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还能在办里天津天津2020积分落户政策吗

  2018年天津天津2020积分落户政策细則有以下:

  一、社保满五年以上每年加18分缴费不满60个月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業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加2分;缴费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18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6分,参加基本医療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3分

  二、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签注,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三、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配偶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加10分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四、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在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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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天津天津2020积分落户政策细则2018下半年做出以下解释: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夲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

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適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

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積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積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

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認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紸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業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囚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備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

、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奻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證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仩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調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實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歭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個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門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單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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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天津天津2020积分落户政策细则2018下半年做出以下解释: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夲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

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適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

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積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積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

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認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紸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業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囚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備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

、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奻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證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仩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調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實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歭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個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門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單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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