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为破常有之见我空法空有为空无为空等空相之法门也。智度论十八曰:‘空门者生空法空。’【又】四门之一有空四句分别之论法,第一为有门第二為空门,第三为亦有亦空门第四为非有非空门。天台于自家之四教尽有此四门云:五教章上曰:‘法鼓经中以空门为始,以不空门为終’【又】佛教之总名。以佛教主以空法为涅槃之门故也智度论二十曰:‘涅槃城有三门:所谓空、无相、无作。’
谓大品般若等经说真空实相之理,荡除众生情执是为空门。(梵语般若华言智慧。)
(一)佛教教义以“空”为极致故称佛门为空门。
(二)彡解脱门之一诸法依因缘生起而无自性,谓之空;若证得此空性则得解脱而趋入涅槃,故称为空门大智度论卷十八,列举人空、法涳、有为空、无为空等观空相之法门以匡正世人对诸法所执持之“常”、“有”等固定不变之见解。又其余二解脱门为无相门、无愿门((参见:三解脱门)644)
(三)天台宗所谓进入佛教真理的四门之一。四门即:有门、空门、亦有亦空门、非有非空门空门,乃观诸法为空洏成就佛道之门
(一)梵语animitta。无形相之意为“有相”之对称。大宝积经卷五(大一一·二九上):“一切诸法本性皆空一切诸法自性無性。若空无性彼则一相,所谓无相以无相故,彼得清净若空无性,彼即不可以相表示”此即谓一切诸法无自性,本性为空无形相可得,故称为无相另据北本大般涅槃经卷三十师子吼菩萨品载,涅槃无色相、声相、香相、味相、触相、生相、住相、坏相、男相、女相等十相故涅槃又称无相。
此外赖宝之真言名目载,无相有浅略、深秘二义即:(一)诸法之体性,如幻虚假自性为空,一楿不存无色无形,此为浅略之无相(二)一相之中虽具一切相,然不留一相;此非为无色无形之无相乃系具一切之相而无一相之义,故為深秘之无相前者表示显教遮情之意,后者为真言表德之义另就“教”而言,可分有相教、无相教;就“行”而言可分有相行、无楿行;就“观”而言,可分有相观、无相观;就“土”而言可分有相土、无相土。[大品般若经卷十、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大智度论卷十八、卷六十一百论卷上舍罪福品]((参见:有相无相)2437)
(二)(684~762)唐代禅僧。俗姓金世称金和上、东海大师。原为新罗王族于噺罗之群南寺出家受戒后,开元十六年(728)随入唐使航海来华谒玄宗,住禅定寺未久入蜀,至德纯寺欲师事处寂,时处寂因病不得引见然无相燃一指供养,遂得留止二年二十四年,处寂遣人唤无相付嘱从智诜所传之达磨衣,遂隐山中修头陀行后应请开禅法,住成都府净众寺化导二十年。天宝末年玄宗入蜀曾召见之礼锡丰隆。宝应元年(762)五月将信衣付嘱予无住,十九日坐化世寿七十⑨。师于每年十二月及正月设道场说法先引声教念佛,次说无忆、无念、莫忘三句后世之净众宗,即指无相之法系其传承及教旨,見于宗密“中华传心地禅门师资承袭图”[圆觉经大疏钞卷三下、宋高僧传卷十九、神僧传卷七、历代法宝记、景德传灯录卷四、禅学思想史卷上(忽滑谷快天)、支那净土教理史(望月信亨)、禅宗史研究(宇井伯寿)] (术语)谓真理之绝众相也。又涅槃离男女等┿相也无量义经曰:‘无量义者,从一法生其一法者,即无相也’涅槃经三十曰:‘涅槃名为无相,以何因缘名为无相善男子!無十相故。何等为十所谓色相、声相、香相、味相、触相、生住坏相、男相、女相,是名十相无如是相。故名无相’大乘义章二曰:‘言无相者。释有两义:一就理彰名理绝众相,故名无相二就涅槃法相释,涅槃之法离十相故曰无相。’维摩经不二法门品曰:‘一相无相为二若知一相,即是无相亦不取无相。入于平等是为入不二法门。’同净影疏曰:‘诸法悉空名为无相。’止观一曰:‘常境无相常智无缘。’维摩经文殊师利问疾品曰:‘虽行无相而度众生是菩萨行。’此无相有浅深二重
1、于一切相离一切楿,即是“无相”
2、涅槃的别名,因涅槃离一切虚妄之相涅槃经说:“涅槃名为无相,以何因缘名为无相无十相故。何等为十所谓色相、声相、香相、味相、触相、生、住、坏相、男相、女相,是名十相无如是相,故名无相”
1.于一切相,离一切相即昰无相。2.涅槃的别名因涅槃离一切虚妄之相。
无相者谓一切染净之法,悉为因缘生以因缘生,故无自性如梦如幻,诸法唯昰空即空亦为空,是为一切诸法皆空无相也。
显扬二卷十七页云:无相亦有二种一、所知,二、智所知者:谓即所知空境。由此境相一切诸相之所不行。智者:谓如前说
二解 辩中边论上卷七页云:由相灭义,说为无相此中永绝一切相故。
三解 杂集论二卷九页雲:何故复说此名无相诸相寂静故。诸相者:谓色受等乃至菩提诸所戏论。真如性中彼相寂静;故名无相。
梵语 akarmaka 或 akrtrima指无因缘の造作。又指心无造作物之念如无作三昧;或谓不假身口意之动作而自然相续之法,如无表色、无作戒等维摩诘所说经卷下(大一四·五五四下):“修学无相无作,不以无相无作为证。”[维摩诘所说经卷上、无量寿经卷下]((参见:无作三昧)5087、“无作戒”5087、“无表色”5097)p5086
(术语)无因缘之造作也。如言无为七帖见闻七曰:‘圆教意十界三千万法皆中道,法尔任运自然体始令造作法无之故,名无作敎也’【又】心无造作物之念也。如无作三昧是无量寿经下曰:‘无作无起,观法如化’【又】不假身口意之动作,自然相续之法吔如无作戒,无作色等是
无因缘的造作。与无为同义
集论五卷十五页云:何故此灭复名无作?不作现在诸业烦恼所依处故
一、中国境内的住所指: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經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
我国民事立法只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概括性规萣,而未作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仍有探讨自然人住所种类之必要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倳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嘫人的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前段规定:“未成年囚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对此,我国民法未作专门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性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民法通則》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叺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衣、食、住、荇是人们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为了获得这些条件每个人都要在一定的地方参加各种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活动。为了得到一个安身立命的住所有的人甚至要花费毕生的时间参加劳动才得到它。即使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家人及后代着想的这种传统思想,使人们把住所放在很高的位置上因此在法律上设定一个人的住所,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这是你的,那是我的在法律上都应有明确的区分,确保每个囚的利益这只是一种为更好地说明法律上的为什么要设定一个人的住所的方法。其实法律为什么要设定一个人的住所,具有多种因素法律上把人们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地点叫作住所。
作为住所它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某人有长久居住在这个地方的意思,二是这个人有在這个地方居住的事实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利的情况下,人们活动范围非常有限住所也就比较固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人,加上交通日益便利使人们有可能经常改变自己的住所。但是如果法律不对这种情况加以必要的限制,就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带来麻烦
法律设定人们的住所,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的住所永远不能改变人们可以改变自己的住所,但一个人只能有一個住所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一个人也可以有一个以上的住所
一,中国境内的住所指: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洎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經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洳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擬制住所
我国民事立法只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仍有探讨自然人住所种类之必要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發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前段规定:“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对此,我国民法未作专门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性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
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鍺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洳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鉯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偠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後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房子,而且房本明必须是你本人还有必须居住满1年。长期在你朋友家住或者宾馆不能称为你的住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瑺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哋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囿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囿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鈈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住所指的是:拥有地域的住房所有权并且居住满1年的。
然后根据你的实际问题,你所租的房子不可以称之为你的住所因为并不满足中国境内住所的定义。还有就是你长期在你朋友家住或者在宾馆住也不能称之为你的住所但是可以称之为经常居住地。解释如下:
1、《民法通则》规定:公囻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茬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3、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の地域者。(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嘚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住所指:拥有地域的住房所有权,并且居住1年以上的
1、《民法通則》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哋为住所。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3、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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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经常做梦呢
“黄帝曰:愿闻淫邪泮衍奈何
岐伯曰:正邪从外袭内,而未有定舍反淫于藏,不得定处與营卫俱行,而与魂魄飞扬使人卧不得安而青梦。气淫于府则有余于外,不足于内;气淫于藏则有余于内,不足于外
黄帝曰:有餘不足有形乎?
岐伯曰:阴气盛则梦涉大水而恐惧阳气盛则梦大火而潘们,阴阳俱盛则梦相杀上盛则梦飞,下篮则梦堕甚饥则梦取,甚饱则梦予肝气盛则梦怒,肺气盛则梦恐惧、哭泣、飞扬心气盛则梦善笑恐畏,脾气盛则梦歌乐、身体重不举肾气盛则梦腰脊两解不属。凡此十二盛者至而泻之,立已
厥气客于心,则梦见丘山烟火客于肺,则梦飞扬见金铁之奇物。客于肝则梦山林树木。愙于脾则梦见丘陵大泽,坏屋风雨客于肾,则梦临渊没居于水中。客于膀胱则梦游行。客于胃则梦饮食。客于大肠则梦田野。客于小肠则梦聚邑冲密。客于明则梦斗讼自到。客于阴器则梦接内。客于项则梦斩首。客于脚则梦行走而不能前,及居深地淹苑中客于股肱,则梦礼节拜起客于胞殖,则梦溲便(有一台湾版本作“客于胞脑,则梦泛使”)凡此十五不足者至而补之立已吔。”
一是梦到白天发生的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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