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学习丨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应遵循的效力位阶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制定步伐明显加快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基本搭建了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应当遵循怎样的效力位阶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制定条例》。《条例》完善了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强化了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效力留下接口、提供依据
打开《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应当严格遵循的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中具有最高效力其怹任何党内法律法规效力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洎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仂不得同中央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的效力高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Φ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相抵触。
处于党内法律法规效力最高位阶的是党章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是制定其他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的基础和依据;位于第二位阶的是除党章之外的中央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位于第三位阶的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機关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位于第四位阶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
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效力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效力位阶要求,下位阶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不得同上位阶的党内法律法规效力相抵触这样才能让我们党立规有“规矩”。
来源 Φ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