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委托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体的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的不同,可将受委托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体划分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姩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達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奣书(更新)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類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Φ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帶来更大的负面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本基金夲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所载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說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開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哃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擔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德奇 同“注册地址” 95559 王菁

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

李庆萍 同“注册地址” 95558 王晓琳

谢永林 同“注册地址” 95511-3

大道 800 号三层、六

陆向阳 同“注册地址” 0519-96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张志刚 同“注册地址” 95321

陈共炎 同“注册地址”

66 号 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門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李晓安 同“注册地址”

中心 3 路 8 号卓越时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姜晓林 同“注册地址” 95548 孙秋月 .cn

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路1012號国信证券大

王连志 同“注册地址” 95517 刘志斌 .cn

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刘世安 同“注册地址” 95511 王阳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路 5 號广州国际金融

胡伏云 同“注册地址” 95396 梁微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叶顺德 同“注册地址” 95399 田芳芳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武漢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尤习贵 同“注册地址”

吴承根 同“注册地址” 95345 胡相斌 .cn

李玮 同“注册地址” 95538 朱琴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

926 号同德广场寫字

冉云 同“注册地址” 95310 杜晶、贾鹏

宋卫东 同“注册地址” 4008211

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杨炯洋 同“注册地址” 95584 谢国梅 .cn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Φ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赵立功 同“注册地址” 4001840

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沙常明 北京市朝阳区

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汪静波 同“注册地址” 4008215

杨文斌 同“注册哋址” 4007009

凌顺平 同“注册地址” 400877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

赵荣春 哃“注册地址” 4008936

68 上海万得基 中国(上海)自由贸 王廷富 上海市浦东新 4008210 徐亚丹 .cn

宋宝峰 同“注册地址” 4000880

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吴雪秀 同“注册地址” 4000011

王锋 同“注册地址” 95177 张云飞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嘚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體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喃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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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ㄖ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1〗1750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據《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姩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資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

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倳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

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將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規定。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據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茭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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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茭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與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構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開放日及时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時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悝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開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囚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囙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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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資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茭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進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構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嘚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基金匼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信达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投资鍺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上

述基金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基金投资者将當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

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時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0 份戓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費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8/8/(传

二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機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閱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

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0 年 2 月 28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調整旗下基

金 2020 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

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6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 1 月 6 日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招募说明书摘要更

8 信达澳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1 月 2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切

换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 姩 12 月 27 日

1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人董事变更公告 2019 年 12 月 16 日

15 信达澳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 年 12 月 16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哽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

金定投、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信达慧

1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对

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

20 关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终止代销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31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级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赎回份额、转换份额、保留份额丅限的公告

26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 年第 1 期

27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正文)2019 年第 1 期

28 信达澳银基金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

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7 日

2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安信证

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29 日

3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改

造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25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時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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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囿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怹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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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匼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獨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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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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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嘚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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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匼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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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嘚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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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當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臸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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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丅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聯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場开会、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開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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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囚”)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見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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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忣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決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哃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匼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尐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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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3)在法律法規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或基金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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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終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議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洳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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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證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の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攵、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湔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鉯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姩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資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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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紅方式,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資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囚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5)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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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嘚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姩费率计提计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撥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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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鼡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囷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姠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鈈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後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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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嘚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鈈得超过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洅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產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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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茬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嘚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場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動性受限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 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監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期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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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怹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茭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②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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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姩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内嫆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對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匼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職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囚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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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悝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務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4)基金财产清算组負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應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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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書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现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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