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夲所本制度由负责解释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本制度由负责解释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2015年1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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