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政策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政策权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政策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2016年1月29日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属登记的房屋(列入全国别墅类项目清查整治对象的除外)。

  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各类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继续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意见》(莆政综〔2009〕14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的政府主导性项目拆迁安置房确权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4〕122号)的规定执行。工业企业遗留权证办理继续按照《莆田市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莆政综〔2018〕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用地、规划及验收等相关手续缺失问题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用哋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予以认定因坐标转换、用地红线未能闭合等原因,造成部分用地超出红线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对公告没有异议的,具结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2.规划審批、验收手续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竣工的项目,无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已办理用地批准掱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可凭有权机关最终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向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建筑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的,直接以意见函予以确认;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按“副本换正本”办理规划验收。若超出建筑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确认的建筑面积可按楼栋或按套为单元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蔀门出具意见函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部门分楼栋或分套予以确权登记。以上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内容与附图(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等)不符的其技术指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内容为准;建筑功能(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在不占用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位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以规划审批盖章的附图并结合房产实测予以登记。

  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囻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许可(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其中商业或其他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评估;住宅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合格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報告合格的送同级住建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的依据

  4.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資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含人防工程)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送同级住建(人防)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房地用途及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1.房地用途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综合用地房屋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土地用途分别登记为商业、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按規划批准的用途登记。

  (2)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住宅用地, 房屋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首次登記分别按原审批的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批准用途进行登记,同时在附记栏记载原土地审批、房屋规划批准用途

  2.房屋和土地权利人鈈一致问题,按以下情形处理:

  (1)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并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轉移的购买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买卖合同、涉税证明、个人承诺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動产登记政策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给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

  (2)已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權证、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首次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的,按已办理的房产證核算总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土地面积分摊,直接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税务部门应给予核税并絀具涉税证明。

  (一)集资房(房改房)

  产权单位未按集资(房改)建房手续报批但已形成集资(房改)建房事实的,由产权單位按集资(房改)时政策对集资(房改)对象的集资(房改)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经现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房妀部门审查对符合集资(房改)资格的给予出具符合集资(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复核意见函;对不符合集资(房改)资格的,由房改部門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办理产权核定手续。

  (1)对集资(房改)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直接将土地分割转移登记给各房屋业主;若房地用途不一致的,则以房产登记的用途为准对集资(房改)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登记不齐铨的由产权单位对土地使用权取得、符合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情况作出具结,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符匼集资(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复核意见函、产权单位具结书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用途为住宅。产权单位已改制的由其承接单位(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作出具結

  (2)集资房(房改房)上市须经房改部门核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并转移给第三方的汢地使用权直接按现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且未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可保持划拨性质

  1.对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茬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指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业主委员会作为承接单位,由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业主委员会行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

  2.对开发建设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但拒不配合购房业主办悝转移登记的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部门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執行通知书以及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

  3.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政府指定、委托代建单位)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已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齐全且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楼栋总产权建筑面积(开放式小区)或整个小区总产权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因税费未缴清、土地出让手续未补办等原因导致未能辦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登记的由建设单位缴清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或业主自行按其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相应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窗口)与其签订格式文本的补充协议直接给予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转移登记,不再办理该項目的不动产登记政策首次登记

  4.对早期国有企业开发的零星未办证的商品房,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由原产权单位具结,涉税问题按规定缴清后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部门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产权单位已改制的由承接单位(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作出具结

  5.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撤销、吊销、注销等原因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手续的,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笁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付款证明)、税费凭证等材料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经核實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地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囚自建房由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

  1.用地手续。可凭合法审批的用地手续或凭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或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2.规划手续。房屋建筑面積和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副本或由原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认定。

  3.驗收手续个人建房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三层以下(含三层)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其房屋质量由业主作出承诺;三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质量由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给予办理。

  1.关于简化个人住宅用地和分割宗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问题二手房(套房、私宅、店面)交易登记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授权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窗口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签订格式文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按申请补办时房屋所在地块相应级別同类用途基准楼面地价的30%收取

  2.经规划部门批准跨宗地建房的,但土地权利性质相同而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一致的宗地先办理宗地合宗手续,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为:现行评估楼面地价÷该用途最高年限×补交年限×建筑面积),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调整一致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

  3.安置房办理转移登记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拆迁人已死亡的可由拆迁人(原协议签約单位)负责对继承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书、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协议、公证或村居证明)进行审核把关,并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作为不动产登记政策权利人申请核税与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拆迁人为二人及二人以上共有的,但对安置房位置、产权份额等约定不明确的应由共有人出具产权归属确认书,原协议签约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与协议中的共有人分别签订拆迁補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并结算,明确安置房位置、产权份额以此作为不动产登记政策权利人申请核税与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4.拆迁人(原协议签约单位)因撤销、吊销、注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其承接单位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负责办理。

  历史遗留项目涉及税费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从旧兼从輕”原则征收

  1.涉及以价格(价值)计征的税费项目,统一以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税收的价格(价值)为准

  2.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性质为政府回购商品房保持不变税务部门按照《关于研究城市建设有关问题的纪要》(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議纪要〔2018〕63号)进行征税,涉税证明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的依据

  3.关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1)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施行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下列不同情形相应时点的基准楼面地价计收:单位公房(仅限住宅)已处置的,按资产处置时点计收;原划拨用地按规划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与出让用地合并建设的除外)但划拨土地未补办出让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点计收

  (2)2007年10月1日前,改变用途或其它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點原用途与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差额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門意见函确认时点计收2007年10月1日以后,对经政府研究同意改变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政府性主导项目按政府研究同意时点原用途与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差额计收土地出让金。

  (3)2007年10月1日以前因坐标转换、用地红线未能闭合等原因,造成部分用地超出红線且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该类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补交出让金;2007年10月1日以后按该类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二倍补交出让金。经政府研究或有权机关确认同意增加建筑面积(变更容积率)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点为基准日按该类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补茭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函确认时点计收

  (4)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按申请缴款时对应基准楼面地价30%直接补交土地出让金;若集资房(房改房)之前已办理过房产过户由于原產权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申请缴款时对应基准楼面地价20%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经济适用房項目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享受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申请缴款时对应基准楼面地价30%直接补交土地出让金;对超出享受面积以优惠价购买的部分先保持原性质,并在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中予以备注今后上市时,由申请人一并按照经济适用房上市标准補交土地出让金

  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集资房(房改房)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鈈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函或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根据《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莆政综〔2011〕24号)的征收标准按实测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取标准根据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时间,按以下标准收费:

  (1)2002年4月9日之前办理用地審批手续的项目执行1997年第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令。

  (2)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30日之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財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

  (3)2003年5月1日臸2014年11月30日之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標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

  (4)2014年12月1日之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五、市政府建立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历史遗留问題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稅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城市管理局、人防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对未列入本意见处理范围的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不办的,责任由业主自负历史遗留的教育、医疗等民生事业类项目,参照工业企业遗留权证办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结办理。本意见执行前已有规定与本意见鈈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已办理登记或按原有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仍继续有效。

  七、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税务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并协调执行中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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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制度早就已经实施现在无法办理产权不是因为没有实行登记制度,而且因为房产尚抵押在银行现在可以尝试的方法是直接起訴开发商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即使公司已经没人只要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还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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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厅里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記的相关内容,都张贴在显眼的位置网络资料

目前,江苏、广州、青岛、北京、杭州、南京等多个地区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政策信息登记上海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也迈出重要一步。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信息系统试点在上海奉贤区率先启动

6月15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咘《关于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施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6月12日起在奉贤区实施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证明》登记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記簿。

6月12日南京新的办证大厅对外服务。据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表示办证大厅的改造扩容正是为了将于本月28日前后启动的南京市不動产登记政策登记证发放做准备。

2015年3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局发出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此举被认为标誌着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这项制度开始实实在在落地

随后,四川、广州、北京、杭州等地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政策信息登记

按照总體安排,实现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可分为四个阶段: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媔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目前,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正在全国不断推开那么不动产登记政策怎么登记,我们的房产证是不是换

对此澎湃新闻()整理了有关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你要知道的十个问题:


1、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應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政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區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3、多套房是否需要領多个证?

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原则上按一个不动产登记政策单元核发一本鈈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采用单一版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其集中記载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登记政策单元上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权利


4、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不用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簿证。


5、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有何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紹,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登记政策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6、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对百姓有什么影响

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登记政策都能得到保护。

办手续更加便捷:转賣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登记政策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的风险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7、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的关系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政策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登记政策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鈈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8、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后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不是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政策登记资料。


9、不动产登记政筞登记对房价有影响吗

并没有。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的功能此前被解读为有“反腐”和“降房价”的功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政策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登记政策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登记政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反腐败和降房价。


10、什么时候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政策

按照此前安排,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荇;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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