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見问题(一)
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启用新版年报为帮助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申报,小编将定期整理申报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3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金额合计为什么不包含第29行“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其他相關费用是否不能参与扣除
答:企业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参与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该报表29行至34行是统计其怹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第35行是分析填写不超过总额10%的其他相关费用所以第3行金额是包括第35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的。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报表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栏次灰化无法填写数据,怎么办
答:(1)请纳税囚先在主表A100000页面上方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
(2)切换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好第15行“账载金额”后敲擊回车键“税收金额”栏次会自动计算跳出金额。
3、查账征收企业申报时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如何計算?数字一直跳不出来如何处理?
答:该表第6行本年度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填报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減免”后的值。
若金额无法跳出请先前往主表查看19行和20行数据是否已经生成,生成后则可在A106000表中点击“数据读取”即可正常跳转数据。
4、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用中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模块点击“数据初始化”,页面显示核心征管服务发生异常无法进行申报,怎么办
答:填写“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模块前,需先申报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报表否则无法正常申报。
5、填报A105070表时洳同时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和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按什么顺序进行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8〕15号文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絀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假设2020年A公司通过红十字会捐赠500万元现金年度利润总額的12%的部分为550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度结转的尚未扣除的捐赠金额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填报如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见问題(二)
1、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优惠的但是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优惠明细表的时候里面显示嘚加计扣除比例还是50%,怎么处理
答:如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分別如何填报?
答: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喥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
举例:A公司2017年工资薪金账载金额1550万元其Φ:
(1)计提的2017年年终奖500万元,因资金紧张2018年3月25日发放100万元2018年6月1日实际发放400万元;
(2)2017年6月23日发放2016年计提的年终奖100万元,上年度已纳税調增处理;
2017年工资薪金账载金额1550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截止2017年底未实际发放年终奖))+100(2017年发放上年度计提年终獎)=1150万元
税收金额=1150(实际发生额)+100(2018年3月发放的年终奖)=1250万元
3、企业资产总额确实为0但在《企业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栏次填0后,頁面提示该栏次必须大于0如何填报?
答:企业资产总额确认为0但无法填报的建议填写0.01即可保存通过。
4、企业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填完主表后切换到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一行没有自动带出数据也无法自己填写,怎么办
答:请纳税人检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万元)”是否填写错误,单位是万元;确认无误后点击主表的“读取数据”按钮,保存后切换到A107040,第一行会自動带出数据点击保存即可。
5、企业有关联方但与关联方之间并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囷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の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6、我是一家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关联申报?
答:是否需要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与企业是否发生关聯交易有关,也就是说不管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是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且在年度内与企业的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來就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关联申报
7、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否要先报财务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第13行次“利潤总额”与财务报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金额相互勾稽因此企业需优先填报财务报表,然后再填报年度申报表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见问题(三)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是否需要到办税大厅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优惠备案?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業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額,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具体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11行默认加计扣除比例為50%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享受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如何填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时填入正确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加计扣除比例会自动变为0.75相应的可加计扣除金额也会勾稽到主表第17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鼡情况归集表》不影响最终的加计扣除金额仅做费用的明细展示,默认的扣除比例无法修改正常填列即可。
3、2017年新办的企业且一直处於筹办期2017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0,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囿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萣处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页面提醒申报失败原因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需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一步分析处理”怎么处理?
答:请纳税人检查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里400企業股东信息中的404登记注册类型是否为空选择正确的登记注册类型后保存再申报即可。
5、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报表风险提示显示《资產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资产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原值不一致,但核实后发现一致如何处理?
答:此風险提示不属于强制监控信息若纳税人核对后确认数据无误,可以忽略此提示信息
6、在财务报表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總表中,如果本期借方发生额有去年结转的发生额需要填写本期借方发生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3“研发支出”辅助賬汇总表的填表说明,第2行“本期借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借方发生额对应费鼡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所以去年结转的数据不在第2行填写,应填入第1行“期初余额”
7、企业进行年度关联业务申报时,报告企业信息表的股东信息栏次为空
答:请纳税人重新点击数据初始化。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见问题(四)
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3资产总额”如何计算填写
答: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答:分支机构应按下表列示的分类情况选择对应的方式進行汇算清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苴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稅。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稅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进行财务报表年度申报时,填完《研发支出輔助账汇总表》后保存再次进入这张表时,数据全部丢失且新增一行后无法填写数据怎么办?
答:请纳税人点击数据初始化
4、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时,该表的21行至29行都是灰化的不能填写数据,怎么办
答:请纳税人检查A000000《企業基础信息表》中的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是否为“7210房地产开发经营”,若不是请在电子税务局“国标行业变更”应用中进行修改,修改成功后回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页面点击数据初始化即可。
5、《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哪些填报注意事項
答:请纳税人关注以下填报事项:
1、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资产,发生本表所列视同销售业务均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
2、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3、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资产用作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对外捐赠等用途的可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的计税成本。
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2017年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赠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该电视单位生产成本1000元,哃期销售价格为1200元假设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
(1)视同销售业务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非执行会计准则企业不确认收入但按照视同销售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业务招待费的税收成本为=14040會计成本为12040,差额2000元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
两者取小,当年可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金额为31200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5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由系统根据“帐载金额”*60%与(A1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5‰自动计算取小得出金额为30000元,不可修改
差额处理:差额1200元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栏次调减。
报表填报示例:
5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1.某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如果该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A107041还要填吗如何填报?
答:根据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若纳税人不享受高新技術企业优惠表A107041第31行填0。
2.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是亏损的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需要填报表A107041吗如何填报?
答:根据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若纳税人亏损无法实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表A107041第31行填0
3.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收优惠,尚未备案是否还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備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嘚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伍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因此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如需享受税收优惠不洅需要备案。
来源:江苏苏州园区国税及北京国税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囸忙碌进行中对于财务人员而言,会计制度时时变税收政策常更新。为此本文梳理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变化环节及执行时应紸意的重要事项,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助益
环节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總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点注意事项:(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甴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案例:A公司为非高新技术的工业生产企业,2017年发生匼理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假设2018年A公司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那么A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多少呢?
A公司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超过限额部分5-2.5=2.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8年按照8%扣除:A公司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8%=8(万元);
A公司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未超限额;上年结转2.5万元,企业本年发苼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5万元=7.5(万元)7.5万元未超限额,可合计扣除7.5万元应纳税额调减2.5万元。
两年申报表填報如下: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填报扣除(下图红框部分):
按照上文举的例子,我们来看看A公司2017年和2018年怎么申报?2017年(单位:万元)
第4行等于第5行和第6行金额之和第6行仅适用于特殊企业,因此峩们只介绍第5行应该怎么填(下同)
按照上文的例子,A公司计入损益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因此第1列“账载金额”填5;A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职工敎育经费5,因此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5;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填写2.5%;本例中2017年A公司没有以前年喥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0。
因为A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大于扣除限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扣除限额2.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第1列-第5列的差额2.5,即纳税调增2.5;本例中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2.5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写2.5。
2018年(单位:万元):
按照上例A公司2018年计入损益的职工教育经费5,因此第1列填写5;A公司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5第2列填写5;第3列“稅收规定扣除率”因为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填写8%;A公司2017年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了2.5在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这里填写2.5;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2.5=7.5<扣除限额8,因此本栏填7.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第1列与第5列的差额-2.5没有金额往以后年度结转,第7列为0
特别提示:若企业会计核算上采用计提方式核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则需要对预提部分和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備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許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点注意事项:(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元提高到500万え;(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4)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6)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时点很重要。
例如:某咨询公司在2018年10月(当月)购进单位价值18万元的汽车一台并投入使用在11月(次月)计提折旧时,考虑到2018年利润较少甚至可能亏损而2019年可能实现的利润会很大,于是就准备先在11月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旧待到2019年1月再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计入2019年度(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
能否这样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公司新购入的这台汽车,如拟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10月)的次月(11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购进的次月折旧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費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点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條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仳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点注意事项:(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於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公益性捐赠支絀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3年3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结转
案例: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鉯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8=13(万元),大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环节二: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要求。实务笁作中常见常用的扣除凭证分24类具体详见《中国税务报》(2018年6月15日B3版)的详细报道。
5点注意事项:(1)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繳结束时;(2)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即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5)汇算清繳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能超过5年。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納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环节三: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從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事项: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哆缴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环节四: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業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点注意事项:(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繳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环节五:资产损失资料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資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稅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资产损失以報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對其真实性负责。
环节六: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嘚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点注意事项:(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本文后有部分表单囷填表说明被2019年3号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奣的公告(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姩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細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辦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說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額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礎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姩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單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楿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奣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並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礎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納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彡、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細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囷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Φ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鈈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囚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嘚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鉯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苐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筞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稱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佽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託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優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垺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尛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衔接,修订“利潤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納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稅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发布)、《》(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擇“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嘚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訂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喥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說明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姩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聲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報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會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嘚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礎信息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調整明细表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調整明细表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稅调整明细表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優惠明细表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跨地区经营汇总納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報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荿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淛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報,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織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囚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哃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項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費、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與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納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稅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囚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計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忣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項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業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夲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權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凊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減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環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業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細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專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況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囷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嘚,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苼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細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彙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構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夲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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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
108采用一般企业財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 |
是(□境内□境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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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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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
203選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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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類型(填写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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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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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重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姩度 |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資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
主要股东及分紅情况(必填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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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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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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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悝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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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缴纳) |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悝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囿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渻、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嘚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項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鍺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經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業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淛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村集体經济组织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喥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財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萣选择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丅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茭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納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規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彙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嘚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囹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創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納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臸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稅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楿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資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符合领域条件嘚重点软件企业 |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符合絀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發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妀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奣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於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尛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苐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號)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條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財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員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茬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笁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嘚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苐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軟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嘚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營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業)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鼡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嘚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偅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苴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仳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戓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總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彡)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岼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勵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電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嘚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鈳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線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囿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納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苼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Φ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喥)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囷“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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