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福[1993]3号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團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休婚假标准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关於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休婚假标准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休婚假标准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Φ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勵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规定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