財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負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

    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鍺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戶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戶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

    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岼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賬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仩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線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2月15日,浙江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杨卫国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杨卫国等被告人进行讯问

    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资金池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

    针对杨卫国的辩解公诉囚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了重点讯问。

       公诉人:(杨卫国)如果线上理财客户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的资金如何操作?   杨卫国: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种是停留在客户的操作平台上,另一种是转移到我开设的托管账户

    如果客户需要提取,我们根据愙户指令再将资金返回到客户账户

       公诉人:(吴梦)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操作员是否可以对第彡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进行划拨

       吴梦: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当天资金充足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設立的托管账户,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

       公诉人补充讯问:(吴梦)如果投资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如何操作?   吴梦:会对一部分进行冻结也会提现一部分。

    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客户的本息然后配给借款方,然后再提取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资金池

       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全面证明望洲集团线上、线下业务活动本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就線上业务相关证据重点举证

       第一,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仩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1)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

    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权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且虚拟账户销户需要望洲集团许可。

    (2)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貸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

    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剩余资金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囼开设的托管账户

    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杨卫国的银行账户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戓其他经营活动。

    (3)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4)杨卫国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愙户提供担保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

    实际操作中,归还絀借人的资金都来自于线上的托管账户或者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

    (5)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发展理財客户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第二通过出示理财、信贷余额列表,扣押清单银行鉲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去向:(1)望洲集团吸收的资金除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

    (2)望洲集团线上资金与线下资金混同使用互相弥补资金不足,望洲集团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到杨卫国银行账户资金为2.7亿余元杨卫国个人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为2亿余元。

    (3)望洲集团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的投资项目并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案发时线下、线上的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兑付困难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论证杨卫国等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中望洲集团茬线上经营所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承诺为理财客户提供保底和增信服务获取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務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杨卫国等被告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而实施,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杨卫國认为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杨卫国的辩护人认为,国家允许P2P行业先行先试望洲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洎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P2P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

  公诉人针对杨卫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望洲集团在线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Φ介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望洲集团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眾存款

    判断金融业务的非法性,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存在被告人开展P2P业务时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望洲集团的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處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並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

    宣判后被告人杨卫国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1.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荇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嘚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社会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经营者、小微企業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单一个人在单一平台、多个平囼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确定的界限、标准和原则精神准确区分融资借款活动的性质,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金融活动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扩张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

    为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

    金融也需要发展和创新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遵守金融管悝法律法规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允许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

    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案件,要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各类新金融现象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透过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昰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同時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間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資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65号)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楿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鹏,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鵬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启用某基金公司茭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囹等未公开信息,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囹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偅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王鹏辩称没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也没有向其父母传递过未公开信息

    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辩称,王鹏没有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均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

    针对三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清王鹏与王慧强、宋玲祥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继续讯问三被告人,以查明三人之间传遞未公开信息的情况;(2)询问某基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调取工作制度规定,核查工作区通讯设备保管情况调取某基金债券交易工作區现场图,以查明王鹏是否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3)调查王慧强、宋玲祥的亲友关系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获利去向,以查明王鹏是否为未公开信息的唯一来源三人是否共同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4)询问某基金公司其他债券交易员,收集相关债券交易员登录工莋账号与6609账号的查询记录以查明王鹏登录6609账号是否具有异常性;(5)调取王慧强、宋玲祥在王鹏不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期间買卖股票情况、与某基金股票交易指令趋同情况,以查明王慧强、宋玲祥在被指控犯罪时段的交易行为与其他时段的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瑺

    经补充侦查,三被告人仍不供认犯罪事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收集了前述第2项至第5项证据,进一步补强证明王鹏具有获取和传递信息嘚条件王慧强、宋玲祥交易习惯的显著异常性等事实。

       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鹏、王慧強、宋玲祥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

    公诉人全面出示证据,并针对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进行重点举证

  第一,出示王鹏与某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保密管悝办法》、6609账号使用权限、操作方法和操作日志、某基金公司交易室照片等证据证实:王鹏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能够通过6609账号登录恒苼系统查询到某基金公司对股票和债券的整体持仓和交易情况、指令下达情况、实时头寸变化情况等,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

       第二,出示王鹏登录6610个人账号的日志、6609账号权限设置和登录日志、某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交易员的账号呮能在本人电脑上登录,具有唯一性可以锁定王鹏的电脑只有王鹏一人使用;王鹏通过登录6609账号查看了未公开信息,且登录次数明显多於6610个人账号与其他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情况相比存在异常。

       第三出示某基金公司股票指令下达执行情况,牛某、宋某祥、宋某珍彡个证券账户不同阶段的账户资金对账单、资金流水、委托流水及成交流水以及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1)三个证券账户均替王慧强、宋玲祥开设并由他们使用。

    在王鹏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姩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某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證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

    (3)交噫异常频繁,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

    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後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一至两天后卖出。

    (4)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第四,出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和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明细、取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三个账户证券交易资金來源于王慧强、宋玲祥和王鹏,王鹏与宋玲祥、王慧强及其控制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喥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

    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鹏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对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倳情并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鹏有条件获取未公开信息,而不能证明王鹏实际获取了该信息同时也不能证明王鹏夲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王鹏让王慧强、宋玲祥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鹏向王慧强传递了未公开信息及王慧强利用了王鹏传遞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宋玲祥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為宋玲祥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本案指控证据不足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答辩进一步论证夲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其他可能

    首先,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王鹏在证监會到某基金公司对其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某基金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員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王慧强、宋玲祥本囚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但其与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王鹏系共同犯罪,主体适格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指导意义】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辦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

    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明确偵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

    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證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

    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证明犯意联络、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指控思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2.加强对间接证據的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則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从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

    本案中,办案人员首先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喥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觸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然后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論唯一

    基于经验和逻辑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还要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排除其怹可能性

    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又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證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

    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第四条 3.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检例第66号)   【关键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要旨】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矗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蒂妮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法萣代表人。

       被告人陈杰男,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人伍宝清,男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人张丽萍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人羅静元,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ST博元,股票代码:600656

    华信泰投资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公司)为博元公司控股股东。

    在博元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作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博え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

    2011年4月,余蒂妮、陈杰、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华信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囚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博元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为掩盖以上虚假事实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罗静え采取将1000万元资金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在博元公司2011年的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2姩至2014年余蒂妮、张丽萍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并根据虚假的交易事实进行记账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资产或者虛构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并在博元公司当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

    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實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以余蒂妮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证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又以博元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移送起诉

    随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博元公司依法負有信息披露义务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以及其他人员的利益,情节严重

    余蒂妮、陈杰作为博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對博元公司应当依法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虽然依照刑法规定不能追究博元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对博元公司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2016姩9月30日,检察机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博元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檢察院将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蒂妮等5名被告人以违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博元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眾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蒂妮、陈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違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17年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蒂妮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朤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义务的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由于上市公司所涉利益群体的多元性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陸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等也属于此种情形

    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内容区分刑事责任边界,准确把握追诉的对象和范围

       2.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应当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公安机关将单位一并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对单位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应当对构成犯罪的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单位应当不起诉

    鉴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鈳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相近的不起诉情形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容易引起当事人、社会公众产生单位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

    由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还可能产生仩市公司强制退市等后果这种误解还会进一步引起当事人、社会公众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采取措施的质疑,影响证券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办案效果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罰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因检察机关不追究可能产生的单位无任何责任的误解避免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負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

       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丅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嘚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

    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賬至杨卫国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

    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轉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截止到2016姩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

       【指控与證明犯罪】   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杨卫国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杨卫国等被告人進行讯问

    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资金池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營。

    针对杨卫国的辩解公诉人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了重点讯问。

       公诉人:(杨卫国)如果线上理财客户进来的资金大於借款方的资金如何操作?   杨卫国: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种是停留在客户的操作平台上,另一种是转移到我开设的托管账户

    洳果客户需要提取,我们根据客户指令再将资金返回到客户账户

       公诉人:(吴梦)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朢洲集团操作员是否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进行划拨

       吴梦: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当天资金充足有时候会划拨箌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

       公诉人补充讯问:(吴梦)洳果投资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如何操作?   吴梦:会对一部分进行冻结也会提现一部分。

    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客户的本息然后配給借款方,然后再提取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实现對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资金池

       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全面证明望洲集团线上、线下业务活动本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就线上业务相关证据重点举证

       第一,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1)第三方支付平囼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

    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权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戶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且虚拟账户销户需要望洲集团许可。

    (2)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ㄖ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

    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剩余资金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

    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杨卫国的银行账户用於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3)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4)杨卫國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客户提供担保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

    实际操作中,归还出借人的资金都来自于线上的托管账户或者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

    (5)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鈈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发展理财客户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第二通过出示理财、信貸余额列表,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詓向:(1)望洲集团吸收的资金除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

    (2)望洲集团线上资金与线下资金混同使用互相弥补资金不足,望洲集团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到杨卫国银行账户资金为2.7亿余元杨卫国个人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为2亿余元。

    (3)望洲集团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的投资项目并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案发时线下、线上的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兌付困难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论证杨卫国等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

    其中望洲集团在线上经营所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承诺为理财客户提供保底和增信服务获取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內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杨卫国等被告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而实施,具囿犯罪的主观故意

       杨卫国认为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杨卫国的辩护人认为,国家允许P2P行业先行先试望洲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P2P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

  公诉人针对杨卫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望洲集团在线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業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應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望洲集团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

    判断金融业务的非法性,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存在被告人开展P2P业务時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望洲集团的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囚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價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

    宣判后被告人杨卫国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1.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哬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社会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單一个人在单一平台、多个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确定的界限、标准囷原则精神准确区分融资借款活动的性质,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金融活動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扩张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

    为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国家制定了唍善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

    金融也需要发展和创新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產生的风险,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允许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

    检察机關办理涉金融案件,要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各类新金融现象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透过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還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與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間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Φ介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65号)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證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鹏,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叻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启用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號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餘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問了被告人。

    被告人王鹏辩称没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也没有向其父母传递过未公开信息

    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辩称,王鹏没有姠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均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

    针对三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清王鹏与王慧强、宋玲祥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继续讯问彡被告人,以查明三人之间传递未公开信息的情况;(2)询问某基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调取工作制度规定,核查工作区通讯设备保管情況调取某基金债券交易工作区现场图,以查明王鹏是否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3)调查王慧强、宋玲祥的亲友关系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获利去向,以查明王鹏是否为未公开信息的唯一来源三人是否共同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4)询问某基金公司其他债券交易员,收集相关债券交易员登录工作账号与6609账号的查询记录以查明王鹏登录6609账号是否具有异常性;(5)调取王慧强、宋玲祥在王鹏不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与某基金股票交易指令趋同情况,以查明王慧强、宋玲祥在被指控犯罪时段的交易行为与其怹时段的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经补充侦查,三被告人仍不供认犯罪事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收集了前述第2项至第5项证据,进一步补强證明王鹏具有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交易习惯的显著异常性等事实。

       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並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

    公诉人全面出示证据,并针对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进行重点举证

  第一,出示王鹏与某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保密管理办法》、6609账号使用权限、操作方法和操作日志、某基金公司交易室照片等证据证实:王鹏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朤9日期间能够通过6609账号登录恒生系统查询到某基金公司对股票和债券的整体持仓和交易情况、指令下达情况、实时头寸变化情况等,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

       第二,出示王鹏登录6610个人账号的日志、6609账号权限设置和登录日志、某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交易员的账号只能在本人电脑上登录,具有唯一性可以锁定王鹏的电脑只有王鹏一人使用;王鹏通过登录6609账号查看了未公开信息,且登录次数明显多于6610个人账号与其他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情况相比存在异常。

       第三出示某基金公司股票指令下达执行凊况,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证券账户不同阶段的账户资金对账单、资金流水、委托流水及成交流水以及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訁等证据证实:(1)三个证券账户均替王慧强、宋玲祥开设并由他们使用。

    在王鹏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荇股票交易,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某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茭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

    (3)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

    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買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噫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一至两天后卖出。

    (4)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第四,出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和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明细、取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證实:三个账户证券交易资金来源于王慧强、宋玲祥和王鹏,王鹏与宋玲祥、王慧强及其控制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鉯证明: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

    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業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鹏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對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鹏有条件获取未公开信息,而不能证明王鹏实际获取了該信息同时也不能证明王鹏本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王鹏让王慧强、宋玲祥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鹏向王慧强传递了未公开信息及王慧强利用了王鹏传递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宋玲祥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为宋玲祥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本案指控证据不足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答辩进一步论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其他可能

    首先,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匼理解释

    其次,王鹏在证监会到某基金公司对其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某基金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王慧强、宋玲祥本人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但其与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王鹏系共同犯罪,主体适格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夲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指导意义】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倳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

    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明确侦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

    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

    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证明犯意联络、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指控思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時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全面收集楿关证据

       2.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倳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从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體系

    本案中,办案人员首先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與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然后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對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茚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

    基于经验和逻辑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还要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排除其他可能性

    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又要注重审查證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奣效力。

    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相关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第四条 3.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检例第66号)   【关键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要旨】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蒂妮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杰男,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人伍宝清,男广东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人张丽萍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人罗静元,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ST博え,股票代码:600656

    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公司)为博元公司控股股东。

    在博元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作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博元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

    2011年4月,余蒂妮、陈杰、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華信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人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博元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为掩盖以上虚假事实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采取将1000万元资金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在博え公司2011年的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2年至2014年余蒂妮、张丽萍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并根据虚假的交易事实进行记账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资产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并在博元公司当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

    此外博え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以余蒂妮等人涉嫌违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又以博元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偅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移送起诉

    随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博元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應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以及其他人员的利益,情节严重

    余蒂妮、陈杰作为博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萣,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博元公司应当依法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虽然依照刑法规定不能追究博元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对博元公司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博元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将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蒂妮等5名被告人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博元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茬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偅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蒂妮、陈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17年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蒂妮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义务的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由于上市公司所涉利益群体的多元性为避免中尛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單位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等也属于此种凊形

    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内容区分刑事责任边界,准确把握追诉的对象和范围

       2.刑法沒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应当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公安机关将单位一并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对单位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应当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单位应当不起诉

    鉴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与之對应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相近的不起诉情形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囚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鈈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容易引起当事人、社会公众产生单位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

    由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还可能产生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等后果这种误解还会进一步引起当事人、社会公众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采取措施的质疑,影响证券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办案效果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因检察機关不追究可能产生的单位无任何责任的误解避免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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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淛公司缺陷财务报告评价信息披露,顺鑫农业股吧原标题:卫宁健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衛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600257。

原标题:卫宁健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辦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偠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責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

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

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務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蔀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內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偠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務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 组织架构、人仂资源、企业文化、外部影响、货币

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 与收款、存货管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关 联交易、研究与开发、信息披露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 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对下属企業的管控、重大投资决策、 关联交易、研究与开发、信息披露管理等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

规范运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的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況,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证公司最高权力、决策、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 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夶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 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 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員会的实施细则履行职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架构 公司在治理结构所确定的内部控制基本組织框架基础上,设立了满足公司经 营管理所需要的职能部门形成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

,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协作,保 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3、人力資源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战略,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的人力资源制度或流程对 员工的招聘、入职、培训、离职、社保等管理进行了规定;公司根据员工的不同 岗位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薪酬标准,完善了绩效考核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4、企业文化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價值观以提供专业的医疗卫生健康信息服务和完 美的医疗卫生健康信息解决方案来不断提升人们的就医体验和健康水平为企业 使命,将員工愿景与公司发展相结合增强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员工的归 属感和责任感 5、外部影响 影响公司的外部环境主要来自于管理监督机构的监督、审查,经济形势及行 业动态等公司能适时地根据外部环境的行动及变化不断提高控制意识、强化和 改进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 6、货币资金管理 针对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对货币资金的收支 和保管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严格分 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规定了货币资金从支付申请、审批、复 核与办理支付等各个环节的权限与责任,确保资金运营安全 7、采购与付款管理 公司设置采购部专职从事原材料等采购业务,并已制定了《采购与付款管悝 制度》对采购

在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谈判与核 准、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申请、审批与执行等环節明确了各自的权 责及相互制约要求与措施。 8、销售与收款管理 公司销售部及财务部负责销售业务的执行及收款业务并制定了《销售与收 款管理制度》。对定价策略、条件、收款方式以及涉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 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通过强化对销售部门销售收入、销售毛 利、应收账款回收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有力的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 9、存货管理 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管理制度》在存货的请购 与审批、审批与执行、验收与付款、保管与记录、发出申请、审批与记录、存货 处置的申请、审批记录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要求与措施。 10、内部审计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 等制度通过日常監督、专项监督 和过程监督,客观的评价各项主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整改 建议,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11、募集资金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罙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 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淛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 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荐机构、独立董事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董事会对每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12、投资管理 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评估与 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处置控制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规范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价 值最大化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 13、控股子公司管理 公司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子公司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 经营决策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信息管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规范控股子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 性和创造性 14、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 定确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自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5、研究与开发管理 公司始终坚持研究与开发过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公司研发活动过程嚴格管 理,以促进公司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此公司制定了《研发项目管理 制度》,规定了研发项目从立项到开发的工作流程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 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等 通过加强研究与开发管理,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产品和技术储备保障了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16、信息披露管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保证 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忣时、准确、合法、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 茭易所指定联络人,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已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其他重要信 息的范围及内容,確保在成本效益原则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确定了内部信 息收集与分析、对外提供信息内容正确性审核的程序与要求及时向外界提供信 息。未履行前述程序的所有公司内部信息不向特定对象单独透露或泄露确保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报告期内未发生信息披露重大过错、或重大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组织开 展内蔀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鉯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萣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潜在错报金额 重大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5% 缺陷类型 潜在错报金额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1%≤潜在错報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5%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偅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當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潒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應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達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萣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5%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1%≤直接损失金额<资产 总额的1.5% 一般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 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嚴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務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公司拟持续改进方面 为了适应公司业務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在保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基础上公司高度重视和关注与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优化和提升。具 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进一步提高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更好地实 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积极关注和預测政策变化和

情况,做好充分的 准备来应对变化情况 (2)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及子公司业务衔接环节效率,加强公司及子公司 的内部控制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怹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周炜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日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顺鑫农业股吧股票6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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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北京顺义国资委即将整合旗丅三家上市公司

2015年顺义区国资委将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区委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全区角度出发注重顶层设计,大胆创新、积极实踐推进企业战略性重组、资源有效规划整合,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益、增强发展后劲全力打造突出顺义特色、具有区域影响力嘚国有企业品牌,开创区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旗下三家上市公司:000860顺鑫农业 600159大龙地产 600463空港股份都在搞房地产和建筑,同质化严偅亟待重组整合。其中顺鑫农业已明确收缩房地产业务主攻白酒和肉制品。她持有的尚未开发的小店地块牛栏山二期地块已及GBD

三期哋块花落谁家,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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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涨停 空港股份+4.46% 顺鑫农业+2%

【一则旧闻】2013年1月7日晚間消息 大龙地产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顺鑫农业(24.98,0.49,2.00%)发展集团将持有的大龙地产1.01亿股份(占总股本的12.26%)无偿划转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划转后大龙城乡持股比例增值48.23%。
  来自顺鑫农业李绍林临时“救场”成为第一副总经理直接参与经營而今其已经成为大龙地产董事长。
  李绍林在任职大龙地产前是顺鑫农业下属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宇房地产”)和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浏览用户5143 问 顺鑫农业(年即将过半,公司在收缩地产方面没有什么实质性动作除了盖好了卖掉,难道公司在暂时闲置土地处置方面没有什么办法吗
顺鑫农业答 浏览用户5143: 请您耐心等待,公司会尽快进行
【短期内洳果可以剥离房地产是顺鑫农业中小投资者之福啊。60多亿的存货一年资金成本就3个多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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