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立和晁德任谁的怎么画好画于晁德任

地址:南通市开发区和兴路32号南通欧美工业园6号厂房

晁德纺织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3月27日注册地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和兴路32号南通欧美工业园6号厂房,法人代表为丁肇基...  展开

}

杨某某与李某、高密市晁德物流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晁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盛德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禚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站南街阳光家园2、3号营业房。

负责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高密市晁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被告李某、被告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夨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4时30分,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某驾驶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号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1KM+85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苏N×××××货车乘车人周某、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105万,投保不计免赔事故發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限额已全部赔付给事故另外伤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被告李某、物流公司辩称:对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李某个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866.49元、为原告车辆垫付施救费800元和修理费11600元,要求本案一并處理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4时30分,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某驾驶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号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1KM+85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苏N×××××货车乘车人周某、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限额已全部赔付给事故另外伤者周某、郁某某肇事车輛驾驶员王某某系被告李某雇佣人员,该车辆挂靠在被告物流公司名下被告李某自愿承担该事故相关责任。

原告受伤当日至淮安市淮阴醫院治疗于2016年11月7日出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866.49元,该费用由被告李某垫付事故发生后李某还为原告垫付了车辆施救费及修理费囲计12400元。

2017年10月19日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杨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杨某某颅脑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杨某某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60日为宜。本次鉴定花费鑒定费用389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保单、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發票、鉴定费发票、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结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300元;

三、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

四、护理费60天×100元/天=6000元;

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九、财产损失12400元;

十、鉴定费3892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險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中肇事车輛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5万元、不计免赔,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元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李某垫付的25266.49元应予返还该部分费用可从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支付。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元款项汇至杨某某账户(户名:杨某某,开戶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城北支行账号:62×××77);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還被告李某垫付款25266.49元,款项汇至李某账户(户名:李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柴沟分理处,账号:62×××19);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负担1213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么画好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