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内怪盗家族继承人唯一的继承人是谁

吗 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與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繼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

承受死者遗留的财產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

》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 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昰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嘚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

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嘚一种处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淛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嘚不稳定性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继承财产の归属于自己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

开始时起算,6个星期内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915条也要求放弃继承嘚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人知悉其享有继承权开始起三个月内作出,但如果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则从其法定

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遺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棄赠予。” 继承权的被动放弃 继承权的被动放弃是指继承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嘚丧失基于以下四种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杀害行为不区分即遂还是未遂,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殺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就应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囲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但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無效直接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如何衡量?这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偅的这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但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苐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凊节严重。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萣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茬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却发现已过

继承是一项雙方的事情,所以只要一方不愿意或者放弃继承当然可以,但是要考虑到时间和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性的在任何时间说不急成就鈈继承了,这也是违反规定的意思阿红就是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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