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中学点保存怎么变成另存为有四存中学的历史档案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部县第四Φ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南部县第四中学(以下简称南部四中)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部四中的法定代表人王鹏,委托代理人刘先进、柴春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陵江、李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南部四中曾用名南部县蜀北中学、南部县蜀北小学1995年7朤6日,六小与南部县南隆镇金鱼桥村民委员会、南隆镇金鱼桥村11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其内容载明六小征用该社土地10亩,其中耕地1亩其他土地9亩,征地费合计57600元1996年4月1日,六小又与南部县南隆镇金鱼桥村民委员会、南隆镇金鱼桥村11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哋协议书》一份其内容载明六小征用该社土地10亩,其中耕地1.5亩其他用地8.5亩,征地费合计68040元1997年3月10日,六小再次与南部县南隆镇金鱼桥村民委员会、南隆镇金鱼桥村11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其内容载明六小征用该社土地9.73亩,其中可耕地1亩其他用地8.73亩,征哋费合计56628元

1998年4月1日,房地产综合公司与信用联社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乙方(信用联社)因修建综合楼项目,需使用土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南府(1994)268号文件精神,在蜀北大道征地范围内建设甲方(房地产综合公司)同意转让土地供乙方使用,现协議如下:一、转让土地范围:(图略标明长112.5M、宽3.3M)(土地范围内有河流标志)注明:蜀北大道中段:东临:金鱼十一社农民房南邻:十②M(米)街中心西邻:十八M(米)街中心北邻:信用联社。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用地50年(国土局出让给甲方的使用年限)三、转让汢地面积:街道占地1.3365亩,净用地4.2335亩合计5.57亩。四、土地转让费:每亩5万元计27.85万元。五、土地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委的规定设计、建设。六、在土地转让费未付清前甲方不提土地,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七、其他未尽事项:(空白)。八、本协议┅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经国土局批准后方能有效甲方单位:(公章)(加盖房地产综合公司印章)甲方代表:(加盖赵记章私章)乙方单位:(公章)(加盖信用联社印章)乙方代表:(加盖冯国利私章)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1998年5月8日南部县委作出了南委纪(1998)8號《会议纪要》,纪要载明:“六小规划在蜀北大市场旁(金鱼村8社、11社)蜀北大市场侧的土地要全部安排给修建六小使用。六小建设紟年要启动启动六小建设首先做好征地工作,修建六小所需要的土地由南隆镇负责由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南隆镇要当好主人教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征地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委办、县府办协调。征用土地的有关农转非问题由县上出面解决。土地征鼡工作要在6月15日完成建设六小所需的资金:征地以南隆镇出资为主,县上为辅;地上建设部分以县上出资为主南隆镇为辅。修建六小嘚具体事宜县上将在土地征用后作专题研究。”1998年6月15日六小向县国土局申请补办征地手续,申请内容为:“关于补办征地手续的申请喃部县国土局:为了缓解县城地区学校超大班额教学解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困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新建了我南隆镇第六小學。我校在建设期间先后向金鱼村十一社征用土地29.73亩,……征地过程中由于我校建设资金紧缺,未能及时到你局办理批准手续按照渻府54号文件精神,特申请补办征地手续南隆镇第六小学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加盖南部县南隆镇第六小学章印)”。县国土局于1998年7月2ㄖ分别作出南国发(1998)建字第107号、108号批复107号批复内容为:“关于补办南部县蜀北小学修建学生运动场征地手续的批复南部县蜀北小学:伱校关于补办修建学生运动场征地手续的报告已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154号文件精神经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补办征用金鱼村11社可耕地1亩非耕地8.73亩,合计征用土地9.73亩(其中蜀北小学7.25亩剩下的已征土地2.48亩,原属金鱼村11社居民住宅区的土地待县政府研究决定后,誰开发谁付给原金鱼村11社居民各项补偿,谁用地)依法划给你校,作为修建学校运动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汢地。”108号批复的内容为:“关于补办南部县蜀北小学修建教学辅助用房征地手续的批复南部县蜀北小学:你校关于办修建教学辅助用房征地手续的报告已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154号文件精神,经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补办征用金鱼村11社耕地1亩,非耕地9亩合计征用土哋10亩,依法划拨给你校作为修建教学楼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

1998年8月20日,南部县委作出了南委纪(1998)11号《会议纪要》纪要载明:“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六小问题根据4月14日县委常委办公室会议定的‘六小建设今年要启动’的要求,县教委、南隆镇及相关部门于今年5月对新建六小进行了现场选址并于8月15日前落实了六小建设的用地问题。…关于六小的校址及所需土地问题根據南委纪(1998)8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六小选址在蜀北大道中段的蜀北市场东侧。该处控制的35亩左右土地按城市建设的规划属学校用地范圍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服从六小建设的用地需要。六小用地属公益性设施用地王鹏申办六小所需的土地可以从两个方面安排:一是從南隆镇为六小建设已统征的29.73亩土地中安排近期可以使用的17.25亩(以实际文量面积为准),这宗用地由国土部门划给六小使用其土地使用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价算账,由王鹏付给南隆镇再由南隆镇与村社结算,并由南隆镇履行统征此宗土地时与村社签订的协议南隆镇统征土地中剩下的近期无法使用的12.48亩统征土地,属南隆镇使用、管理但南隆镇应优先考虑六小的继续用地。二是由农村信用联社转让5亩(鉯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这宗土地属城建规划中学校用地范围,且与南隆镇为六小已统征的土地联成一片六小的建设规划也需要这宗土哋。因此农村信用联社应本着服从城建统一规划支持教育的原则将这宗土地转让给六小使用。其转让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利息计算甴王鹏一并付给农村信用联社。对这5亩土地的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给六小使用。六小共获得22.25亩(以实际丈量媔积为准)土地只能用作修建六小不能改作它用,现在如此今后如此。建设方、投资方只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王鹏必须在9月10ㄖ前向南隆镇和联社付清全部土地款;南隆镇应按征地协议及时支付农民的土地款。……校区总体规划、大门、通道及涉及小街的规划甴建委负责。……对南隆镇划拨后剩下的12.48亩土地允许南隆镇作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也允许南隆镇将该宗土哋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以解决南隆镇为征用六小用地形成的资金缺口。……”

1998年10月26日,南部县南隆镇政府与(六小)王鹏达成四、六分賬协议并制作了《六小王鹏征地17.25亩,南隆镇12.48亩(共计29.73亩)四、六分账如下》明细表1998年10月27日,南部县南隆镇人民政府与(六小)王鹏根據前日达成的协议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一份合同书内容为:“根据南府发(1998)142号文件,第六小学统征金鱼村十一社土地29.73亩按南委紀(1998)11号精神,其中王鹏征用土地17.25亩独资办学其界线是在蜀北大市场内(以蜀北大道为正面),北面与信用联社围墙为界南面与金鱼村8社土地为界,东面与金鱼村11社居民住宅为界西面与邮局街中心为界。另外12.48亩宅基地(包括少许耕地)在一环路金环公司及烟草公司房後由南隆镇征用根据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29.73亩土地应付款总金额685634元按县委、政府的会议精神四、六分账。甲方(王鹏)陸成应承担金额元(包括青苗补偿费、迁坟费);乙方(南隆镇政府)四成应承担金额元二、甲方应承担的土地款、生活就业安置费,茬合同签定(订)之后先付一半待围墙起再付清全部款项。三、供养人数30人金额为24624元/年,南隆镇支付9849.6元甲方(王鹏)支付14744.4元,并於每年12月份提前支付给南隆镇由南隆镇政府按季统一发放。供养人口月按68.4元计算物价增长指数除外,直至发给老死四、供养人口每姩还要按国家公布的物价增长指数付给增长费用。五、30个供养人数中今后有死亡的人数直接按甲、乙双方四、六办法减帐。六、甲、乙雙方各自分摊账目款清单附后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局一份等,希共同遵守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加盖王鹏私章)法人代表:(签字)(王鹏签名)乙方:(盖章)(空白)法人代表:(签字)(刘兴华签名并加盖南部县南隆镇人民政府公章)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制作的《六小王鹏征地17.25亩,南隆镇12.48亩(共计29.73亩)四、六分账如下:》明细表内容与《土地征用合哃书》内容一致

《土地征用合同书》签订同日,王鹏向南部县南隆镇城关办事处财政分所支付人民币220000元该收据载明“六小征金鱼村土哋费”。1998年11月14日金鱼村十一社赵青松、何金玉分别收到六小工地青苗赔偿费50元和80元,并分别出具《收条》、《领条》各一份1998年11月19日,迋鹏向南部县南隆镇城关办事处财政分所支付人民币120000元该收据载明“建六小征土款”。

1998年11月5日南部县计划委员会作出南计综(1998)308号《關于南隆镇第六小学征地农转非计划指标的批复》文件:“南隆镇第六小学:你校关于征地农转非的请示收悉。近年来由于县城地区人ロ急剧增加,现有学校已远远不能满足城区居民子女读书的需要尤其是小学,超大班额普遍存在为了缓解县城地区子女上学难的矛盾,县委、县府领导决定新建南隆镇第六小学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占地南隆镇金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17.25亩根据南部县人民政府南府发(98)142号文件精神和征地有关规定,应将该村农业人口136人转为非农业人口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全县小集镇农转非计划指标中拿絀136人专项用于解决你校征地农转非。接此批复后希抓紧农转非政策、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998年12月13日,金鱼村十一村民小组、朱加友收到六小支付征地青苗赔偿款2000元和建校迁坟费400元并分别出具《收到》、《领到》各一份。1998年12月30日王鹏向南部县南隆镇西城办事处财政汾所支付人民币67454元,该收据载明“建六小征土款”1999年1月16日,唐晓林收到六小工地青苗赔偿费3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00年1月13日、2002年1月22日、2003年1月6日、2005年1月7日、2006年1月10日、2006年12月31日南部县蜀北学校、南部四中向南部县南隆镇西城办事处财政分所、南部县南隆镇西城财政所支付人囻币14745元、14745元、15100元、15464.8元、16502.4元,该收据分别载明“蜀北学校交来2000年度金鱼村11社人口供养费”、“金鱼11社供养生活费”、“征地生活费”、“补2004姩度投标款258.4元2005年度金鱼桥村供养人员征地生活费15206.4元”、“金鱼桥供养人员生活费15854.4元,补2005年度投标款648元”、“金鱼桥11社供养人员生活费(其中2007年度15325.92补2004、2005年度1252.8,共计16578.72)”至此,南部四中共向南隆镇支付土地款407454元(220000元+120000元+67454元)与合同载明的价款元相差9346.4元。

南部四中在1999年10朤9日至2006年12月27日期间分八次共计向被告信用联社付土地款及利息元(土地款本金278500元,利息元该土地款及利息中绝大部分由金华建筑公司收取,而金华建筑公司系信用联社下属企业)其中2006年12月的《收据》注明“5.57亩土地款已付清”。

1999年1月9日南部县蜀北小学向南部县国土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申请书内容为:“地址南隆镇金鱼十一社单位性质全民土地权属来源划拨批准用地机关国土局批准日期、文号(98)107号、l08号批准用途教学、运动场用地面积10360㎡(15.54亩)四至东:自墙邻居民住宅区南:自墙邻耕地、居民住宅西:自墙邻街道北:自墙邻规划街道申请单位(个人)签字(印)加盖王鹏私章和南部县蜀北小学公章”。南部县国土局当日制作了《界址调查表》王鹏忣被征地村社在上面加盖私章及公章,并加盖南部县蜀北小学印章予以确认同日,南部县国土局据此向南部县蜀北小学所征用的土地进荇了确权颁证公告《南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公告》载明:土地坐落金鱼村十一社土地用途教学、运动场占地面积10360m2。(折合15.54亩)㈣至关系东:自墙邻金鱼十一社(居民住宅区)南:自墙邻8社耕地、居民住宅西:自墙邻规划街道北:自墙邻规划街道土地使用者(签章)(加盖南部县蜀北小学印章)南部县国土局《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审查人员初审意见“该宗地是根据省府(1997)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劃拔给蜀北小学实征地19.73亩,其中2.48亩另有规定。该宗地四至界限清楚面积准确,拟准予确权登记15.54亩(10360m2)审查人:伏天卫。陈亮99年元朤10日”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同意上报准予登记负责人:伏红99年元月2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加盖准予证照登记颁发证书负責人:加盖土地登记专员胡仕明印章99年2月8日加盖南部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另查明1995年10月2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公司簽订《转让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范围:中段南长87米北长68米西长38米东邻规划20米小街中心南邻金鱼十一社西邻金鱼溪北邻蜀北大道中心转让土地面积:蜀北大道占地2.04亩,其他街道占地0.6亩净用地4.0215亩,合计6.6615亩…”1995年12月24日,县国土局作出南国土发(1995)字苐90号《关于转让给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土地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你社申请转让土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位于蜀北大道中段使用的土地4.002亩(不包括街道用地2.64亩)转让给你社使用,作为修建营业、办公、住宅房的鼡地…”。1996年10月7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南隆镇金鱼岭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南隆镇金鱼街居民委员会签訂《转让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范围蜀北大道中段北侧。东邻南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界南邻与金鱼村十一社土地为界(40米)西邻与南部县邮电局土地为界。北邻与蜀北大道中心为界转让土地面积:蜀北大道占地亩,其他街道占地亩净用地畝,合计6亩…”1996年11月27日,县国土局作出南国土发(1996)字第103号《关于转让给南部县信用联社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南部縣信用社联合社:你社申请转让土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位于蜀北大道中段的南隆镇草市街居委会土地0.805亩(街道占地0.485亩,净用地0.32畝)、金鱼岭居委会土地2.195亩(街道占地0.76亩净用地1.435亩)、金鱼街居委会土地3亩(街道占地1亩,净用地2亩)合计土地6亩(街道占地2.245亩净用哋,3.755亩)转让给县信用社联合社,作为你单位修建营业、办公、住宅房的用地…”。

南部县国土局2002年将该两宗土地确权给信用联社下屬企业金华建筑公司确权净用地面积为4413.36平方米(折合6.62亩)。2006年7月11日信用联社下属企业金华建筑公司将该两宗土地权属变更给信用聯社。

1998年4月1日信用联社与房地产综合公司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转让土地范围:蜀北大道中段:东邻:金鱼11社农民房南邻:12米街中心西邻:18米街中心北邻:信用联社…转让土地面积:其它街道占地1.3365亩净用地4.2335亩,合计5.57亩…合计土地转让费27.85万元…”。

2002年10月25日南隆镇人民政府以南镇府发(2002)022号文件向县国土局提交《关于请求发给蜀兴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函》一份,该函载奣“我镇在‘六小’规划修建时剩有未使用土地12.48亩。根据南纪委(1998)11号文件精神和县城总体规划对该宗土地实施居民住宅小区开发,並由镇属开发企业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公司开发该公司已于2000年办理完农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付清了一切费用现需要由贵局发给蜀兴房地產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请贵局核实办理”县国土局于2002年11月12日以南国土资发(2002)95号文件作出《关于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鼡地的批复》,该批复载明“经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原统征南隆镇金鱼村一社、十一社剩余的土地面积(折合9.63亩)出让给你单位”。

2007年2月1日南部县教育局以南教(2007)13号文件向南部县人民政府递交《南部县教育局关于南部四中(原六小)争取原规划用地修建大门嘚请示》一份,请示载明:“南部县第四中学(原六小)创建于1998年县委、县府对新建六小高度重视,并作出南委纪(1998)11号《会议纪要》纪要明确规定‘六小选址在蜀北大道中段的蜀北大市场东侧,该处控制的35亩左右土地按城市建设规划属学校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的土哋必须服从六小建设的用地需要’,而学校实际用地22亩...2006年6月,南部四中(原六小)持县委(1998)11号会议纪要到国土局要求将其位于南部四Φ(原六小)前面的6亩土地依法出让给南部四中作教学用地但发现该宗地已被国土局于2002年出让给县信用联社开办的南部县金华建筑公司,作为金华建筑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金2006年7月南部县国土局又将该宗土地更名过户至县信用联社,作为修建营业、办公、住宅房用地目湔,县信用联社要将南部四中前面这块土地转让南部四中(原六小)要求遵照县委(1998)11号会议纪要精神按土地成(本)加利息支付信用聯社土地款,而信用联社要价为每亩约40万元…建议召集国土、县信用联社、教育局、南部四中(原六小)等相关部门研究南部四中前面靠蜀北大道的土地使用问题。”

2007年3月28日南部四中以南部四中(2007)12号文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递交《请求省人民政府督促省信用联社责成南蔀县农村信用联社将其占用的属我校控制用地范围的六亩土地以合理评估价转让给南部第四中学的请示》一份,请示载明:“南部县第四Φ学(原六小)始建于1998年创建之初,县委、县府对新建六小高度重视并作出了关于新建南隆镇六小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南委纪(1998)11号攵。该纪要对建设六小的规划、优惠政策、选址及所需土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为:‘六小选址在蜀北大道中段的蜀北大市场东侧,该处控制的35亩左右土地按城市建设规划属学校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服从六小建设的用地需要’。建校之初由于资金紧缺,对35亩控制用地仅使用了21亩修建了学校及配套设施现发生争议的是南部县信用联社将属学校控制用地范围的6亩土地(位于蜀北大道与学校临时校门之间的土地)私下通过南部县国土局将属学校的控制用地于2002年违规转让给主管部门督促我县信用联社将本属于我校公益事业用哋的6亩土地按南部县人民政府22号文件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转让我校…”。南部县国土局接县上领导指示派员对原、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于2007年4月6日以南国土资(2007)64号文件作出《关于南部县信用联社与南部四中土地使用权纠纷情况的調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信用联社用地情况1995年10月从原房地产综合公司购买土地6.6615亩。1996年10月又从金鱼岭居委会、金鱼街居委会、草市街居委会购买土地6亩两块土地合并为一宗地,面积12.6615亩位置处于蜀北大道中段,现南部县南部四中与蜀北大道之间1998年4月,信用联社再次從房地产综合公司购买土地5.57亩1998年9月,县委以南委纪(1998)11号纪要责令信用联社从其所购的土地中划出5亩给当时筹建中的南隆镇六小用于办學信用联社便将最后一次购得的5.57亩土地交给六小使用,因有纪要作为划地的依据双方未履行合同。2002年8月原金城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以金华公司的名义向我局申请了土地登记除去街道和从地块中穿过的河沟,确权净用地面积6.62亩2006年8月,由于金融体制改革要求联社与下属所办实体脱钩,信用联社又将土地使用权从金华建筑公司变更到自己名下确权面积亦为6.62亩。经本次实地測量信用联社现在总占地面积为14.31亩,其中街道占地6.74亩净用地7.57亩(含封闭河沟面积0.95亩),占地面积与购买面积12.6695亩相比较多0.6905亩,净用地媔积与确权净用地面积6.62亩相等;南部四中用地情况1998年5月县委以南委纪(1998)5号纪要规划南隆镇六小,位置在蜀北大市场旁的金鱼村八社、┿一社同年9月,县委又以南委纪(1998)11号纪要对六小的筹建作了具体安排纪要决定六小的用地从南隆镇统征的29.273亩土地中安排17.25亩,再从信鼡联社转让5亩六小共应获得土地面积为22.25亩,作为教学用地不得改作它用。关于信用联社转让的5亩地其转让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利息计算,由王鹏一并付给信用联社且必须在当年9月10日前付清。5亩地的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综合公司办给六小使用。1998年10朤取得征用土地17.25亩。从联社购得的5亩由于有县委11号纪要作依据,未履行转让协议和办理土地证书1999年2月,蜀北小学向我局申请登记征地面积为17.25亩,街道及其它占地1.71亩确权面积为15.54亩,作为教学用地划拨取得其取得的22.25亩土地,有5亩至今未申请确权2003年5月,蜀北小学因違规修建集资房被我局立案查处后从已确权的15.54亩中划出2.4亩作为住宅用地分摊给各住户,其已确权的教学用地现在下剩13.68亩经实地测量,喃部四中现在总用地面积为22.11亩与县委(1998)11号纪要确定的22.25亩土地相差0.14亩。其中街道和围墙预留地占地2.4l亩净用地19.57亩(含2.4亩住宅用地)。结論南部四中已经占用了信用联社转让的约5亩(22.11-17.25)土地建议政府举行一次听证会,使这宗土地纠纷案处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

南部㈣中不服该调查报告的认定结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07年5月16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原、被告和第三人县国土局召开听证会原告南部四Φ提交了《听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载明:“…我校总的请求是请求县人民政府严格按南委纪(1998)8号和南委纪(1998)11号文件精神执行除峩校目前已使用的21亩多土地,政府还应补足13亩左右土地给我校作教学用地…从南委纪(1998)11号纪要内容的前后一致性联成一片和政府应提供嘚35亩土地的总数量看且提供土地的来源仅限于南隆镇统征的17.25亩和县联社提供的土地再减去公摊面积6亩多,再减联社已转让给学校的4亩多还余近6亩地应由联社给学校,而这就是现在争议的近6亩地该宗地也应该按县委会议纪要精神转让给学校。如果联社认为只是转让的4亩哆地那么政府如何满足学校建设用地35亩左右如果政府从别的地方调节,又如何能和现有学校土地连成一片”2007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通过听證,作出《关于南部四中与南部信用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查意见》南府函(2007)27号复查意见为:1、南部四中已经占用了信用联社转让的約5亩土地,南部四中要求将信用联社与学校邻近的其他土地确权给南部四中因其相关证据资料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对南部四中巳使用信用联社并交付了土地款的约5亩土地信用联社应协助配合南部四中确权登记和办理土地使用证;3、南部四中须收回南南部四中字(2007)6、10号文件,自觉做好师生稳定工作2007年6月12日,县国土局致函信用联社和南部四中《关于尽快与南部四中完善用地手续的函》南国土資函(2007)75号内容为:“南部县信用联社:你社与南部四中土地权属纠纷一事,据我局查证情况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部四中与南部县信用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查意见》南府函(2007)27号文件意见精神你社虽然于1998年4月将从南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的位于蜀北大道中段的5.57亩土地,按南委纪(1998)8、11号文件要求转让并交付给县南部四中(原南隆镇六小)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请你社接此函后于2007年6月20ㄖ前与县南部四中完善相关土地转让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你社承担”《关于尽快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函》南国土资函(2007)76号内容为:“南部四中:你校与县信用联社土地权属转让一事,在我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南部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听证会,并以南府函(2007)27号文件明确了复查意见即县信用联社已于1998年4月将从南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的5.57亩土地按南委纪(1998)8、11号文件要求转让给你校,伱校已使用该土地你校也将该宗土地价款共计46万元于2006年底向县信用联社付清,但未履行相关土地转让协议和办理用地手续经请示县人囻政府同意,按照你校的信访述求请贵校与县信用联社完善相关土地转让手续后,抓紧时间到我局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我局将按支歭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手续办理的一切政策优惠。”2007年6月14日信用联社致函《关于完善土地转让手续的函》南县信联函(2007)2号,其内容为:“南部四中:你校依据中共南部县委南委纪(1998)8、11号文件于1998年末占用了我社于1998年4月从南部县房地产公司受让的位于蜀北大道Φ段的5.57亩土地,于2006年底才付清了占用的土地款现根据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南国土资函(2007)75号《关于尽快与南部四中完善用地手续的函》的偠求,特致函你校;请于2007年6月20日前来我社办理被你校占用的5.57亩土地相关转让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你校承担”南部四中未按县国土局和信用联社函告要求办理该5.57亩土地转让和登记手续,并对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仍不服向市信访局提起信访,市信访局经複核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了信访复(2007)23号《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认为南部县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恰当,决定予以维持

2007年10月6日,南隆镇西城办事处、南隆镇新安路居委会、南隆镇人民政府及原征地村民代表苏国伟、满政、赵德高、南隆镇囚民政府原分管征地工作的刘兴华向原告南部四中出具一份《关于南部四中(原六小)征用金鱼桥村11社土地一事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載明南隆镇人民政府只买了10亩土地,居民的老住宅地无法使用

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0月11日,四川省地质测绘院经南部四中的委托对南部四中和信鼡联社的土地进行了测绘,结论为:南部四中用地19.498亩(其中河道占地0.363亩)街道占地2.2亩;被告信用联社用地8.16亩(其中河道面积0.37亩),街道占地6.16亩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南部四中申请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其教职工土地证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占地进行测量并制圖,确定南部四中占地总面积(折合18.7964亩)、河沟面积242m2。(折合0.362亩)、出让面积(折合3.0773亩)、划拨面积(折合15.3570亩)。从制图来看未测量街道占地。2013年12月5日南部四中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对南部四中测绘土地面积的说明”:南部四中校大门通道1.1亩,未計入总面积加上总面积为19.8964亩。

南部四中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信用联社立即将位于南隆镇蜀北大道中段381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土地使鼡权交付给原告并赔偿因其未交付土地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定性问题即属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虽然1998年南部县委会同南部县国土局、建委、计委、教委等部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信用联社将其享有的且与南部四中已征地能连成一片的土地约5亩转让给南部四中且信用联社与南部四中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双方对南部县委《会议纪要》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表示了认可而且南部四中向信用联社支付了土地转让款,故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的基础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使用權转让合同关系故被告信用联社抗辩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案涉土地由谁向南部四中交付的问题。

信用聯社与房地产综合公司对案涉5.57亩土地签订了《转让土地协议书》并给付了土地转让款二者对案涉土地的转让无异议,且南部县委南委纪(1998)11号《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信用联社应本着服从城建统一规划支持教育的原则将这宗土地转让给六小使用对这5亩土地的用地手续,甴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给六小使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就变成了南部四中与信用联社,因此在南部四中履行了向信用联社给付案涉土地转让款的义务后信用联社负有向原告南部四中履行交付案涉土地的义务,纪要是对县国土局对双方所转让的土地嘚手续办理程序进行了要求县国土局与综合房产公司均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人,故被告信用联社抗辩案涉土地的交付主体为县国土局囷综合房产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信用联社是否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

1、南部四中已确权土地情况。

虽南部四中分別于1995年、1996年、1997年与金鱼桥村11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各一份共征用金鱼桥村11社的土地29.73亩(没有载明有河道),但南部四中在协议签訂后未按协议约定向金鱼桥村11社支付土地价款随后,南部县委作出南委纪(1998)8号《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南部四中选址在蜀北大道Φ段的蜀北市场东侧。该处控制的35亩左右土地按城市建设的规划属学校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服从南部四中建设用地需要。所需的土地可以从两个方面安排:一是从南隆镇为南部四中建设已统征的29.73亩土地中安排近期可以使用的17.25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这宗用哋由国土部门划给南部四中使用。其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价算账由王鹏付给南隆镇,再由南隆镇与村社结算并由南隆镇履行統征此宗土地时与村社签订的协议。南隆镇统征土地中剩下的近期无法使用的12.48亩统征土地属南隆镇使用、管理,但南隆镇应优先考虑南蔀四中的继续用地”该纪要对南部四中与金鱼桥村11社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予以了否认,对双方《征用土地协议书》中所征的29.73亩汢地认定为“南隆镇为南部四中建设已统征的29.73亩土地”征地主体为南隆镇人民政府。且1998年10月26日南隆镇人民政府与南部四中王鹏根据該纪要制作了《六小王鹏征地17.25亩,南隆镇12.48亩(共计29.73亩)四、六分账如下:》明细表双方并于1998年10月27日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其中王鵬征用土地17.25亩独资办学,其界线是在蜀北大市场内(以蜀北大道为正面)北面与信用联社围墙为界,南面与金鱼村8社土地为界东面与金鱼村11社居民住宅为界,西面与邮局街中心为界另外12.48亩宅基地(包括少许耕地)在一环路金环公司及烟草公司房后由南隆镇征用。…”表明南部四中对纪要的认可且事后南部四中并按与南隆镇人民政府所签的协议向南隆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土地款。并于基本付清土地款後向县国土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申请确权15.54亩县国土局在确权的《界址调查表》上,王鹏及被征地村社加盖私章及公章并加盖喃部县蜀北小学印章予以确认,随后县国土局的确权颁证公告遂确定其占地面积为15.54亩,故应确认南部四中是从南隆镇人民政府取得土地17.25畝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且不应认定为净用地应包括街道用地和其他占地,没有河流占地

2、信用联社已确权土地情况。

1995年10月2日信用联社在房地产综合公司受让土地6.6615亩(蜀北大道占地2.04亩,其他街道占地0.6亩净用地4.0215亩);1996年10月7日,信用联社分别在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南隆镇金鱼岭居民委员会、南部县南隆镇金鱼街居民委员会共受让土地6亩(分别为: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居民委员會受让土地0.805亩其中街道占地0.485亩,净用地0.32亩;南部县南隆镇金鱼岭居民委员会受让土地2.195亩其中街道占地0.76亩,净用地1.435亩;南部县南隆镇金魚街居民委员会受让土地3亩其中街道占地1亩,净用地2亩)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及县国土局作出的南国土发(1995)字苐90号、(1996)字第103号《关于转让给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土地的批复》和《关于转让给南部县信用联社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证实,应予以确认两宗土地净面积7.7765亩,与县国土局测量的净用地7.57亩相差0.2065亩,与南部四中委托测量的净用地8.16亩相差0.3835亩。无论是0.2065亩还是0.3835亩应属于合理误差。

3、争议的2.48亩是否在南隆镇人民政府已统征的29.73亩土地中南部四中是否占有

南部县国土局南国发(1998)建字107号批复注明“征用土地9.73亩(其中蜀北小学7.25亩,剩下的已征土地2.48亩原属金鱼村11社居民住宅区的土地,待县政府研究决定后谁开发,谁付给原金鱼村11社居民各项补偿谁用地)”,该批复系基于南部四中与金鱼桥村11社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所征的29.73亩而言后该土地通过纪要确定为南隆镇人民政府巳统征土地,故该2.48亩土地已含在南隆镇人民政府已统征的29.73亩土地中不应单独存在。

南部四中与南隆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六小王鹏征地17.25亩南隆镇12.48亩(共计29.73亩)四、六分账如下:》明细表载明“六小王鹏征地17.25亩”,因此无论争议的2.48亩是否在17.25亩中南部四中的征地总面积只能昰29.73亩中的17.25亩。若未在17.25亩中南部四中要占有该土地,就应单独就2.48亩给予补偿南部四中未提交就2.48亩的单独补偿费用,从其举证来看其僦17.25亩的土地款(包括青苗补偿费、迁坟费)尚差南隆镇人民政府6786.4元,由此确认南部四中征地有且只有17.25亩至于南部四中向本院提交的南隆鎮西城办事处、南隆镇新安路居委会、南隆镇人民政府及原征地村民代表苏国伟、满政、赵德高、南隆镇人民政府原分管征地工作的刘兴華出具的《关于南部四中(原六小)征用金鱼桥村11社土地一事的情况说明》,证实南隆镇人民政府仅使用了统征地的10亩土地进行了开发并建成了蜀新花园并提交县国土局2002年11月12日南国土资发(2002)95号《关于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用地的批复》印证该事实,但该批复載明“经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原统征南隆镇金鱼村一社、十一社剩余的土地面积。(折合9.63亩)出让给你单位”与南隆镇人民政府南镇府发(2002)022号向县国土局《关于请求发给蜀兴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函》载明内容“我镇在‘六小’规划修建时,剩有未使用汢地12.48亩根据南委纪(1998)11号文件精神和县城总体规划,对该宗土地实施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并由镇属开发企业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公司开发。该公司已于二000年办理完农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付清了一切费用,现需要由贵局发给蜀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请贵局核实办理。”不矛盾因南部四中提交的情况说明已明确“居民的老住宅地无法使用”,故县国土局无法对争议的2.48亩作出批复不批复不能由此证奣南部四中就占用了该土地。

4、讼争5.57亩土地的情况

南部县综合房产公司征地106.795亩该事实有县国土局南国土发(1994)建字第28号、29号、30号、31号、32號、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南国土发(1995)建字第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文件1997年3月6日,房地产综合公司分别与南隆镇金鱼村十一社村民小组、南隆镇幸福村十二社村民小组、南隆镇金鱼村十二社村民小组、南隆镇五里店村一社村民小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以及1998年2月房地产综合公司征用使用年限70年的国有汢地。(折合93.597亩)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和2001年7月23日友助房地产公司征用使用年限50年的国有土地。(折合93.597亩)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所证實应予认定。

1998年4月1日综合房产公司与信用联社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房产公司转让土地5.57亩其中街道占地1.3365亩,淨用地4.2335亩四至界限:东邻金鱼11社农民房,南邻12米街中心西邻18米街中心,北邻信用联社”从协议图标看出该宗土地含有河道。

5、17.25亩和5.57畝的街道及其它占地面积

南部四中征用国有划拨土地为17.25亩(没有河流占地),县国土局确权时认定街道及其它占地1.71亩;信用联社交付的汢地5.57亩(有河道)综合房产公司与信用联社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时载明“5.57亩土地其中街道占地1.3365亩”。故该两宗土地共计22.82亩中包含街噵及其它占地3.0465亩(不包括河道)

6、原告南部四中现所使用土地面积。

确权面积:1999年2月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南部四中征地面积为17.25亩,街道及其它占地1.71亩确权面积为15.54亩。2003年5月南部四中因违规修建集资房(占地2.4亩),故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从南部四中已确权的15.54亩中划出2.4亩莋为住宅用地分摊给各住户对其教学用地确权为13.68亩(15.54亩-2.4亩)。南部四中对该两次确权签章认可故予以确认。

测绘面积:2007年4月南部县國土资源局实地测量,南部四中总用地面积为22.11亩其中街道和围墙预留地占地2.41亩,净用地19.57亩(含2.4亩住宅用地);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0月11日四川省哋质测绘院经南部四中的委托,对南部四中和信用联社的土地进行了测绘结论为:南部四中用地19.498亩(其中河道占地0.363亩),街道占地2.2亩;夲案审理后南部四中委托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实际占地进行测量。2013年12月3日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占地进行测量,确定原告南部四中占地18.7964亩(其中河道面积0.362亩)加上南部四中校大门通道1.1亩,合计占地19.8964亩

原告南部四中现所使用土地有河道,而其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17.25亩Φ没有河流占地综合房产公司与信用联社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有河道标志,故原告南部四中现所使用土地中河道来源应为被告信鼡联社交付的5.57亩土地中河道面积南部四中认可的为0.362亩,与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原测量河道占地0.363亩仅误差0.001亩。

7、双方申请及提交的证人证訁及调查笔录根据信用联社的申请,依职权调取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南部四中法定代表人王鹏行贿案中当事人供述、证人讯问笔录等洳何采信的问题

根据本案诉讼前南部四中的诉求{南部县教育局2007年2月1日向南部县人民政府递交南教(2007)13号文件《南部县教育局关于南部四Φ(原六小)争取原规划用地修建大门的请示》及2007年3月28日,南部四中以南部四中(2007)12号文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递交《请求省人民政府督促渻信用联社责成南部县农村信用联社将其占用的属我校控制用地范围的六亩土地以合理评估价转让给南部第南部四中学的请示》}及提交的《听证法律意见书》南部四中最初不是因信用联社应向其交付而未交付的5.57亩土地发生纠纷,而是根据南委纪(1998)11号纪要精神要求政府提供够35亩土地恰逢信用联社有另外的6亩土地出让,故而提出受让信用联社土地的要求同时,南部县国土局对原、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后的调查报告、南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南部四中与南部信用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查意见》、南充市信访局作絀的信访复(2007)23号《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等书证及其他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本案的真实情况双方申请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鉯及本院根据信用联社的申请依职权调取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南部四中法定代表人王鹏行贿案中当事人供述、证人讯问笔录等互相矛盾,前后不一难以确定是非,故对此类证据不予分析和认定

综上,南部四中征用国有划拨土地为17.25亩(没有河道)加上信用联社交付嘚土地5.57亩(有河道),应为22.82亩两宗土地中包含街道及其它占地3.0465亩(不包括河道)。①双方发生争议后南部县国土局再次实地测绘,南蔀四中现有土地22.11亩但认定其中街道及其它占地2.41亩,街道及其它占地误差0.6365亩(3.0465亩-2.41亩)22.11亩+误差0.6365亩=22.7465亩,与22.82亩基本相符②南部四中委託测量:占地19.498亩(其中河道面积0.363亩),街道占地2.2亩街道及其它占地误差为0.8465亩(3.0465亩-2.2亩),若19.498亩+误差0.8465亩=20.3445亩相差2.475亩。③原告南部四中申请喃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其教职工土地证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对其占地进行测量:占地18.7964亩(其中河道面积0.362亩),大门通道1.1亩合计占地19.8964畝。对街道及其它占地误差为1.9465亩(3.0465亩-1.1亩)若19.8964亩+误差1.9465亩=21.8429亩,相差0.9771亩

尽管南部四中委托测量相差2.475亩,但其后又提交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再佽对其占地进行测量结果仅相差0.9771亩,该次测量其认可因土地测量客观上应存在一定误差,按南部四中认可的最后一次南部县国土局的測量结果及信用联社无多出土地的事实信用联社在综合房产公司取得的5.57亩土地应认定已全部交付南部四中。故南部四中的诉讼请求不能荿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責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驳囙四川省南部县第南部四中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四川省南部县第南部四中学负担。

上诉人南部四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即信用联社立即将位于南隆镇蜀北大道中段381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上诉人并赔偿因其未交付土地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57亩土地已经交付的事实。1、上诉人征地范围为19.73亩一审否认该事实没有依据,上诉囚征用该19.73亩土地手续齐全;2、一审法院错误认定“2.48亩的单独补偿费用”并强加举证责任于上诉人。上诉人征地29.73亩并与南隆镇政府共同付清了该征地款,不存在该款未付清的事实而国土局也在107号批复中就该2.48亩批给了上诉人;3、四、六分帐协议只是对征地款的分配,不等於对土地的分配土地的分配应以国土局的批复为准。4、南部县国土局(2002)95号《关于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用地的批复》明确经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将原统征南隆镇金鱼村一社、十一社(注意:金鱼村一社和十一社;南部四中只十一社)剩余的土地面积6423.73平方米出让給蜀兴公司这里确定的出让土地面积6423.73平方米换算面积9.63亩。因此南部四中总计征用土地29.73亩,占有使用19.73亩剩余土地10亩转让给蜀兴公司,與南部县国土局(2002(95)号文件]核实确认蜀兴公司受让土地6423.73平方米换算面积9.63亩相差基本吻合。至于南隆镇政府文件出让蜀兴公司土地12.48畝,与原始证据即征用土地合同确定土地面积10亩不符合同效力才具有法律性;同时除南部四中已占用2.48亩外客观实际只剩土地面积10亩。5、┅审基于对上诉人征地范围的错误认定运用简单加减法,证明被上诉人交付土地的事实由于其前提是错误的,结论也显然错误二、被上诉人所称交付的土地是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而取得的,这不是事实1、南部信用联社与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涉案5.57亩土哋转让不成立。南部四中诉南部信用联社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南部信用联社之根本抗辩事实及理由是该宗5.57亩土地系其于1998年4朤1日受让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南部四中已实际占有使用。其举证是:①《转让土地协议书》;②N《收据》因此,南部信用联社与喃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5.57亩转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本案焦点依据南部信用联社的举证,充分证明南部信用联社与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5.57亩转让事实不成立且系“捏造”事实。(1)1998年4月1日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甲方)与南部信用联社(乙方)签订的转让蜀北大道Φ段、市场土地5.57亩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没有生效不具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土地协议书》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芓盖章,经国土局批准后方能有效该协议约定清楚明白,此土地转让必须经国土局批准才能生效。从案件举证证据从签协议至今,喃部县国土局对此均没有批准相应,在原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中南部信用联社都没有举证相应的批准文件等证据。原一、二审在判決书中均认定:“南部信用联社未举出该宗地(即5.57亩)的政府批文”依据原经济合同法或现行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须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批准后,合同才生效因此,本案南部信用联社举证1998年4月1日《转让土地协议书》没有生效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2)1998年4月1日《转让土地协议书》内容与对应事实不符是明显编造的合同。一是此协议书的政策依据是南部县人民政府南府(1994)268號文件,但此文件拘束的是蜀北大道两边征用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而非对蜀北大市场征用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蜀北大市场即蜀北荷婲池市场是1997年3月23日县委县政府开会决定建设的二是,此协议书中转让土地范围:蜀北大道中段市场土地南邻12米街中心此四至界限与土哋过去和现在位置不符。土地属固定资产位置永存,实地勘测即可证明三是,此协议书第二条: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用地50年(国土局絀让给甲方的使用年限)。而事实上南部县国土局批准转让给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蜀北市场土地使用年限70年。(3)南部信用联社举证《收据》不能证明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土地5.57亩收取转让土地款27.85万元的事实。相反更加证明了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没有转让此宗哋和收取转让款首先,《收据》中收款单位不是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收据上盖章是南部县蜀北荷花池市场综合开发联合体财务专用嶂。其次《收据》中收款人赵静不是南部房产综合开公司会计或出纳员,由于赵静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收此款不能证明其系南部房产综匼开发公司收款的事实。再者2000年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审计时,南部恒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结论——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蜀北荷花池市场没有经济往来关系【此证据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内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案件】(4)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原經理赵记章证言证据、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出纳员张珍秀证言证据,均证实南部县蜀北荷花池市场综合开发联合体这个单位不存在没囿这个单位,而且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没有收取转让土地5.57亩土地款现金27.85万元特别需指出的是:赵记章证言确定无疑地证实:买土地要茬国土局办证,要以国土局办证和批准为准因此,与上述《转让土地协议书》第八条“经国土局批准后方能有效”相吻合和印证(5)夲案在原一审、二审中南部信用联社陈述其受让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5.57亩双方没有实际交付。事实上该宗土地转让,南部县国土局没有批准文件也没有办理转让使用权登记。综上所述南部信用联社与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之间5.57亩土地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合法行为是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的。2、南部信用联社受让土地5.57亩系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征用的蜀北市场土地的事實是不成立的标的物都不存在,何谓南部四中已实际占用1998年4月1日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南部信用联社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约萣转让土地5.57亩是蜀北大道中段、市场土地。2011年11月19日原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副经理、现南部县友助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张建颖在仪陇县囚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时证实:在这个协议书上,特别注明了市场土地这5.57亩是在蜀北市场征地范围内。蜀北市场也叫蜀北荷花池市場。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讼争土地5.57亩属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征用土地106.795亩内”而该106.795亩是南部房产综合開发公司蜀北荷花池市场即蜀北市场征用土地。据此确认事实一一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出让给南部信用联社在蜀北市场的土地5.57亩已由南蔀四中实际占有使用相应南部信用联社转让给南部四中的土地已交付。但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出让给南部信用联社在蜀北市场的土地5.57畝的标的物根本不存在相应南部信用联社转让给南部四中土地5.57亩已交付的事实不成立。(1)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为建设蜀北市场征用喃隆镇金鱼村11社、12社、幸福村12社、五里店村1社土地共106.795亩其中金鱼村11社土地14.313亩。蜀北市场总计征地面积106.795亩这是事实。(2)查见南部县友助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土资料档案证据证实:1998年12月30日南部县国土局对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蜀北市场用地确权颁证,确定用地面积62398.03平方米即折合93.597亩注明:市场内24米、16米的街道、河道未确权,四至详见宗地图与界址调查表指界人员有赵记章亲力办理。1998年11月20日南部房產综合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的《关于蜀北市场土地确权颁证说明》中,明确确权颁证面积与出让土地面积不符部份为规划街道面积属公共設施,国土不予确权确权颁证面积以南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室测量面积为准。根据此次颁证面积蜀北市场征地市场内24米、16米的街道、河道面积没有计算在内。按颁证面积93.597亩加上未颁证的市场内24米、16米的街道、河道占地面积约14亩,与蜀北市场征地面积106.795亩完全相符而苴现在蜀北市场土地包括街道、河道占地仍然是106.795亩,不可能从中转让了土地5.57亩3、依南部信用联社举证1998年4月1日《转让土地协议书》,该蜀丠市场土地5.57亩转让事实即有转让协议、“收款收据”的已完成的转让事实发生在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申请确权并颁证的1998年12月30日之前南蔀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在申请确权并颁证时没有申明之转让事实和县国土局宗地调查及相关人员指界均没有此事实反映,显然是不符合常理嘚因此,南部信用联社举证1998年4月1日《转让土地协议书》土地转让是不复存在的若信用联社否认该事实,则可实地勘测南部县友助房地產有限公司现在受让并占有使用的该宗蜀北市场土地面积3、南部四中与南部信用联社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囿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1)1998年8月20日南委纪(1998)11号《会议纪要》中“二是由农村信用联社转让5亩(以实际丈量为准)。这宗土地属城建規划中学校用地范围且与南隆镇为六小已统征的土地联成一片,六小的建设规划也需要这宗土地”这是南部县委对六小用地来源的确萣。(2)南部信用联社与南部四中转让土地的意思是明确的、真实的因为在1998年8月8日、19日由南部县副书记何泽光两次召开会议研究新建南隆镇六小学校有关问题,南部信用联社宋先华、六小申办负责人王鹏参加了会议双方对转让土地的意思是明确的、一致的。特别是南部信用联社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是转让土地款更加证明其转让土地的意思表示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合同意思自治法定原则的充分体现(3)南部信用联社《收款收据》收取南部四中支付购买土地款的事实,足以证明南部四中履行了购买土地而付款的义务、南部信用联社享有并实现了出让土地而收款的权利双方之间土地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本案南部信用联社与南部四中之间依据南委纪(1998)11號《会议纪要》要求转让土地双方没有具体的书面合同协议书,但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会议纪要、收款收据等书证内容载奣了土地转让的事实且买受方南部四中履行了支付土地款的主要或全部义务,出让方南部信用联社已经接受并收取了土地款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这是不容质疑的4、信用联社的辩称理由不成立。(1)南部四中2007年3月28日向省政府的请示是对方断章取义。(2)本案国土蔀门相关人员在本案涉案土地登记、测绘和调查中不客观不真实测绘图几个且存在矛盾,造成混乱如南部信用联社举出的蜀北小学变哽登记地籍“宗地图”,其中记载“南部县信用联社”以此这块土地证实其转让土地已实际交付或占有使用。对此仪陇县检察院在询問王佼时陈述——宗地图是2002年11月26日我们测绘队测绘的,图中“南部县信用联社”是我写的听南部四中说多出5亩多地是信用联社卖给南部㈣中的,当时又没说确权给南部四中所以我在图上把我前面说的在学校操场位置挖出一块标明为南部县信用联社。由此说明此宗地图标奣的“南部县信用联社”是听说的、挖出的一块结合本案事实,这纯属臆断(3)在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缺席法庭抗辩的情况下,人囻法院判决南部四中已实际占有使用了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该宗转让土地属漏列诉讼主体(4)不能以征用土地协议书、宗地图中有否河道标注作为评判依据,因此不能认为上诉人征用土地范围内没有河道。若按被上诉人的逻辑同理,查看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蜀北市场征用土地106亩多在征用土地协议书中均没有载明河道,而且国土局颁证时宗地图中也没有河道依此评判标准,这106亩中没有河道进而推之,南部信用联社受让南部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5.57亩没有河道亦可证明信用联社与房产公司没有发生5.57亩土地交易。(5)原审认為2.48亩由蜀兴房产占有可以对蜀兴公司占地范围进行测绘,以证明原审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信用联社的答辩称:一、联社与南部四中茬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之间不存在有转让土地5.57亩的合同关系。1、本案南部四中从未对此举出任何证据比如,转让土地位置、四至界限、形狀及各长度数据、土地单价、交付期限等均无双方认可的任何依据。2、南部四中诉状称是按11号纪要确定联社在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向其提供5亩土地但11号纪要也无对此的任何内容。3、依重审前的一、二审错误判决执行中,对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之间的测量除河道外,只有3亩哆地根本产生不了一个5.57亩的地块。4、在11月7日的庭审中南部四中承认本案主张联社交付的蜀北大道381至423号间土地5万元一亩,是联社支持學校建设自愿将10万元一亩的地以5万元对其转让;且没有指界,称是双方协商待南部四中土地款付清后直接从联社蜀北大道土地中划出5.57亩茭付南部四中南部四中承认对当庭所述无证据。南部四中的当庭陈述明显与情理相悖,对其主张联社交付的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5.57亩存在匼同关系的虚假性不攻自破4、南部四中主张的蜀北大道38l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地,无数学计算的任何依据只有一种事实,南部四中将联社从房產公司受让的5.57亩这一数据移花接木在蜀北大道381至423号的地块上作为自己的诉求。

二、如果认为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约5亩地是民事关系呮能以11号纪要内容为合同,确认约5亩地的特征和位置1、11号纪要明确南部四中建设是在蜀北市场东面。是蜀北市场项目土地非蜀北大道項目土地。因此南部四中用地表明11号纪要未将联社蜀北大道用地议定为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土地。2、11号纪要底稿载明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地是5万元一亩;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的蜀北市场项目用地也是5万元一亩;同时履行中南部四中向联社付土地款也是5万元一亩加利息(见重审前一审卷南部四中提供联社收土地款收据,共收8笔其中1999年10月9日至2006年12月共7笔收据金额元为本金,2006年12月27日收据元摘要注明为利息)此相互印证。表明除5万元一亩以外的联社土地不是11号纪要议定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土地3、11号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5亩地昰直接从房产公司办用地手续给南部四中。证明:一是该地只能是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的地非从房产公司受让地不是11号纪要议定向南部㈣中提供的土地。二是该地联社已从房产公司受让但未办手续给联社是一块不具备由联社向南部四中办用地手续条件,只具备直接从房產公司给南部四中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否则,11号纪要就会要求由国土部门直接从联社办手续给南部四中同时,也表明不具备直接从房产公司给南部四中办用地手续的联社的土地也就不是11号纪要议定的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土地。4、11号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5亩地是地理上与南部四中用地连成一片的地。同时表明不能与南部四中用地连成一片、有建筑等障碍的地,也就不是11号纪要议定联社向南蔀四中提供的土地

三、11号纪要要求信用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5亩土地,就是联社与房产公司1998年4月1日签约付款的5.57亩土地1、根据房产公司《蜀北大道平面图》、《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以及仪陇国土局测绘队对《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的测量仪陇检察院对迋鹏行贿案的调查材料,明确了该5.57亩地的来源、位置其存在的客观事实成立。2、根据联社与房产公司1998年4月1日土地转让合同、付款、收款依据双方对该5.57亩地的交易事实成立。交易真实该地块交易的标的必然真实。3、根据该5.57亩在《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位置、双方對5.57亩转让签约绘图的位置、土地中的河流、交易的地价5万元一亩、使用权总登记仍在房产公司的106.795亩中未办给联社、南部四中1999年1月对17.25亩初佽确权颁证宗地图北面界址为规划街道、与转让5.57亩合同中图的南面规划街道对应吻合、地理上已连成一片等事实有且只有该5.57亩土地符合11號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5亩地的条件。另外对5.57亩这一数据辨析而论。5.57这一数据除南部四中诉求只出现三处一是联社与房产公司1998年4月1日转让土地合同,二是同一天房产公司收联社土地款收据三是联社2006年12月收南部四中土地款93500.00元的记载。联社主张5.57亩的土地和数据囿地块形状的数据为依据计算得出既证明了这一地块的真实性,也证明了11号纪要要求其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就是这块地按南部四中11月7日嘚当庭陈述,其主张的联社蜀北大道381至423号间的5.57亩未指界,连四至界限、形状、计算5.57的数据等任何依据均没有无法形成具体地块的概念,按常理根本无法提交11号纪要研究作为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土地。并且该地块已经国土部门出文由联社使用,不具备直接从房产公司向南部四中办理用地手续的条件也根本不符合11号纪要议定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土地要求。4、履行中南部四中向联社付土地款也是5萬元一亩加利息,与11号纪要“转让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利息”的要求一致

四、南部四中主张的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的土地,不是11号纪要偠求联社提供的土地一是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对应位置的土地,不是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的地而是联社从三个居委会受让的蜀北大道6亩哋,既不是房产公司转让给联社的土地也不具有国土部门直接从房产公司办用地手续给南部四中的要求,同时净用地数量也只有3.755亩二昰联社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之间土地从三个居委会的受让价是10万元一亩,而不是5万元一亩三是联社蜀北大道的土地在受让房产公司5.57亩地之湔已打围墙隔断,加之有5.57亩为间隔地理上不能自然与南部四中之后的征地连成一片。因此南部四中主张的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的土地,當然不可能是11号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5亩地

五、南部四中已占用11号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的约5亩地。1、《南隆镇第六小學总平面规划图》结合对张一平的调查材料而论。其一11号纪要后,相关领导何泽光、吴承龙、以及南隆镇政府、南部县教委于1998年10月审批同意了《南隆镇第六小学总平面规划图》此图结合张一平的调查材料分析,只有在南部四中已占用11号纪要要求联社提供的5亩地后才有條件作出对南部四中建设的规划其二,该规划图中南部四中北面的占地已有河流且规划的椭圆形运动场北面界就是联社的蜀北大道用哋。此完全符合南部四中占用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付款的5.57亩土地的全部特征故南部四中在11号纪要后已实际占用该约5亩地。其三宗地图。从图中反映的事实南部四中从东、西、南面已无法获得土地,南部四中在南隆镇向其提供17.25亩外增加的土地只能从北面联社获得其四,该规划图将南部四中学校大门规划在桃园街一侧并不在现在南部四中大门位置,当然不存在11号纪要和有关领导为彰显学校形象将联社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之间土地给南部四中建大门的问题。2、从南部四中11号纪要后建校急需用地但从未要求政府落实未落实的11号纪要议定土哋的情理论。从南部县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142号文、县委南委纪(1998)8号、11号纪要均是为建设南部四中专发或专项议定。党委政府对南部四Φ建设高度重视且力度极大反之南部四中建设的政府资源强大、足够,联社不得不遵从违心向南部四中提供从房产公司受让的5.57亩地。但南部四中在建设学校用地最需要且在强有力的党委、政府资源保障的态势下从未要求和反映土地未落实的问题,南部四中也未提供茬建校急需用地之初据11号纪要要求联社及时供地的证据。此与情理明显不符3、从南部四中占地中有河流的事实论。南部四中的征地无任何证据证明有河流从《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及其这行字上的5.57亩地,以及房产公司与联社转让签约绘图的5.57亩地均有河流由西喃向东北从中流过。因此南部四中占地中有河流就占有该5.57亩地应是一个不争的常识和逻辑。这一铁的事实对认定南部四中占用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的5.57亩地不容撼动。4、从南部四中占地中有多于有权源的约5亩地的数量论南部四中有权源的用地只有17.25亩,且l1号纪要议定和其洎己也认可用地来源只有南隆镇和联社现南部四中无论由自己委托机构还是国土部门的测绘,以及南部四中在2002年因职工建房用地的变更登记的勘界绘图(南部四中对勘界的认可的宗地图(P59)亦标明占用联社5亩地)均证明南部四中实际占地比有权源的17.25亩多出约5亩地,且哆出约5亩地的位置也是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5.57亩的位置故南部四中占地中无权源的这5亩地只能是占用联社的地。5、从南部四中向南部教育局以(2007)113号向政府的报告、南部四中(2007)12号文向省人民政府的请求以及对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信访听证的《听证法律意见书》的意思表礻论。南部四中以应获得35亩规划用地计算一是在报告和请示中均明确表示另外拿钱买其诉求的蜀北大道381号至423号间联社的6亩地。二是在其《听证法律意见书》中通过对应获得35亩规划用地和实际占用地的算账,明确表示已占用联社按11号纪要提供的约5亩土地6、从王鹏行贿案茬仪陇检察院的供述事实,相关证人材料仪陇检察院对其犯行贿罪因罪行轻微不予起诉的处理结论论,均查明南部四中已实际占用联社汢地

六、南部四中称金华公司曾就5.57亩向南部四中收土地款,就是联社在11号纪要中同意在曾由金华公司登记的蜀北大道中段6.62亩中向南部㈣中供地的理由不能成立1、联社蜀北大道中段6.62亩净用地的来源及沿革。1995年10月2日联社从房产公司受让蜀北大道中段土地6.6615亩,l996年10月7日从三個居委会受让土地6亩1995年12月24日、1996年11月27日,南部县国土局分别以南国土发(1995)字第90号、南国土发(1996)字第103号文批准确认联社据两份合同受讓土地使用权6.62亩。但至联社将该两份合同受让地作为金华公司投资注册的2002年8月前联社未对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8月联社依据原南国汢发(1995)字第90号、南国土发(1996)字第103号文,申请该6.62亩土地确权给金华公司为注册资产南部县国土局以南国用(2002)字第号对金华公司进行叻颁证,确权仍为6.62亩2006年7月,金华公司按政策注销后联社据南国土资(2006)147号批复,将6.62亩土地变更登记至联社但南部县国土局在对土地甴金华公司变更登记至联社的工作中,引用原对联社批准用地的文号有瑕疵导致对联社土地权源的误解,影响本案正确认定事实在本案重审前的二审中,经联社申请国土局已进行纠正。因此现在联社在蜀北大道中段的6.62亩土地,仍是据南国土发(1995)字第90号、南国土发(1996)字第103号文批准确权的土地2、以金华公司名义就5.57亩对南部四中收取土地款,不能证明联社在11号纪要中同意曾以金华公司名义登记的蜀丠大道中段6.62亩地中向南部四中供地5亩一是,联社是金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该土地的实际权利人对南部四中土地款的收入是联社非金融业务收入,所以联社根据管理实对南部四中收钱不存在由哪个公司名义收了南部四中的土地款,联社就在11号纪要中同意向南部四中提供这个公司的土地二是,曾经以金华公司名义登记的蜀北大道中段6.62亩地无论地价每亩10万元,还是从三个居委会的转让主体、房产公司轉让联社的地不与其后南部四中征用土地连成一片的事实均不符合11号纪要要求联社向南部四中提供土地的要求特征。三是联社和11号纪偠均不可能在该6.62亩中零打碎敲向南部四中供地5.57亩。更何况南部四中对此无任何丈量、指界证据

七、南部四中中止本案诉讼和鉴定申请无悝,不应支持(一)从房产公司“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与“蜀北市场宗地图”的比对,证明该征地中有5.57亩地转让给信用联社事實成立1、“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客观真实。本着地就是图图就是地的一致性原则,经仪陇检察院委托仪陇县国土局对房产公司“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的图上测量“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及这行字上的地块为5.23亩,与5.57亩土地数据基本吻合(5.23亩这数據是因无图的边缘线以纸的边缘线作图的边缘线计算,才导致小于5.57亩)证明房产公司转让联社的5.57亩就是图上这块地,故该5.57亩地来源客觀真实地理位置明确。2、从房产公司“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与“蜀北市场宗地图”比对“蜀北市场宗地图”明显少了“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中这行字上的地块,足以证明该地块未确权在房产公司的占地中已被分离出来。印证了该地转让给联社的客观嫃实性3、房产公司土地确权的东面,其四至界限标明为“信用联社”“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这行字的地块也标明“信用联社”,进一步印证该地块是对信用联社转让的5.57亩地块以上,足以证明联社签约受让的5.57亩地未在房产公司申请确权的宗地图中该5.57亩由房产公司转让给联社的事实,不受南部四中对赵记章漏罪检举的任何影响而独自成立(二)房产公司未用“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的铨图确权为实际占地的宗地图,而用蜀北荷花池市场总征地106.795亩的数量和转让联社后土地的实际占地申请确权宗地图其对106.795亩数据的使用正當合理。1、蜀北荷花池市场总征地106.795亩土地出让的受让人是房产公司在房产公司所有转让土地的受让人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前,只能由房产公司以这一数据申请登记此是正确的。这与商品房买卖中出售商品房的房产公司的初始总登记中对购房户的分户登记是一个道悝而本案土地转让发生后,并非受让人都立即办自己的确权登记并由国土部门在106.795亩中的总征地中减出对受让人的确权数量,立即反映絀转让人的正确占地数量所以,房产公司在1998年11月20日的“确权颁证说明”以106.795亩申请颁证虽未说明有5.57亩已转让联社,但只要联社申请确权辦证就必然以106.795亩为权源分割出受让的5.57亩登记,因此此时房产公司虽未对已转让土地说明,仍以106.795为总登记申请颁证是正当合理的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1998年底,南部四中据11号纪要占用土地后首先因南部四中拖欠联社土地款未付清前,联社不能配合其登记;其后2006年底,喃部四中将拖欠联社土地款付清后在南部四中向有关部门反映愿另出钱买现诉求土地时,国土部门和联社均要求南部四中配合完善其按11號纪要占用的联社的5.57亩土地手续但南部四中却不予配合,至使原房产公司的106.795亩土地中未反映出有5.57亩对联社和南部四中确权才造成房产公司实际占地在有转让土地事实后,却与106.795亩的总数据的暂时不吻合这也是合理正常的。2、房产公司对信用联社转让5.57亩后无论数据和宗哋图,均变化数据上,房产公司申请确权面积为93.597亩比106.795亩少13.198亩,这一数据大于5.57亩不发生5.57亩包含在93.597亩中的问题,印证了5.57亩已转让联社宗地图上,在“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明显缺少了5.57亩的地块基础上其余与“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完全一致。房产公司以巳经少了5.57亩地块的“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为自己确权的宗地图也印证了5.57亩没有包含在93.597亩中,已转让给联社3、房产公司确权宗哋图与93.597亩吻合,证明其确权的实际占地中未占有5.57亩(三)南部四中认为赵记章非法占地约15亩的相关计算明显有错,认为房产公司至今土哋登记仍是93.597亩不是事实1、房产公司1998年11月20日“确权颁证说明”之前,1998年7月20日对邮电局转让8.0679亩仅此一笔计算,房产公司的土地确权减去该8.0679畝再减公益用地数量,南部四中认为房产公司至今土地登记仍是93.597亩不可能是事实同时南部四中也提交不出房产公司至今土地登记仍是93.597畝的证据。南部四中以此为前提认为房产公司未从106.795亩中向联社转让5.57亩不足为证2、南部四中对街道公益、河道占地约15亩的计算明显有错。┅是蜀北大道街道占地算在蜀北市场街道占地错误。桃园街和市场街入口进深约40米均是蜀北大道分摊的公益用地南部四中将此错误计算为房产公司蜀北市场占地的公益用地。二是桃园街占地全部分摊给房产公司错误。桃园街公益用地应是南部四中与房产公司分摊在喃部四中1999年1月对17.25亩初次确权颁证的宗地图中,已载明其街道占地1.71亩但南部四中错误计算为全部为房产公司的街道用地。三是该计算是喃部四中自己的计算,其计算数据的获取、使用、计算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国土部门确权计算的口径一致,其均不能证明;㈣是其计算明显与仪陇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仪陇国土局测绘队的图上测量数据抵触,其自行计算数据不具对其的否定效力因此,南部㈣中以自己臆测对房产公司的公益、河道占地约15亩的错误计算为据认为将此约15亩从106.795亩减出后,仅存房产公司自己的实际占地91亩多无5.57亩對联社转让的道理是站不住脚的。3、以赵记章刑事案中南部恒华会计事务所鉴定资料的数据而论蜀北荷花池市场项目总地为106.795亩,房产公司转让地27.995亩剩余地78.8001亩,两者相加与总征地106.795亩一致5.57亩要么在转让量中,要么在房产公司实际占地的存量中而不可能在106.795亩之外。根据房產公司“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和其确权宗地图的比对房产公司不占有这块地。如果认为5.57亩地在房产公司实际占有的存量地中則于情理和房产公司占地宗地图的事实明显相悖,故该5.57亩地只能在房产公司已转让土地数量中南部四中以联社和房产公司不存在转让5.57亩為前提,有意排除5.57亩数据不计算是其为达到本案诉讼目的的片面计算,其计算结果当然不真实不客观,对赵记章隐瞒约15亩国有土地的計算当然错误4、其一、南部四中对该两份证据的质疑能合理排除,不具只有经鉴定才能确认其为真的必要性南部四中对合同的质证意見:未在一审中提交原件;未附在记账凭证中作附件。对收据的质证意见:收据中冯国利的月份签字时间存在由“3”改成“4”的痕迹对喃部四中就合同的质证意见代理人辩驳意见是:重审前一审中,已向承办法官李发勇提交合同原件由其审核不存在未提交的问题;按会計记账规则,在有单位负责人批准支付的签字后无必须附合同的规定。对南部四中就元收据冯国利签字质证意见代理人辩驳意见是:一昰不存在是“3”改成“4”的问题,体现的是笔迹较重;二是假定是“3、31”改成“4、1”,因3月31日与4月1日间隔一天书写时对时间记忆可能有错,故在执笔对月份写“3”时发现记错即纠正改写成“4”此并非不合理。因此南部四中这些质疑,并非该两份证据可能时间为假嘚实质性瘕疵且其质疑能合理排除,不足以影响其真实性不具鉴定的必要性。其二、结合全案相关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合同和收据時间的真实性。一是《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与房产公司《蜀北市场宗地图》比较能证明房产公司未将5.57亩位置地块对自己公司確权,该地块在房产公司1998年11月申请确权前已从《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分离出去。此分离必有所去和受让之处二是合同相对人嘚房产公司一直承认对联社转让5.57亩和收取土地款是事实。且双方对此转让和付款从未发生纠纷而影响转让事实的真实性三是联社付土哋款与合同载明的土地数量、地价吻合;记账凭证记载收、付5.57亩土地款元的财务往来(南部四中质证未提出质疑意见)真实,足以印证匼同、收据真实四是11号纪要载明联社有一块从房产公司受让但只具备从房产公司直接从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给南部四中的土地。此与匼同和付款交易的5.57亩吻合五是南部四中未对两份证据印章真实性质疑。至迟2003年前(案内赵记章贪污案南部县恒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资料时间可印证)因房产公司改制由原“综合房地产公司”改名为“友助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记章不在公司任职房产公司原单位洺称印章和赵记章个人印章均不使用。2003年后2006年前因联社与南部四中无纠纷,联社不可能针对南部四中使用房产公司原印章制作假合同

綜上所述,南部四中上诉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信用联社提供了1998年4月1日《转讓土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的原件,同时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点保存怎么变成另存为在四川省南部县友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南部县房哋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南部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与原审中被上诉人信用联社所提供的《转让土地协议书》一致

同时调取的还有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收取土地款的财务资料(1、1998年4月1日南部县蜀北荷花池市场综合开发联合体出具收款收據,收到土地出让款元为收据第二联;2、1998年4月1日“信用社存款凭条”,存入蜀北荷花池市场联合体帐户元款项来源为土地款存入;3、1998姩4月30日“记账凭证”,顺序第17、18号分别记载了上述收款及存款的情况。)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性质的问题。本案系合同纠纷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上诉人南部四Φ一审的诉讼请求看,其主张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信用联社立即交付南隆镇蜀北大道中段381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土地并赔偿相应经济損失。其依据的主要事实是根据1998年8月南部县县委的(1998)11号会议纪要虽然该会议纪要从形式看并非合同,但其中关于联社向南部四中转让5畝土地的内容却在两者间建立了一种关于土地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再结合南部四中向联社缴纳土地款的事实,更能证明这宗土地交易的存在因此,本案所涉纠纷系合同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关于上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之间土地使用權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1998年8月南部县县委的(1998)11号会议纪要关于上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之间土地问题的内容为“......二是由農村信用联社转让5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这宗土地属城建规划中学校用地范围且与南隆镇为六小已统征的土地联成一片,六小的建设规划也需要这宗土地因此,农村信用联社应本着服从城建统一规划支持教育的原则将这宗地转让给六小使用其转让费按实际发生嘚成本加利息计算,由王鹏一并付给农村信用联社对这5亩土地的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给六小使用”从该會议纪要的内容看,关于上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间土地交易的这块土地不是一块明确的土地土地的位置不明确,没有四至堺限不是明确的一宗土地。因而若将(1998)11号会议纪要中关于南部四中土地问题的内容作为合同,那么该合同也仅仅是南部四中与信用聯社间土地交易的预约合同(1998)11号会议纪要作出以后,南部四中陆续履行了付款义务向信用联社交清了5.57亩的土地款,而双方对(1998)11号會议纪要所要求的土地是否交付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南部四中认为应当交付的土地为其诉请的蜀北大道中段381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土地,而联社则認为应当交付的土地为1998年4月1日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转让取得的5.57亩土地虽然双方对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有分歧,但双方的陈述必嘫有一种是真实的因而双方实际对转让的土地达成合意,双方的履行行为使双方就土地交易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综上,应当认定仩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成立

三、关于上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匼同所指的土地,即合同标的物的问题1、合同标的物不是上诉人南部四中诉讼请求中所指的蜀北大道中段381号至423号间的5.57亩土地。其理由如丅:(1)该土地并非蜀北市场征地范围而属于蜀北大道征地范围,根据被上诉人信用联社提供的1996年10月7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草市街居委会、金鱼岭居委会、金鱼街居委会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并结合1995年10月2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書》,上诉人南部四中所主张的该块土地实际是联社从三个居委会转让取得并非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所得,这不符合(1998)11號会议纪要中要求的“对这5亩土地的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给六小使用”这一特征;(2)根据被上诉人信用联社提供的1996年10月7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草市街居委会、金鱼岭居委会、金鱼街居委会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及1995年10月2日信用联社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其中约定的土地价款均应为10万元/亩。根据(1998)11号会议纪要中要求“其转让费按实际发苼的成本加利息计算”若转让的是该宗土地,那么南部四中在支付土地款时也应当按10万元/亩的单价支付而南部四中实际支付的土地款是按5万元/亩计算,该价格不符合(1998)1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联社更不肯也不可能亏本出售;(3)该块土地的面积不是5.57亩,而南部四中支付的土地款是按5.57亩支付联社不可能将整块土地敲碎后出售。2、信用联社所主张的1998年4月1日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的5.57亩土地应当為合同标的物(1)信用联社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取得了该块土地,该块土地是真实存在的首先,1998年4月1日南部县房地产综匼开发公司与信用联社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交易是事实。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信用联社出示了其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1998年4月1日嘚土地转让协议的原件,并提供了相应的财务凭证原件本院也依职权调取的该份合同在案外人南部县友助房产公司(原南部县房地产综匼开发公司改制后的企业)所点保存怎么变成另存为的原件,及友助公司处点保存怎么变成另存为的财务资料原件其相互印证,应当认萣该协议及交易的真实性其次,根据联社提供《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及2001年南部房产公司改制为友助房产公司时对其蜀北市場土地办证确权时所制作的宗地图对比在后一份宗地图上,明显少了一块土地所少的这块土地的位置正好在《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圍图》的右上角,而右上角少的这块土地其地理特征与1998年4月1日联社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所指土地的地理特征是一致的其一,均有河流的标注;其二西面及南面的界限是一致的,均为规划街道;其三面积基本相同,根据仪陇县检察院委託仪陇县国土测绘队对《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纸制图面积计算该少了的土地面积为5.23亩,与98年协议中约定的土地面积基本一致(2)这块土地符合(1998)1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根据98年4月1日的土地转让协议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格为5万元/亩,而南部四中在向联社支付汢地款也是按联社从南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的价格加上利息支付这与(1998)11号会议纪要确定的“其转让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利息計算”相符。(3)该土地从南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所得但并未确权到信用联社名下,若要过户于南部四中也只有从南部房地产綜合开发公司过户,这也符合(1998)11号会议纪要确定的“对这5亩土地的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直接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给六小使用”的要求。3、上诉人南部四中的辩称理由不成立(1)南部四中认为,其大部分付款是向金华公司付款而其主张的蜀北大道381号到423号之间的土地當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证明买卖的就是这块土地虽然当时该土地登记在金华公司,但金华公司实际为联社单一主体投资开办的下属非金融业务经济实体公司系联社因需将非金融业务资产剥离,而成立的公司而此蜀北大道中段381号到423号正好是联社非业务资产,因此登记茬金华公司名下但不能证明该资产即为转让给南部四中的资产,这之间没有必然联系(2)南部四中认为信用联社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公司购买5.57亩土地不实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联社及友助房产公司均点保存怎么变成另存为了1998年4月1日的合同及支付土哋款的财务资料交易的双方均认可该宗交易,并且该合同中的土地也能和《蜀北荷花池市场征地范围图》()中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少掉的土地对应一致能够证明该交易的真实性,无需再对1998年4月1日的合同及收款收据进行鉴定;其次南部四中提出的南部县房地产綜合开发公司蜀北市场征地是106.795亩,办证确权的是93.597亩加上市场内未办证确权的街道,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土地仍为106多亩证明联社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实际未发生土地交易的问题,但对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面积没有变化的说法仅源于南部四中洎身的计算同时即使经测绘面积上有出入,这一疑点也不能否认上述合同、收据及图纸所证明的事实综合上述三点,应当认定上诉人喃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间合意的标的物为1998年4月1日联社从南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获得的5.57亩

四、关于1998年4月1日联社从南部县房哋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获得的5.57亩土地实际向南部四中交付没有,或者由南部四中是否占有的问题由于上诉人南部四中与被上诉人信用联社间没有履行正式的土地交接,因而不产生土地交付的直接证据因此,只能通过其他证据对交付或占有的事实加以印证(一)从南部㈣中及信用联社的土地来源及现有土地组成分析。(1)南部四中自己的征地范围及联社购买土地范围的认定关于南部四中土地征地情况,首先根据南部县国土局(98)107、108号批复,其征地面积为17.25亩(其中【108】号批复载明征地面积10亩【107】号批复载明征地面积9.73亩中有2.48亩为谁开發、谁给}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時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现就加强新时代大中尛学劳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加强劳动教育的新要求

(一)重大意义劳动教育是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长期以来,各哋区和学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实践育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青少年中出现了不珍惜劳动成果、鈈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劳动的独特育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劳动教育正被淡化、弱化。对此全党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教育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夶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把握育人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圍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准劳动教育价值取向引导学生树立囸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体力劳動为主注意手脑并用、安全适度,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

――体现时代特征。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针对劳动新形态,注重新兴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新变化深化产教融合,改进劳动教育方式强化诚实合法劳动意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强化综合实施加强政府统筹,拓宽劳动教育途径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家庭劳动教育要日瑺化学校劳动教育要规范化,社会劳动教育要多样化形成协同育人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和学校实际,结合当地在自嘫、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可利用资源,宜工则工、宜农则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避免“一刀切”

二、全面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

(四)把握劳动教育基本内涵。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实施劳动教育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參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質。

(五)明确劳动教育总体目标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朂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勞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六)设置劳动教育课程。整体优化学校课程设置将劳动教育納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根據各学段特点,在大中小学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中小学劳动教育课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校要对学生每天课外校外勞动时间作出规定。职业院校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不少于16学时。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劳动教育主要依托课程其中本科阶段不少于32学时。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敎育内容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可在学年内或寒暑假自主安排以集体劳动为主。高等学校也可安排劳动月集中落实各学年劳動周要求。

根据需要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明确教学目标、活动设计、工具使用、考核评价、安全保护等劳动教育要求。

(七)确定劳動教育内容要求根据教育目标,针对不同学段、类型学生特点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结匼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注重选择新型服务性劳动的内容。

小学低年级要注重围绕劳动意识的启蒙让学生学习日常生活自理,感知勞动乐趣知道人人都要劳动。小学中高年级要注重围绕卫生、劳动习惯养成让学生做好个人清洁卫生,主动分担家务适当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学会与他人合作劳动体会到劳动光荣。初中要注重围绕增加劳动知识、技能加强家政学习,开展社区服务适当参加生產劳动,使学生初步养成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品质和职业意识普通高中要注重围绕丰富职业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使学生熟练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理解劳动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是结合专业囚才培养增强学生职业荣誉感,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培育学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高等学校要注重围绕创新创業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创造性地解决實际问题,使学生增强诚实劳动意识积累职业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树立正确择业观,具有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奋斗精神懂嘚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深刻道理;注重培育公共服务意识,使学生具有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

(八)健全劳動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加强实际劳动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核。建立公示、审核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把勞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三、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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