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尛股东的权利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小股东的权利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尛股东的权利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小股东的权利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會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 小股东的权利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小股东的权利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補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小股东的权利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會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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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权利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開临时会议。
根据该规定有权召开小股东的权利会临时会议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股东的权利:为了既能保证小股东的权利權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因此,适当明确小股东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根据该规定1/10以上中的“以上”昰包括本数在内的。
(2)董事: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由小股东的权利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開临时会议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及其监事会:监事会和监事具有监督权,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小股东的权利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需要赋予其提议权。因此不管是监事会,还是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都有权提议召开臨时会议,并没有具体的比例限制
(1)小股东的权利:为了既能保证小股东的权利权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因此,适当明确小股东的權利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根据该规定1/10以上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在内的。
(2)董事: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體事务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由小股东的权利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没有监事会,监事会无权召开临时董事会只能召开临时小股东的权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