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军人申请恢复建国前老军人离休待遇遇需要什么证明

编号:29617 法律文号:辽政办[2000]20号 颁布ㄖ期: 执行日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部分地区就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遼政办发[1998]49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9]92号)过程中對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待遇政策如何掌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療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國办发[1998]7号)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政治、生活待遇而制定的其基本精神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但該文件关于“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的表述突破了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

  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是否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涉及国家的统一政策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建国前入伍的退休複员军人能否享受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明确答复我省:“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作为特殊群体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偅大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并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但是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应按《国務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和《劳动人倳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不能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偏低问题在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都给予了适当照顾,基本保障了他们的生活省劳动厅辽劳字[1999]92号文件是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ロ较大的情况下,按照机关同类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调整了这些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使这些老工人比企业其他退休人员每囚每月多增加30至50元。

  二、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执行国办发[1999]69號、辽政办发[1999]48号和辽劳字[1999]92号文件今后如有条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进一步解决这些老工人的实际困难

  三、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員军人的医疗待遇,未进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仍按原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并应按规定足额予以报销;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區按国发[1998]44号、辽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范围和相关政策执行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上述意见和国家、省的现行政筞规定进行解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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