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号办里的居住证能不能代办八号能不能拿到

陕西省3个工作日可拿到居住证 4月1日起实施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西部网讯(记者 赵昊)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陕西省政府于今年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我省建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奠定了制度保障,这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居住半年符合条件者可申领《办法》表明,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若符合条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好并发放居住证。其中,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此五类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证。1年签注1次 首次申领免费据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持居住证可享受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优惠便利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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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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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发〔201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政发〔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八条&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8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
  第十五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区、县范围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和制作单位由省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居住证的材质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选定。
  第三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 居住地政府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怀来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二)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也可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馆藏&23817
TA的最新馆藏2015上海幼升小重大政策变化!详细问答&流程 - 爱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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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上海市教委出台2015年上海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入学政策,有重大变化,家长们一定要留意!!其中最重大变化就是:2015年本市启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所有适龄儿童均须先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再按招生范围办理入学报名手续,民办小学只能报2所,不能像去年那样A区2所、B区2所的报了!本期我们将为你发来最全面实用的政策介绍与解读!导航:&&&&&&您还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公办政策招生对象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填信息表&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人户分离2015年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随迁子女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span style="color:#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5月23、24日报名5月23日-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民办政策限报2所4月25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5月9日面谈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日。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5月22日招生截止民办学校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学生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入取通知书前往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小学入学工作日程安排4月11日—30日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4月25日—27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4月30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5月9日全市民办小学进行面谈。5月22日民办小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通过网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5月23—24日本市公办小学报名日6月30日全市公办小学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7月30日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8月15日前各小学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8月25日前各区县上报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结果。注:图文来源于网络各区县招生入学咨询电话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上海幼升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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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2017爱早教 ICP:注意!4月1日起蓬江区办理居住证有新政策,最全的指引都在这里了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633号令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从4月1日开始,蓬江区办理居住证需先办理居住登记,登记满半年才能凭相关材料办理居住证。具体办理详见附件1《蓬江区居住证办理指引》。
办证人申报居住登记,可以选择到派出所或社区找社区民警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本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屋主在互联网下载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客户端自行申报(自助申报系统网址:)。申报内容必须与办证提供的资料一致,有地址变动要重新登记一条信息,但仍以第一条本地登记信息为起始计算日。
居住证每年延期签注1次,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所属服务中心办理延期签注手续。居住证自有效期过期满1个月,办证人须重新居住登记满6个月才能办理。
请广大用人单位、房东、流动人口积极配合自助申报登记。
附件一:蓬江区居住证办理指引
一、申领条件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内)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或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登记为准)。
江门市户口(包括新会区、江海区、蓬江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不属于居住证的发放对象,不办理居住证,如有需要,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属于流动人口定义的范畴,不办理居住证。只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暂住登记手续。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二)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残疾证、老年人证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根据下面几种居住情况,再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请提供:&#9312;租赁合同,&#9313;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备案证其中一种,&#9314;屋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在工厂企业内部宿舍的,请提供:&#9312;合法劳动合同或社保医保(至少6个月记录),&#9313;用工住宿证明,&#9314;营业执照或宿舍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提供该企业的宿舍在派出所登记后获得的地址编码。
3、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自建房屋的,请提供:&#9312;房产证、土地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其中一种。&#9313;房屋所有人身份证。&#9314;购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9315;属农村自建房房产证或土地证没有列明具体门牌号码的,补充居(村)委会门牌证明。
4、居住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寄宿学生,请提供:&#9312;本人《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9313;盖学校公章的《居住证明》并注明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5、政府房产房或廉租房租房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办证的,请提供:&#9312;与政府住建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办证期内不得过期),&#9313;房屋承租人身份证,&#9314;租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纸的1:1复印件1份。
三、办理时限
自提交办证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注意事项
1、办证人申报居住登记,可以选择到派出所或社区找社区民警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本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屋主在互联网下载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客户端自行申报(自助申报系统网址:)。申报内容必须与办证提供的资料一致,有地址变动要重新登记一条信息,但仍以第一条本地登记信息为起始计算日。
2、居住证每年延期签注1次,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所属服务中心办理延期签注手续。居住证自有效期过期满1个月,办证人须重新居住登记满6个月才能办理。
3、有社保医保、工商营业执照、自购房材料之一的,可全区通办。
4、办证人应提供真实信息材料,再由居住地辖区民警上门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办证或延期。经核实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或延期,并依法移交派出所处理。
5、办证人提交材料后要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社区民警核查,多次上门或来电无法联系本人的,将取消居住证办理资格。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规定:1、首次申领、办理延期、地址变更居住证的,不收工本费
&2、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须交纳工本费每证20元。
&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操作方法
互联网自助申报系统网页版网址:
一、申领人使用工作单位地址办理居住证的,建议由工作单位代申领人在网上进行居住申报。
二、申领人使用出租屋地址办理居住证的,建议由屋主代申领人在网上进行居住申报。如屋主未注册使用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的,也可由申领人在互联网自行申报居住登记。
三、居住于自购房或自建房、政府房产房或廉租房的流动人口,请在互联网下载客户端自行在网上申报居住登记。
四、在互联网进行居住申报登记操作方法:
(一)新用户注册
1、属住出租屋、自购房的登记
用户名:房东手机号码,密码:123456 ,所属区域:江门市蓬江区
对象类型:普通出租屋,其他功能:不用勾选
2、属住工厂单位宿舍的登记
用户名:工厂宿舍管理人手机号码,密码:123456&
所属区域:江门市蓬江区,对象类型:公司企业或工厂
其他功能:不用勾选,登陆时输入手机号码(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
咨询客服专员QQ号:
咨询电话:,020-
(二)申报居住登记
1、属住出租屋、自购房的注册房屋地址(如填写不规范不标准地址,会影响申报人办理居住证)
在菜单栏“房屋地址管理”处添加新地址。
房屋地址:按照规范门牌地址填写(例如蓬江区荷塘镇某村某号)该地址与提供的产权证地址要一致;
房屋所在区域: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XX派出所XX社区(不明白请先询问社区或民警);
房屋类型:普通出租屋;
在菜单栏“房间号管理”增加房号;
在菜单栏“人员申报”手工录入个人详细资料,保存即可。
2、属住住工厂单位宿舍的注册企业地址
在企业管理菜单栏注册新企业。
企业地址:按照规范门牌地址填写(例如蓬江区荷塘镇某路某号)该地址与房产证、土地证地址要一致;
房屋所在区域: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XX派出所XX社区(不明白请先询问社区或民警);
企业联系人为宿舍管理人或是人事部门负责人;
在菜单栏“人员申报”手工录入个人详细资料,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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