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间借贷去当兵有什么要求会影响吗

原告:李港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马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参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農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李港诉被告马燕、王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代理审判员李建彬、人民陪审员付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燕、王参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傳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港诉称:马燕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5年8月20日马燕做生意急需资金要借钱50000元,我对他不放心他就找王参军做担保,因为王参军做生意我就同意借钱了,出具了一张借条马燕在借款人处签字,王參军在担保人处签字后来我多次催要二人还款未果,故起诉要求马燕、王参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李港与马燕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5年8月20日马燕急需资金,就向李港借款50000元由于李港担心马燕没有能力偿还,马燕就找王参军做担保并出具了一张借条,马燕在借款人处签字王参军在担保人处签字。后来李港多次催要二人还款未果故起诉要求马燕、王参军共同償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李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本案中马燕借款、王参军担保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故对李港要求马燕、王参军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对李港要求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燕、王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港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燕、王参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關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償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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