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4天没上班有两个上两周休一周日 公司给开了自离 上个月的公资还发吗

本人于10月1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上班10月15日申请离职,实际上班3.5天月薪14k,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工资只按50元/天支付,共计175元 因为在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份入职承诺书,其中有一条内容如下: 本人同意入职前7个工作日(含)为观察期观察期内自离者,不计薪资;若向公司提出离职者或被公司劝退者按50元/天結算工资;15个工作日内离职(辞职、劝退),按100/天结算工资期间有请假的,扣减对应时数同时入职后,两周内到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这一条内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差价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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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干了一个星期自离了后來又去补办的

要求两周以后去拿离职单我想尽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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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笁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規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n《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n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勞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n(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n(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n(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n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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