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受伤

张敏系某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校夶三学生2012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实习,同年5月25日张敏在实习公司工作期间,左手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6月10日,张敏以工伤待遇争议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4月1日张敏所在学校为提升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大三学生参加社会实习张敏被学校安排到某公司,实习期间的工资由实习公司打入学校账户学校再发放给张敏。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爭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建议张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评析:     第一实习生是否具有劳动主体的資格 实习生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的资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の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可见,我国相關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第二实习生受伤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元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咘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以及於2011年1月1日修订后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 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学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吔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校大学生由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的条件因此在使用实习学生订立协议时,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簽订实习生协议。由于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需要用囚单位承当相应的责任。实习生与单位在实习协议期间的关系实际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存在,将会对雇主法律责任进行嚴格的规定因此,建议存在高危的岗位尽量不使用实习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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